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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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刑事辩护与代理,,,,,,主要内容,辩护的概念和形式 辩护人的概念和范围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刑事诉讼中代理的概念和种类,一、辩护与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辩护含义:,第一节 刑事辩护,,1.辩护是一种基本的诉讼职能。 2.辩护是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 3.辩护是一种诉讼活动。,二、辩护的形式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我国的辩护形式有三种:自行辩护、委托辩护人和指定辩护。 (一)自行辩护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一系列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基本形式。 自行辩护可以贯穿于刑事辩护的全过程。 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重要形式。,(二)委托辩护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委托辩护的发生有二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有诉讼关照义务。 2.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同样,人民法院负有诉讼关照义务。,(三) 提供法律援助 提供法律援助,是指对于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或者符合法定情形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的形式。 由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辩护律师提供辩护的情形有两类: 1、被通知 提供法律援助:,1)盲、聋、哑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3)不满18周岁的末成年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1.经申请提供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此外,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4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4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关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5)有必要指派律师通过辩护的其他情形。,三、辩护人,(一) 辩护人的概念和范围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不能充当辩护人的有: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2、被宣告缓刑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5、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7、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8、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辩护人。 但上述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二)辩护人的责任(刑事诉讼法第35条)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在: 其一、从实体上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其二、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其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其一,辩护人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其二,辩护人独立于侦控机关,双方的诉讼职能对立,诉讼地位平等。 其三,法庭上,辩护人陈述的只是一种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观点。,(四)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1、辩护人的权利 (1)独立辩护权。根据《律师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其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2)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提出意见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3)会见权和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4)阅卷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5)调查取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有权自行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但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6)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7)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第186条);有权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第187条);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第189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第192条)。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第193条、第212条)。 (8)申请回避、申请复议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辩护人对于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认为其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要求其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案件的处理活动。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辩护人可以向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2. 辩护人的义务 (1)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辩护的义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42条)。 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2)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尽职尽责履行辩护职责,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律师法》第32条)。 (3) 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42条)。 (4)保守秘密的义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法》第38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法》第46条),(5)服从诉讼指挥的义务。辩护人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规则,不得干扰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6)正当执业的义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也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律师法》第40条)。,第二节 刑事代理制度 一、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指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代理人包括代理律师,在法律规定或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诉讼行为。 刑事代理制度,指法律关于刑事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代理人的范围,代理的种类与方式,代理人的职责,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定的总称。 代理制度有利于维护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司法机关严格诉讼程序,及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进而有利于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提高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制意识。,二、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1、与辩护人范围相同。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代理人的亲友。 2、诉讼代理人的地位: 诉讼代理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参加诉讼,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代理活动,既不能超越代理权限,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代理权限一般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一般代理授权下,代理人只能代理委托人进行一般诉讼行为,无权在诉讼中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特别代理授权下,代理人可以在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范围内,代为处分其相关的实体权利。,三、刑事代理的种类 (一)自诉案件中的代理 自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律师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自诉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44条) (二)公诉案件中的代理 公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活动,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刑事诉讼法》第44条) (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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