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特点及功能摘要: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是再保险的两大主要类别。本文在阐述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基本定义和主要形式的基础上,对此两类再保险方式在特点及功能上的异同作一比较和分析。 下载 关键词:责任分配 风险均衡 资本融通 风险管理 为了更好地实现风险管理,保险人往往把自己承担的保险责任限制在一定保额或赔款之内,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将多余的部分分给其他保险人,称为分保额或分出责任。依据责任限制方式的不同,再保险大体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类。本文尝试对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特点及功能作一番探讨。 一、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基本定义和主要形式 (一
2、)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又称金额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责任和分入公司接受责任的再保险方式。之所以称其为比例,是因为分出公司的自留责任和分入公司的接受责任都对应着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于保险费的分配及赔款的分摊也按与保险金额对应的同一比例进行。也就是说,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于保费和赔款的分配,按照其分配保额的同一比例进行,这充分显示了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双方共命运的原则,因而其应用范围十分广泛。不论是一般性保险业务,还是巨灾分保业务,都可以运用比例再保险作为分保合同的基础。 按分出比例确定方式的不同,比例再保险可分为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 1、成数再保险是指
3、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按照成数再保险方式,再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比例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分割保险金额的依据,也是双方分割保险费和分摊保险赔款的依据。也就是说,在成数再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前提下,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为多少,只要该保险金额是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要按双方约定的比率来分割保险金额,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费和所发生的赔款,也按这一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 2、溢额再保险是指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签订,对每一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原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而将该危险单位保险金额超过原保险人自留额的那一部分称为
4、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将实际形成的自留额与分出额分别对应于该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所占的比例,作为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依据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按照溢额再保险方式,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的保险费的分配、赔款的分摊都是按每一危险单位实际形成的保险金额的分割比例进行的,因此溢额再保险也属于比例再保险。 3、成数再保险与溢额再保险的异同 成数再保险与溢额再保险都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保关系,对于约定范围内任一具体风险而言,再保险分出人与接受人的责任分配、保费分割、赔款分摊三者比例相同。但由于它们在分保比例确定方式上的不同,两者又有明显的差异(见表 1)。 (二)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以损失为基础来
5、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再保险,一般称之为超过损失再保险。由于超过损失再保险是对原保险人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再保险人对超过部分负责至约定赔偿限额,故又称第二危险再保险,以表示责任的先后。非比例再保险种类很多,有险位超赔分保、事故超赔分保、赔付率超赔分保、卡本特超赔分保,伞形超赔分保、超过平均赔款率分保、超过赔款中间数分保等等。其中,最常用的当属前三种。 1、险位超赔再保险,又称一般超赔保障,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为基础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的一种超赔分保方式。假若总赔款金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全部损失由分出公司赔付;假若总赔款金额超过自负责任额,则由接受公司在一定
6、限度内负责赔付其超过部分。 2、事故超赔再保险,又称巨灾超赔保障,是以一次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为基础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的一种超赔分保方式。其目的主要在于保障一次事故造成的累计责任。 3、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在约定的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率超过规定标准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并有一定金额的责任限制。由于这种再保险可以将分出公司某一年度的赔付率控制于一定的标准之内,所以,对于分出公司而言,又有停止损失再保险或损失中止再保险之称。 二、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特点分析 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特点,可用下表来
7、揭示:(见表 2) 三、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功能分析 按 2007 年发布的再保险规划纲要的说法,再保险具有资本融通、风险管理和技术传导三大核心功能。在技术传导上,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准备险差别并不明显,本文仅就前两种功能做一分析。 (一)资本融通功能 再保险发挥资本融通功能,主要是指“充分发挥再保险机制在改善直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扩大承保能力、缓解资本约束等方面的作用,保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有效实施”。 比例再保险通过收取分保佣金和盈余佣金,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使分出人较多的保留了原保险中收取的保费。而对于非比例再保险的分出人来讲,通常既不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
8、款准备金,也没有分保佣金和盈余佣金收入。这样,比例再保险在资本融通方面的功能更为突出。 (二)风险管理功能 再保险发挥风险管理功能,主要是指“充分发挥再保险机制在管理保险业务组合、便于从整体上分析和把握业务风险状况和特征的优势,采取积极的风险管理措施,督促和指导直接保险公司加强承保、理赔管理,改善业务质量,提高风险管理技术,降低经营风险”。 从适用对象的范围来讲,比例再保险无论是成数再保险还是溢额再保险,都只能适用单一保险标的单一风险责任。其中,成数再保险保障稳定但无法均衡风险,故多用于新公司、新业务和中小风险,溢额再保险则能补其不足,通过自留额的灵活确定和分保合同的分层设计,灵活地选择和安排
9、业务,广泛用于大中小各类风险标的。而非比例再保险则既可以适用单一保险标的单一风险责任,又可以适用多个保险标的多个风险责任。其中,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可以对约定时间内多类保险标的多个风险责任适用,其风险管理的功能最为强大;而事故超赔再保险则可以对一次事故中因同一风险责任导致的多个受损标的同时适用,其风险管理的功能居次;即使是险位超赔再保险,也因为其灵活的险位设置、分层安排和对未来可能发生损失更为直接的计算,其风险管理的功能都较溢额再保险要强。 综上所述,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皆有其自身特点和功能,保险人应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和风险偏好,结合使用两种分保安排方式,进行恰当的再保险安排和规划,以维护公司经营稳定。 参考文献: 胡炳志.再保险(第二版)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吴慧涵.再保险原理与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刘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