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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点击此处添加 ICS 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 11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 XX/ XXXXXXXXX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XX/ XXXXXXXXXI目 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1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水污

2、染物监测要求 .36 标准实施与监督 .4DBXX/ XXXXXXXXXII前 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 11/307-2013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的排放限值。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年 月 日批准。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DBXX/ XXXXXXXXXIII引 言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农

3、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DBXX/ XXXXXXXXX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4、 玻璃电极法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DB11/ 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se

5、wage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指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3.3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DBXX/ XXXXXXXXX23.4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

6、(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1 规模大于 500m3/d(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 DB 11/ 890 的规定。4.1.2 规模小于 50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4.1.2.1 出水排入北京市 II 类、III 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在 500m3/d(不含)- 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 A 标准,规模在 50m3/d(不含)-5m 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 B 标准。4.1.2.2 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

7、其中,规模在 500m3/d(不含)- 50m 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 A 标准,规模在 50m3/d(不含)-5m 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 B 标准。4.1.2.3 规模小于 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表 1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A 标准 B 标准 A 标准 B 标准 三级标准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 pH 值/无量纲 6-9 6-9 6-9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2 悬浮物(SS) 15 20 30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3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 6 10 20 30

8、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4 化学需氧量( CODCr) 30 50 60 100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5 氨氮 1.5(2.5) 5(8) 8(15) 25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6 总氮 15 20 - -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7 总磷(以 P 计) 0.3 0.5 0.5 1.0 -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8 动植物油 0.5 1.0 3.0 -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注:12 月 1 日-3 月 31 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4.2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2.1 2014 年 1 月 1 日(含)后通过环评审批的现有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4.2.1.1 出水排入北京

9、市 II 类、III 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大于 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 A 标准,规模在 50m3/d(不含)-5m 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 B 标准。4.2.1.2 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大于 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 标准,规模在 50m3/d(不含)-5m 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 B 标准。DBXX/ XXXXXXXXX34.2.1.3 规模小于 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4.2.2 2014 年 1 月 1 日(不含)之前通过环评审批或已建成的现有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2的规定。4.2.2

10、.1 规模大于 5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 II 类、III 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4.2.2.2 规模大于 5m3/d(含)、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4.2.2.3 规模小于 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表 2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 pH 值/无量纲 6-9 6-9 6-9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2 悬浮物(SS) 20 20 30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3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 10 20 30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4 化学

11、需氧量( CODCr) 50 60 100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5 氨氮 5(8) 8(15) 25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6 总氮 20 - -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7 总磷(以 P 计) 0.5 1.0 -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8 动植物油 1.0 3.0 -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注:12 月 1 日-3 月 31 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4.3 其他规定4.3.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宜因地制宜,优先选用生态处理工艺。4.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排入水体,有明确回用对象进行回用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4.3.3 对于重要断面汇水区、重要水系源头等水环境功能重要区域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河网

12、地区,区政府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5.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2 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5.3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3 执行。DBXX/ XXXXXXXXX4表 3 水质监测分析方法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分析方法 方法来源1 pH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19862 悬浮物(SS) 重量法 GB/T 11901-19893 生化需氧量(BOD 5) 稀释与接种法 HJ 505-20094 化学需氧量(CODcr)重铬酸盐法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GB/T 11914-1989HJ/T 399-20075 氨氮(以 N 计)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6 总氮 (以 N 计)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20127 总磷(以 P 计)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8 动植物油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20126 标准实施与监督6.1 本标准由市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6.2 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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