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简答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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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简述国际商法的构成和特点。答:国际商法的范围超出传统商法;国际商法属于跨国私法;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不同于其他法律分支;国际商法的渊源为国际立法、国际商事惯例以及各国相关立法,尤以前两者为主。2简述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影响范围答: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德两国法律以及效仿其法例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大陆法系在 13 世纪形成于西欧,除法国、德国外,其他如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奥地利、卢森堡、瑞士、荷兰、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等欧洲大陆国家均属于大陆法系。曾受大陆法国家殖民统治的拉丁美洲、非洲的一些国家,也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个别地

2、区,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实行大陆法。另外,日本、土耳其等国,中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也先后引入了大陆法。中国大陆实际上秉承了大陆法传统。3. 简述英美法系的概念及其影响范围答: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海洋法系、普通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此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形成于英国,以后又扩展到美国及其他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南非、菲律宾、斯里兰卡则先采用大陆法,后又引入英美法,形成两大法系混合的局面。美国独立以后的法律制度还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4

3、英国的先例拘束力原则是如何体现的?答:先例拘束力原则着重体现为下列三点:(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均须遵循,只有上议院本身可不受约束;(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其自身以及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3)高级法院每一个庭的判决对所有低级法院均有约束力。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分为判决理由和判决词中为解释判决理由所阐述的法律规则两个部分,只有前者对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后者只有说服力。5. 简述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答:大陆法系中判例的作用日益增强;英美法系中成文法的数量迅速扩大;两大法系取长补短,逐渐融合。1简述公司及其法律特征。答: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它具有营利性、法

4、人性、社团性和依法认可性 4个特征。2中国大陆主要的合伙企业形式有哪些?答:有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3 种。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3.何谓授权资本制?答:授权资本制是

5、指法律通常允许公司章程确定一个拟发行股份总数或者资本总额,股东、发起人或者认股人只要在公司设立时认购、认缴其中的一部分后,公司即可登记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酌情发行、催缴,募集资金,而无须经股东会议决定、修改章程。4简述股份及其分类。答:股份既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又是公司社员也即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股权的象征。 常见的股份分类有:普通股和特别股,特别股中又有优先股与劣后股;赎回股和非赎回股;转换股和非转换股;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记名股和无记名股。5. 少数股东保护措施通常有哪些?答:有限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临时股东会议召集请求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主持权;股份公

6、司董监事累积投票制;股权收购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权;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以及解散公司请求权。1代理人有哪些主要义务?答:代理人的义务主要有:(1)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2)应对本人诚信、忠实;(3)应亲自完成代理行为;(4)在授权范围内行事;(6)不得泄露秘密;(6)向本人申报账目。2代理有何法律特征?答:(1)代理人必须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或为本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3)代理人须自己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3.保付代理和信用担保代理存在哪些区别?答:担保对象不同,责任性质不同,本人不同

7、,所处国家不同,所从事的业务不同。4代理权的来源包括哪些?答:代理权的来源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不相同。大陆法系按照代理权是否是基于委托人自己的意思而产生,将代理分为意定代理与法定代理。意定代理是基于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即委托人基于其自己的意志而将一定事务托付给其所选择的代理人,由其完成代理事务,故又称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非被代理人的授权,取得代理权的情形。根据英美法规定,代理权可以基于明示授权、默示授权、不可否认的授权、客观必需的授权以及追认而产生。5.代理终止可产生何种法律效果?答:代理终止的法律效果主要可从两方面加以考察:在本人和代理人之间,代理一旦终止

8、,代理人即丧失代理权。如果代理人再进行代理,则将承担无权代理的后果。代理终止后,本人应及时收回能够证明代理权的法律文件,如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否则,若使第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代理人仍具有代理权,则根据表见代理或者不容否认的代理的规则,本人将承担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的终止对第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或是否应当知情。根据各国法律,代理关系终止时,本人必须及时通知第三人,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如果代理关系终止后本人并未通知第三人,后者由于对此不知情而与代理人订立了合同或为其他法律行为,则为保护其善意而要求本人对代理人的有关行为承担责任,即适用有关表见代理或者不容否认的代理的规

9、则,当然本人有权要求代理人赔偿其损失。若代理权终止后本人已及时通知第三人,后者仍与代理人签订合同或为其他法律行为,则本人对此无需负责。1.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答:双务合同中按约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 合同变更的效力体现为哪些?答:合同变更的效力在于:(1)合同变更部分取代被变更部分,原合同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2)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对已履行的部分没有追溯力,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的变

10、更而失去法律依据。 (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3要约消灭的主要原因有哪些?答:要约消灭的原因一般包括以下五种:(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回或撤销要约;(3)要约因过期而失效;(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5)出现其他法定事由,如标的物灭失、遭政府禁运、承诺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等。4.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特点。答:(1)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2)以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3)旨在保护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4)是一种补偿性民事责任。5简述提存的原因。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提存的原因主要包括:(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即

11、受领迟延;(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答: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这种使用;(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2根据欧洲的产品责任法,被告有关其无罪责的抗辩事由包括哪些?答:如果生产者能证明他没有罪责,他就可以不承担责任

12、,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该生产者并未将该产品投入市场;第二,引起损害的缺陷在生产者将产品投入市场时并不存在,或这种缺陷是在后来才出现的;第三,生产者制造该产品并非用于经济目的的销售或经销,亦非在其营业中制造或经销;第四,该缺陷是由于遵守公共当局发布的有关产品的强制性规章而引起的;第五,按照生产者将产品投入市场时的科技知识水平,该缺陷不可能被发现,但指令允许各成员国对这一抗辩作出取舍;第六,零件的制造者如能证明该缺陷是出于产品的设计而非零件本身的缺陷,亦可不承担责任。3简述中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所作保留的具体内容。答:中国在加入公约时作出了两项保留:第一,对书面形式的保留。

13、公约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我国则保留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的主张。第二,对适用范围的保留。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公约就适用于当事人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公约同时又规定,只要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即便这些国家不是公约缔约国,只要按国际私法的规则指向适用某个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我国规定,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4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卖方权力担保义务的主要内容。答: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可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卖方

14、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5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针对出售在途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答:针对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公约规定了以下三项原则或三种解决办法:(1)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买卖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 (2)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3)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发生灭失或损坏,而他又隐瞒这一事实不告知买方,则这种损失应由卖

15、方负责。1论述提单及其作用?答“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商业单据,在运输、买卖和支付等国际货物买卖的各个环节中都起着重要作用,具体表现为:它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的收据;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是货物的物权凭证。2何为“倒签提单”?其法律性质如何?答:所谓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一种将实际装船日期提前的提单。承运人倒签提单的原因一般为托运人实际交货的时间晚于买卖合同中所规定的交货时间也即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运日期,其目的在于帮助托运人(卖方)隐瞒违约事

16、实,并使其顺利结汇。但这是一种欺诈行为,若遭追究,承运人不仅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在某些国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3如何理解“预借提单”?答:所谓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完的情况下就预先签发的提单。这种情形多见于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与交单结汇日期即将届满,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请求而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一样,预借提单也是一种欺诈行为。4简述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答: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强调了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的责任限制;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增加了“集装箱条款” ;延长了诉讼时效。5简述提单的种类。答:按照提单签发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

17、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按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按提单上收货人抬头的不同,可将提单分为指示提单、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按货物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将提单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1简述公共海损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答: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为:确有危及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迫切的共同危险;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且是有效的;作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具有特殊性。2何为实际全损?它包括那些形态?答: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

18、故后灭失,或受到严重损坏以致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还被保险人的,称为实际全损,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态:保险标的完全灭失,如货物被烧为灰烬;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保险标的已丧失商业价值或失去原有用途;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期间。3简述外来风险。答:外来风险是指因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与特殊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串味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有: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玷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损和锈损。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而造成的风险

19、与损失,如战争、罢工等。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所规定的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包括哪些?答: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因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5简述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的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答责任范围:除负责陆运险的全部责任外,还负责赔偿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在运输途中损坏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因解冻溶化而腐败的损失。除外责任:除适用于陆运险的除外

20、责任条款外,因战争、罢工或运输延迟而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腐败或损失以及被保险冷藏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未能保持良好状况、整理包装不妥或冷冻不合规格所造成的损失亦除外。1简述票据及其种类。答: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并由其自己或委托他人在一定日期将确定的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规定的某一将来时日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某人指定的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在未来某个确定日期内由自己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支票是一种在商事交易中被广泛使用的票据,是银行

21、存户向银行开立的要求其向收款人无条件支付的书面命令。2简述票据的权利。答: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对其前手所享有的、请求其偿还票据上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3信用证结算有何特征?答:信用证结算具有如下特征:(1)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根据信用证取代买方承担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只要卖方提供符合信用证的单据,银行便须对其付款,提供了远优于进口商个人信誉的银行信用,大大降低了卖方风险。 (2)交

22、易标的物为单据。出口商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并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进口商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即时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故信用证的实质为纯单证交易。 (3)独立性。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银行所作出的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均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4简述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主要职责。答: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主要有开证申请人、开证行/付款行、通知行/ 议付行、受益人。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为进口商,其享有改证

23、、验单、退单的权利,同时还负有凭单付款的义务。开证行是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接受委托后,开证行应根据申请条款,及时、正确地开立信用证,并对信用证的受益人承担凭单付款的责任,且其一经验单付款后,不得向受益人追索。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时,开证行有权出售单据或货物以补偿垫款,对于不足部分其仍可向申请人追偿。通知行是接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通知行作为开证行的代理人,应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通知行也可以接受开证行的委托成为议付行。受益人即有权享受信用证利益的人,一般为出口商。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有按证装货交单的义务及凭单索款的权利。5简述信用证独立原则。答:所

24、谓信用证独立原则,是指尽管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即成为一种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新约定。根据 UCP600 第 4 条的规定,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1.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答: 对当事人的效力:仲裁协议一旦成立,当事人即丧失就特定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25、除非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解决方式作出了变更。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员或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仲裁机构只能受理当事人有仲裁协议的案件,且仅能受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对法院的效力:排除其司法管辖权,保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当事人可就有效的仲裁协议与裁决书向有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哪些特征?答: 要点:管辖权的非强制性;当事人的自主性;审理的保密性;程序的高效性;裁决的易执行性。3简述仲裁协议的形式。答:仲裁协议主要可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为商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其二为独立的仲裁协议。仲

26、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国际商事合同时,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项专门条款。这是仲裁协议最基本的形式。独立的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经平等协商,表示愿将已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一项专门协议。4.若国外仲裁裁决要求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则应具备哪些条件?答:(1)委托执行国与我国有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公约或存在互惠关系;(2)仲裁裁决是终局的;(3)执行仲裁裁决不违反我国的法律原则,不违反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5简述我国仲裁法中所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

2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1.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别有哪些?答:法律渊源不同;法律推理方式不同;法律结构不同;法律分类不同;诉讼制度不同;受罗马法影响的方式和程度不同。2.简述大陆法系公司章程的分类?答:大陆法国家的公司章程一般分为绝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前者为法律规定必须记载,若不记载或记载有误,会导致整个章程无效的事项;中者为法律条文所列举,但只有准确记载于章程方有效,若不记载或记载有误,则本身无效,但不影响章程效力的事项;后者为法律既未列举也未禁止,发起人记载于章程即生效,若不记载或记载有误,则不

28、影响章程效力的事项。3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答: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信守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4. 租船合同通常有那些种类?答:租船合同可包括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又称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往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其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间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光船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期间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承租人收取

29、租金的合同。5简述信用证交易原则。答: 信用证交易须遵循独立原则与严格相符原则。信用证独立原则是指尽管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即成为一种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新约定。严格相符原则是指卖方在向银行议付时,所提交的各种单据必须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方予付款,否则银行可以拒绝收单付款。也即,必须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银行才付款。1.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答:双务合同中按约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

30、简述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答: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内作成拒绝证书;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内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3简述有效要约所应具备的条件。答:要约人必须明确表达愿意按要约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4.论述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答: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基于组织章程而非当事人合意。5何谓共同海损?答:共同海损是指在同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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