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丁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4)苏丁狱减(假)建字第 1118号罪犯陈朝辉,男,1975 年 1 月 9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新南村委邑塘村 136 号。2008 年 12 月 5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后因发现漏罪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 2012年 4 月 9 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 336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朝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本院(2008)武刑初字第 855 号对被告人陈朝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
2、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11 年 9 月 9 日起至 2014 年 8 月 19 日止。属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刑。2012 年 4月 27 日投入本监服刑。罪犯陈朝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陈朝辉,在 2014 年 2 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 27 分。2013 年 10 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朝辉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四年
3、五月九日江苏省丁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4)苏丁狱减(假)建字第 1119 号罪犯苏衍顺,男,1986 年 3 月 16 日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新沂市唐店镇后滩村六组。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11 月 25 日作出(2010)崇刑初字第 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衍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该犯的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4月 21 日作出(2011)通中刑终字第 0019 号刑事裁定,驳回
4、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 2010 年 8 月 18 日起至 2015 年 1 月 2 日止。2008 年 2 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年 8 月因寻衅滋事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属累犯。2011 年 5 月 10 日投入本监服刑。罪犯苏衍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苏衍顺,在 2014 年 2 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 31 分。2012 年 8 月、2013 年 5 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5、。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衍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四年五月九日江苏省丁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4)苏丁狱减(假)建字第 1120 号罪犯刘泽志,男,1964 年 3 月 20 日出生于河南省淮滨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淮滨县芦集乡张楼村。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11 月 25 日作出(2010)吴江刑二初字第 0478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泽志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 2010 年 6 月 12 日起至 2020 年 9 月 11 日止。2000 年 8
6、月因犯出售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属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刑。2010 年 12 月 22 日投入本监服刑。罪犯刘泽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刘泽志,在 2014 年 1 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 54 分。2013 年 6 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 年 5 月、2014 年 1 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悔改表现突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泽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7、二一四年五月九日江苏省丁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4)苏丁狱减(假)建字第 1121号罪犯华伟,男,1974 年 7月 7日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东港二村 69幢 204室。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于 2011年 1月 6日作出(2011)平刑二初字第 00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华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自 2010年 8月 8日起至 2015年 12月 7日止。2011 年1月 30日投入本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年 4月 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 17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
8、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 2015年 1月 7日止。 罪犯华伟,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华伟,在 2014年 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 40分。2013 年 11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4 年1月受到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华伟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四年五月九日江苏省丁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4)苏丁狱减(假)建字第 1122号罪犯曹雷刚,男,1988 年
9、 1月 11日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新开苑 54幢 401室。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 2010年 11月 25日作出(2010)崇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雷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年 4月 21日作出 (2011)通中刑终字第 00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 2010年 1月 26日起至 2019年 7月 25日止。2006 年 5月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
10、事罪、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属累犯。2011 年 5月 10日投入本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年 1月 25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 05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 2018年 11月 25日止。罪犯曹雷刚,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曹雷刚,在 2014年 1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 50分。2014 年 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1、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雷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四年五月九日江苏省丁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4)苏丁狱减(假)建字第 1123 号罪犯钱允新,男,1963 年 2 月 14 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绿杨新村公寓 70 号。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8 月 3 日作出(2011)吴江刑二初字第 0213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钱允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 2011 年2 月 27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26 日止。2011 年 8 月 24 日投入本监服刑。罪犯钱允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
12、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钱允新,在 2014 年 1 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 45 分。2013 年 7 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 年 8 月、2014 年 1 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悔改表现突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允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四年五月九日江苏省丁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4)苏丁狱减(假)建字第 1124 号罪犯陈树林,男,1956 年 10 月 20
13、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金鑫苑 10 幢 401 室。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8 月 10 日作出(2011)开刑二初字第 0019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树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10 月 12 日作出(2011)通中刑二终字第 0074 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 2010年 7 月 25 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24 日止。2011 年 11 月 14 日投入本监服刑。现属病残犯。罪犯陈树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
14、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陈树林,在 2014 年 1 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 46 分。2013 年 1 月、2014 年 1 月连续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树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四年五月九日江苏省丁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4)苏丁狱减(假)建字第 1125 号罪犯杨海,男,1990 年 4 月 25 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
15、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甘龙镇甘龙村正江山组。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12 月 19日作出(2011)天刑二初字第 174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 2011 年 4 月 20 日起至2015 年 4 月 19 日止。2012 年 2 月 24 日投入本监服刑。罪犯杨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杨海,在 2014 年 1 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 40 分。2013 年 6 月、2014 年 1 月两次受
16、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海减去余刑。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四年五月九日江苏省丁山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14)苏丁狱减(假)建字第 1126 号罪犯徐家金,男,1956 年 3 月 18 日出生于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池社区徐家门口 15 号。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9 月 15 日作出(2009)六刑初字第234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家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 2009 年 3 月 14 日起至 2017 年 3 月 13 日止。20
17、09 年 10 月15 日投入本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1 月 16 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 0576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 2016 年 4 月 13日止。现属病残犯。罪犯徐家金,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徐家金,在 2014 年 1 月被评为从严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 20 分。2013 年 4 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18、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家金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四年五月九日江苏省丁山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14)苏丁狱减(假)建字第 1127 号罪犯李春华,男,1972 年 2 月 3 日出生于常州市武进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东庄村委李家塘 13 号。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2 月 14 日作出(2009)武刑初字第 760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春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 2009 年 7 月 19 日起至 201
19、7 年 7 月 18 日止。2010 年 1 月 7 日投入本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10 月 28 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 4496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 2013 年 1 月 25 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 0629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 年 8 月 18 日止。罪犯李春华,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李春华,在 2014 年 1 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 50 分。2013 年 10 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