1、 1 2013 年中心城区道路照明查漏补缺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 施工合同 2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广州市照明建设管理中心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结算。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5 年 月 (具体以业
2、主发出的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 合同总工期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并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 创优目标:达到市级(或以上)优良工程。 五、合同价款 鉴于发包人拟修建 工程,并通过 年 月 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商以人民币 ¥ 元 (大写 ) 为本工程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所做的投标,含发包人预留金 / 元。 本项目进度款计量支付及结算时的费用扣除比例 R=差额 /修正后报价 100%(具体见评标报告及中标通知书),工程结算价实际完成工程造价( 1-R)。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3、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的 ,如上述 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 ,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 1)本合同协议书 ( 2)中标通知书 ( 3)施工管理规定 3 ( 4)本合同专用条款 ( 5)本合同通用条款 (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7)图纸 ( 8)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 ( 9)工程量清单 ( 10)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 11)合同附件(承诺书、机械及人员表等) 七、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 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 竣工、
4、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并在质量保养期内承担工程保养责任。 九、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规定支付的其他款项 。 十、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合同时使用的“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名称(简称户名)及帐号”必须与技术投标书附表中所填写的“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名称(简称户名)及帐号”一致、且帐户不能是临时帐户,合同签定后不得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合同授予、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 州 本合同双方约定 自双方签字盖章 之日起 生效。 发 包 人:广州市照明建设管理中心 承 包 人:
5、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地址:东晓路海城街 8 号裙楼二楼 地址: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地 址: 东晓路海城街 8 号裙楼二楼 联 系 地 址: 传 真: 84022189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4 保证金格式 可接受的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保证金的格式见附后。投标人不须填报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保证金格式,只要求中标 人填报上述两种保证金格式。 格式 1: 履约保函格式 致: 发包人名称 鉴于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 )已与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
6、)就 工程名称 签订了合同(下称“合同”); 鉴于你方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通过经认可的银行向你方提交合同规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担保; 且本银行同意为承包人出具本银行保函; 本行作为担保人在此代表承包人向你方确认承担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的责任 ,在你方第一次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行即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或理由。 本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行提出要求的权力。 我行还同意: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上述变化、补充或修
7、改也无须通知我行。 本保函至承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后二十八( 28)天内保持有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银行名称: 银行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须经公证后有效。 格式 2: 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致: 项目业主名称 : 根据 工程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的合同条款第 条(预付款)约定, 承包人名称 应向 项目业主名称 提交等额的工程预付款银行保函,具体数额 元,以保证其忠实合格地履行合同的上述条件。 我行 银行名称 受承包人委托,不仅作为担保人也作为主 要债务人,当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就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支付不超
8、过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额,我行无权拒绝也不要求你方先向承包人提出此项要求。 我行还同意: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不改变,上述变化、补充或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 本保函的有效期从预付款支付日期起至发包人向承包商全部收回预付款之日止。 出证银行名称: (盖章 ) 出证银行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 出证银行地址: 银行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 年 月 日 本保函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方为有效 5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 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
9、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 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
10、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 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
11、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 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
12、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6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13、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 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1)本合同协议书 ( 2)中标通知书 ( 3)投标书及其附件 ( 4)特殊合同条款 ( 5)本合同专用条款 ( 6)本合同通用条款 ( 7)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8)图纸 ( 9)工程量清单 (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
14、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 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需要明示的
15、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 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16、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7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7、。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 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的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也称项目经理),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18、。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 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
19、,与工程师发出的 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
20、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 、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
21、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8 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
22、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 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
23、要; (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 真实准确性负责; (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 9
24、)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 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
25、照明、围栏设施, 并负责安全保卫; (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
26、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10. 本项目承包人还需负责涉及海事、航道的占用审批及安全防护等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以征求工程师的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
27、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 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
28、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 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29、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 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 4)设计变更
30、和工程量增加; (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 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 6)不可抗力; (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0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
31、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 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
32、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 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
33、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 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
34、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 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 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