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公共危机背景下政府与 NGO 的协调路径摘要:在公共危机的背景下,如何协调政府与 NGO 是十分重要的。任何国家面临灾难时,毫无疑问,政府肯定是救灾的主要来源,但在灾害特别是巨灾面前,NGO 往往能给政府大规模紧急救助以有力的配合,并成为灾后建设的一支生力军。文章通过分析政府对 NGO 态度的转变以及二者合作的可能性,试图找出二者的协调路径。 下载 关键词:公共危机;政府;NGO;协调路径 中图分类号:C9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09)14-0093-01 “公共危机”通常是指一种危及全体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和共同利益的紧急事态。进入 21 世纪以来,频繁的
2、“天灾人祸”撞击着人们的神经,各种突发事件严重威胁着人类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如何应对危机并实施有效地管理,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急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我国在应对公共危机事件的过程中,政府应首当其冲,在宏观调控和资金资助以及协调组织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国外的经验,NGO 在公共危机事件管理中显示出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近几年来的时间也证明,我国的 NGO 正在这一管理活动中开始有所进展,并昭示着较好的发展趋势。 1 政府对 NGO 态度的转变 政府对 NGO 一直存在着偏见,在政府看来,NGO 的大量存在无异于是在政府之外树立了新的权威,从而带来了治理上的困难。但经过这几年公共危机事件的频
3、繁爆发,政府已经在慢慢改变对 NGO 的看法,政府要充分发挥和利用 NGO 参与公共危机管理,要从理念、机制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 关注并扩大 NGO 的发展空间并给予其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政府要对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 NGO 进行整合。建立 NGO 及其市民参与的危机管理社会网络。建立交流渠道,保障信息共享。政府管理者要转变官僚思想。 2 政府与 NGO 之间合作的可能性 2.1NGO 的作用 毫无疑问,政府应在公共危机事件中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但是公共危机事件不仅是对政府能力的挑战,更是对全社会整体能力的综合考验。缺乏NGO 这种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任何公共管理都不能有效实现,公共危机管理尤
4、其如此。 应对危机并向灾民提供服务。使用公共资源和督促、监督公共服务绩效。灾后重建工作中,NGO 组织发挥着参与功能。NGO 可以更好的表达民意和监督政府。 2.2 政府与 NGO 合作的障碍 任何国家面临灾难时,公共财政肯定是救灾的主导力量,特别在紧急的时候,比如说有些道路需要封锁、戒严,需要控制疫情,需要整体控制地大规模宏观调动资源,其拥有大规模的物质和资金,由于受政府指引更能有效地控制局势,并担当强有力的协调者角色。但政府毕竟不是万能的,在灾害特别是巨灾面前,NGO 往往能给政府大规模的资金救助及有力的配合,并成为灾后建设的一支生力军。然而现存的政策和法律上的缺陷以及政府对 NGO 的管
5、理模式,是其进一步发展壮大的最大障碍。 3 政府与 NGO 协调的路径选择 由于 NGO 具有某些政府没有的独特优势,所以救灾过程中政府与 NGO 的协调就显得特别重要。为了加强这二者的协调使用,我们必须从根本上改变以上这种种情况,要使这两个主体协调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 在政府政治层面,需要推动建立独立的专事 NGO 管理的政府部门。因为对 NGO 的管理需要管理部门得到更多的政府资源和更强的协调能力,这种需要已经超越了民政部管理的职责范围和管理能力;同时,设立专门的政府部门对 NGO 进行管理,既可以切实起到研究和制定有利于 NGO 发展的政策和法规的作用,又可起到让政府在政治层面
6、释疑之功效。 NGO 要在实践中应发挥独特作用,彰显其不可替代性。如让公众有机会参与到政策制定过程中。通过不可替代的活动、以丰富的互动方式和组织化的民意来推动政府行为。国外 NGO 可以与官方组织更多接触,通过各种形式的国际交流,可以吸纳相当规模的国际资源。 改变彼此的认知态度。政府与 NGO 的协同与合作是必然的选择。NGO要更好地发挥作用,找准自己的定位是十分重要的,关键是要学会配合政府开展救援或其它公共活动,而不是独树一帜或另辟蹊径。同时,政府也需要搞清楚自己对 NGO 的管理模式到底是为了便于民间力量参与救灾或提供公共服务,还是为了便于对其进行管理和控制?目前,最重要的不是相互抱怨和指
7、责,而是积极寻求良性互动的途径。NGO 在进入救助时不要把政府当作路障,而政府在配置公共财政时也不要把 NGO 当成假想敌。同时,在国家与社会关系并不平等的情况下,处于民间社会层面的 NGO 在运营时如何利用种种手段来尝试改变它们与国家的关系,使其朝着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方向变化,进而有效地实现组织目标并对政府产生积极影响,是急需思考的问题。只有双方的认知态度趋于一致,才可能完整地实现“众志成城”。 建立法律上的制度保障。有了彼此相互认知态度的趋向,还必须要有制度层面的保障。制度不一定甚或很少是为了社会有效而创造,但它们是为了考虑制定新规则的谈判力量而创造的。从这个角度看,从法律和法规方面界定 N
8、GO 与政府间的关系,应该是最根本的制度安排。但这需要关心社会公益事业的各方面社会力量的联合,特别是 NGO 要积极参与政治与立法过程,推动人大等立法机构在 NGO 立法方面有所突破,尽早实现中国 NGO 活动法、救灾组织活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 加强对民间志愿者的引导和教育。加强对现有在职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推动高校开设培养相关人才的专业。许多发达国家的民间救灾制度十分健全,救灾义工遍布各行各业,他们平时就在各类专业救灾组织登记注册,成为救灾志愿者。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就会有大量的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受过培训的特殊人员,通过这些组织的统一指挥和协调,迅速到达现场,分专业、全方位地开展救援活动
9、。我们完全可以借助这种机制来更好地发挥民间志愿者的力量,政府部门或社会组织在平时就应该对民间志愿者进行分门别类地引导、鼓励和支持,尽快建立起完善的民间救灾体系,避免紧急时候忙中出错。 NGO 作用的大小是判断政府开放程度的重要指标。发挥这一力量是社会的需求也是时代的特色。汶川大地震后抗震救灾虽然取得了决定性胜利,但也暴露出我国 NGO 与政府的协同性存在某些问题。文章通过分析和解决以上所指出的问题,可以看出目前我国 NGO 与政府的关系并未理顺,更未实质性地纳入法制轨道,但政府和 NGO 也正在调整心态,试图努力改变对彼此不好的认知态度,因为只有这两种力量拧成一股绳,才能有助于改变政府和 NGO的互动关系,更有助于加强两者之间协同性,才能更好的有助于国家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王启友.抗震救灾凸显 NGO 与政府的协同性问题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8,(3). 赵继成.NGO 问题研究专家贾西津:政府对 NGO 要有开放心态N.新京报,2008-05-31. 贾西津.NGO 对突发性公共危机管理的意义DB/任进.政府组织与NGO法律实证和比较分析的视角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