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法第一章 导论一概念1.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2.国际法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效力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效力通过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国际法的渊源,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其表现的形式。3.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条约和特别条约。 (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相互间)4.国际习惯:按照国际法院规约,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5.国际法的编纂:即国际法的法典化。通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文化和系统化,
2、以消除其缺乏精确性的缺点。6.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为,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7.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8.一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一个体系9.二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相互独立、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10.转化:11.并入:二思考题1.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相比较A.主体:主要为国家。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B.制定:主要体现为国家间的协议。国家通过协议制定国际法规范,国际法规范的实施
3、又依靠国家本身。C.对象:国际关系(主要为国家间关系)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法律,它不是国际法主体之上的法律,而是它们之间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不是在国家之上的高级权力强加于国家的法律。D.效力:不同于国内法。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强制力保证实施。国际法的制定者、执行者、受制裁者都是国家。E.渊源:(一)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司法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学说(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F.编纂:国际法的编纂主要由国际法委员会进行。2.什么事国际法的渊源,充分说明一个?(一)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四)确定法律原
4、则的补助资料:司法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学说(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它属于国际法的渊源中的条约(1)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2)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3)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4)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5)在第 59 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6)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3.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A.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B.国际法主要是
5、国家间的法律C.国际具有主权,具有完全的、独立的法律权利能力以及行为能力,是其他国际主体所不具备的4.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和意义?内容: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意义:它是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的体现了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特征,将五项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连接成一个有机的整体。5.试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理论及实践?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一元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源于“国家至上”观念,主张国家的活动均以其国内法为根据。与现实相去甚远,战后失去影响力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带有自然法学说
6、色彩,将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归于抽象的“原始规范” 。实际上是否定国家主权,从而破坏了国际法基础。(二)二元论 (三)相互联系论:a.实践中二者不可分割 b.发生联系的基础国家是最重要的纽带和动力国家的对内对外职能密切相关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关系复杂各国的实践1、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是国内法问题2、国家因国内法上的原因而违反国际义务,应承担国际责任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 国家责任(笔记)一概念1.独立权: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意志处理其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外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2.平等权: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的同其他国家处于完全平等地位的权利。它是主权在国家关系上的表现。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互不
7、隶属、互不管辖。国家不仅平等地参与国际法的制定,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3.自卫权:是当国家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可以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4.管辖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利。它包括:领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5.国家豁免权: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与国家的管辖权一样,国家享有的这种非经自己同意,不受他国管辖的权利,同样被认为是国家主权的体现。6.国家承认: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以一定方式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了新国家,并表明愿意与之正常交往的国家行为。7.政府承认:是指确认一个团体在该国家内实
8、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作为该国惟一合法代表,而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并由此引起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行为。8.不承认原则:国家在国际法上并不承担承认的义务,但在某些情况下则应承担不承认的义务:A.如果承认某新国家或新政府就违背该国承担的某项具体国际义务;B.某新国家或政府以及其他情势的出现是由违反一般国际法的行为产生的结果。9.有效统治原则:政权的行使得到人们的明显默许。10.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转移。11.政府继承:是指前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给新政府的法律关系的移转。并非所有政府更替都产生继承问题。12.国家责任:国际法律责任即国家责任是指
9、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3.国际不法行为:当一国的行为违反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14.司法拒绝:拒绝受理外国人遭受损害的诉讼,或无理由的延迟诉讼,或明显司法不公,就构成司法拒绝。二思考题1.国家具有哪些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权组织(政府) ;主权。2.什么是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3.国家承认具有什么法律效果?A.上的承认的法律后果(1).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或政府间关系的正常化,双方结束敌对状态,可以建立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2).使承认国和被承认国能够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协定;(3).承
10、认被承认国或政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的效力;(4).承认被承认国国家财产和行为享受行政和司法豁免权,以及处理在国外财产的权力。B.事实上的承认的法律后果(1).互派领事或商务代表;(2).缔结非政治性条约;(3).承认被承认国或政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的效力;(4).承认被承认国国家财产和行为享受行政和司法豁免权,以及处理在国外财产的权力。4.有关条约继承的国际法规则?(一般)政治性条约不予继承;与领土、资源相关的条约予以继承;经济性条约酌情继承,诸如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等。5.有关国家债务继承的国际法规则?除国家合并和新独立国家继承外,一般通过协议和按照公平原则来解决国家债务的转属问题
11、。6.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A.国际不法行为可归因于一国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的情况:(1)国家机关和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机关所做的行为。(2)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3)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所为的行为。(4)叛乱或革命起义运动的行为。(5)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经国家确认。B.违背国际义务7.国家责任的免除?排除行为的不法性(1).同意(2).对抗措施与自卫行为(3).不可抗力与偶然事件(4).危难与紧急状态8.国家责任的形式?1.限制主权2.继续履约和停止不法行为3.保证不重犯4.恢复原状5.赔偿6.抵偿7.道歉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一概念1.国籍:指一个人属于某
12、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2.血统主义:血统主义标准是以父母任何一方,或仅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出生者的国籍,不问其出生地。采用这种标准的国家的国籍法规定,只要是其国民所生子女就都赋予该国国籍。3.出生地主义:出生地主义的标准是以出生者的出生地决定其国籍。采用这种标准的国家之国籍法规定,只要在其领土内出生就具有该国国籍,而不论出生者的父母是否具有该国国籍。4.国民待遇:。指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同时,外国人也不能要求比本国人更多的权利。5.最惠
13、国待遇: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公民或法人的待遇,在现在或将来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公民或法人在该国享有的待遇。6.差别待遇:指在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或在不同国籍的外国人间给予不同的待遇。它包括两个方面: 指给予外国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在某些方面少于本国公民或法人; 指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如果所采取的差别待遇不含任何歧视,则为国际法所许可;相反,如果采取歧视性的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则是违反国际法的歧视待遇。7.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或外交保护权,是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方式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的权益。8.
14、引渡:指一国将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国没有义务必须将某人引渡给请求国!9.庇护:指领域庇护,也称领土庇护,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前来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予法律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10.国籍冲突:双重或多重国籍的状态,称为国籍的积极抵触;无国籍状态,称为国籍的消极抵触。均与“一人一国籍”原则相冲突。二思考题1.试述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的规则?(一)取得:A.因出生而取得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混合制原则B.因加入而取得申请入籍婚姻入籍收养入籍因认领而取得国籍因领土
15、交换而取得国籍(二)丧失:A.自愿丧失自愿退籍自愿选择放弃B.非自愿丧失因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 剥夺国籍2.试述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及适用?A一般原则:(一)国民待遇(二)最惠国待遇(三)差别待遇(四)互惠原则与普惠制B.适用:3.试述引渡制度和庇护制度?一、引渡(一)概念指一国将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国没有义务必须将某人引渡给请求国!(二)引渡的主体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由被请求国决定受害人所属国。(三)引渡的对象引渡双方当事国同意移交的罪犯,可为:请求国的国民、被请求国的国民
16、或第三国的国民。“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四)可引渡的罪行“双重犯罪原则”或“相同原则”可引渡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且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法律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否属于政治犯一般由被请求引渡国决定。注意:政治犯认定的排除适用。(五)引渡程序引渡请求的提出 审查 执行(六)引渡的效果罪行特定原则:请求引渡国把罪犯引渡回国后,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犯罪进行审判或处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七)引渡的一般规则1.政治犯不引渡2.本国公民不引渡3.双重审查原则4.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5.罪行特定原则二庇护
17、(一)概念指领域庇护,也称领土庇护,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前来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予法律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理解:庇护不仅指不引渡。(二)庇护权行使的依据以国家的属地优越权为依据注意:国家没有必须庇护的义务(三)庇护的一般原则1967 年领土庇护宣言确立的一般原则1.行使庇护权是一国之主权,各国应相互予以尊重;2.给予庇护的理由,由给予庇护国家决定;(关于政治犯的界定)3.国际犯罪不得庇护;4.给予庇护之国家不得准许享受庇护之人从事违反联合国宪章宗旨与原则之活动。(四)受庇护者的地位一般享有外国侨民的地位(五)域外庇护域外庇护,又称外交庇护,指
18、给避难者在驻在国的使馆、领馆、军舰甚至商船内以庇护,即庇护国在外国领土上庇护外国人。国家只应根据属地优越权在本国领土内行使庇护权,而没有所谓“域外庇护”权,否则,就侵犯了其他国家的领土主权,所以,域外庇护一直未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4.试述外国人出入境居住的管理制度?对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通常由各国国内法规定,只要国内法不违反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就应获得国际认可。(一)外国人的入境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国家没有接纳外国人的义务,外国人也没有进入一国领土的权利。国家根据属地优越权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接纳外国人以及接纳条件。各国一般都允许外国人为合法目的的进入其领域内。外国人入境需要持其合法
19、有效的护照以及其他所需的证明文件到进入国家指定的机构办理入境签证。获得入境签证就得到了入境许可,持证者可以进入签发入境签证的国家,但入境时要接受该国的边防、海关、卫生等查验后,方可入境。(二)外国人的居留外国人获准进入一国后,无论他在该国长期居留还是暂时逗留,都要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为维护公共秩序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一般措施和临时措施。当地执法人员有权查验外国人的证件,对此,外国人不得拒绝。(三)外国人的出境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人只有属地管辖权,而没有属人管辖权,所以,它无权阻止外国人离开其领土,外国人有离开该国的权力。但是,外国人出境要受到该国的法律限制,对此外国人应予以服从。国家基于保护
20、其安全、公共秩序等需要可以制定法律,规定限制外国人离境的条件。所在国基于属地有越权还可以依法驱逐外国人,但此等驱逐不得违反国际法的限制并应允许外国人申诉。第四章 国家领土概念:1.国际河流: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通往海洋,依据国际条约在平时允许各国商船自由航行的河流2.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3.多国河流: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4.界河:将两个不同国家彼此隔开的河流5.通洋运河:人工开凿的运河6.先占: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是指“无主土地”的取得。7.时效: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即取得该地主权的方式。8.割让:是
21、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9.添附:是指一国领土因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加或扩大。10.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依条约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11.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殊限制。可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12.租借:是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借与他国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13.国家边界:也称国界,是确定一国领土范围的界限。14 保持占有原则:隶属于同一个殖民者统治下的不同地区或殖民地之间的行政区域边界,在行政区域独立为主权国家后成为国家边界,日后有关国家也应尊重取得独立时的国家边界。15.南极条约思考题:1.试述国家领土的意义以
22、及构成意义:(1)领土是构成国家的要素之一;(2)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通常是排他的权力的空间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层领土(底土)。领陆:国家陆地疆界以内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岛屿。领水,包括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内水,包括内陆水(河流、湖泊、运河及水库等)和内海水域(内海湾、内海峡、海港、河口湾及领海基线向海岸一面的海域) 。领空:是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底土:指领陆和领水的底土。2.试述适用河流的国际法规则河流,包括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3.试述划界程序(1)定界。有关国家经过谈判签订边界条约,边界条约也称为母约,它规定边界的位置和基本走向。(2)标
23、界。依边界条约的贵定,由缔约国任命代表组成划界委员会,进行实地勘界,在边界上树立界标、界碑等标志。(3)制定边界文件。包括边界地图、议定书等。这些文件称为子约,经过双方核准后,边界正式划定。边界母约和子约一起构成完整的边界文件。4.试述边境制度维护边界标志;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保保护方面进行合作;妥善解决边镜事件。5.试述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传统: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时效: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即取得该地主权的方式。添附:是指一国领土因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加或扩大。割让
24、: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征服:是国家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战后经过兼并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现代:民族自决、全民公决、恢复权利和收复失地民族自决:指殖民地的被压迫民族从宗主国或殖民国家分离出来成立独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的领土变更。可通过当地居民的投票和平实现,也可通过武装斗争等形式实现。公民投票:是指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通过投票来决定表该领土归属。恢复权利和收复失地:是指原领土国收回被别国非法侵占的领土而恢复其对该领土的历史性权利的领土变更方式。一国以和平的方式收回被别国非法侵占的领土一般称为恢复权利,一国以武力方法收回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
25、土一般称为收复失地。6.试述对领土主权的限制领土主权的限制是指国家领土的所有权、统治权,由于受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约束,不能完全行使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国际法对各国普遍设立的一般性限制;以条约为依据对特定国家设立的特殊限制。一般性限制:(1)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对沿岸国领土主权的限制;(2)在领土的利用方面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即国家对领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合理,不得损害他国领土主权。(3)外国属人管辖权对领土主权的限制;(4)外交人员及外国国家享有的特权和豁免对领土主权的限制。特殊限制:(一)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依条约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二)租借是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借与他国
26、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三)势力范围是指列强国家通过相互协议,或者强迫弱小国家签订不平等条约,在弱小国家领土上划定的特殊利益范围。(四)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殊限制。可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7.试述适用南极的法律制度1959 年南极条约 ,南极条约体系的核心,其主要内容:(1)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2)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南极海豹保护公约 、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 、 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 、 关于保护环境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概念:1.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
27、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国际法的重要分支。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3.直线、基线:将海岸外岛礁上的多个点用直线连接的办法来划定领海基线;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4.群岛基线:群岛国可以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构成直线群岛基线。5.海湾:是海洋深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可能属于一国或多国。6.领海毗连区:是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对其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类事项行使管制而设置的区域。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 24 海里。7.群岛水域:是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之外的海域。8.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 200 海里的海洋区域。9.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10.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制度的含义是 A.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B.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包括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任何捕鱼活动等11.过境通行权:过境通行制度是指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个部分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12.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