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韶关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韶 关 市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 根 据 水 利 部 水 利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 、广 东 省 水利 厅 关 于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管 理 的 实 施 规 定 等文件,制定本制度。第 二 条 本 管 理 制 度 所 称 水 利 工 程 是 指 防 洪 、 除 涝 、 灌溉 、 水 力 发 电 、 供 水 、 水 土 保 持 、 水 库 移 民 、 水 资 源 保 护 等各 类 新 建 、 扩 建 、 改
2、建 、 加 固 工 程 ( 含 配 套 与 附 属 工 程 、 设施 ) 。第二章 安全生产制度第 三 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 四 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 五 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 2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并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 的规定做好相
3、关的安全生产台帐。第 六 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应设立由项目法人牵头组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制订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及年度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二)组织制订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落实;(三)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和蓄水安全鉴定等工作;(四)协调解决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第 七 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会议应形成纪要,由
4、项目法人印发各参建单位,并监督执行。第 八 条 项目法人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订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 3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审查重大安全技术措施;(三)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关人员的执业资格;(四)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五)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组织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年度安全考核、评比,提出安全奖惩建议;(六)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施工重大危险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建立安全生产档案;(七)负
5、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八)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九)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十)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等。第 九 条 项目法人应每月主持召开一次由各参建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并形成会议记要,印发相关单位。会议纪要应明确存在问题、整改要求、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间等。第 十 条 施工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报项目法人备案。第 十 一 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相关单位,其应主要履行下- 4 -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建立、完善施工安全管理制
6、度;(二)组织制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三)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决定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四)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五)组织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等。第 十 二 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 (二)组织或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三)组织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
7、患排查治理,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四)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 5 -(六)组织或参与安全防护设施、设施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验收;(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八)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按时上报各种安全生产报表和材料;(九)统计、分析和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第 十 三 条 施工单位应每周由项目部负责人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现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各部门负责人、各班组长、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等参加会议。会议应作详
8、细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第 十 四 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宜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 十 五 条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规划和细则中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监理人员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需要。其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根据施工合同文件的有关约定,开展施工安全检查、监督;(二)编制安全监理规划、细则;(三)协助项目法人编制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四)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生产- 6 -费用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五)组织或参与安全
9、防护设施、设施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验收;(六)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性;(七)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等。第 十 六 条 监理单位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若施工单位延误或拒绝整改,情况严重的,可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必要时,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第 十 七 条 监理单位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通报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第 十 八 条 勘察单位应按
10、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应能满足工程安全生产需要;勘察作业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人员安全等。第 十 九 条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报告中设置安全专篇,并对其设计负责,其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二)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 7 -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三)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在设计报告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四)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时,
11、应落实初步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内容和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的安全专篇的审查意见;(五)在工程开工前,应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等。第 二 十 条 为水利水电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构、配件的单位,应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构、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的安全操作说明。第 二 十 一 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单位,应提供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应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第 二 十 二 条 质量安全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开展工作
12、;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检测报告并对检测质量负责。检测单位发现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问题、有关参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委托方- 8 -和项目主管部门。第 二 十 三 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 二 十 四 条 韶关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二
13、)监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第 二 十 五 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第 二 十 六 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 二 十 七 条 水行政主管
14、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 9 -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韶关市水务局举报电话:8775708,邮箱:;(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第 二 十 八 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第 二 十 九 条 施工
15、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 三 十 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 三 十 一 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 10 -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
16、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第 三 十 二 条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 是 指 工 程 满 足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 标 准 、 设 计 文 件 和 合 同 约 定 等 要 求 , 在 安 全 、适 用 、 耐 久 、 可 靠 、 经 济 、 与 环 境 协 调 等 方 面 的 特 性 总 和 。第 三 十 三 条 韶 关 市 各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围 内 负 责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十 四 条 项 目 法 人 ( 建 设 单 位 ) 、 勘 察 、
17、 设 计 、 施工 、 监 理 、 质 量 检 测 等 单 位 依 法 对 各 自 承 担 的 水 利 工 程 建 设质 量 负 责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实 行 项 目 法 人 ( 建 设 单 位 ) 负 责 、 监 理 单位 控 制 、 勘 察 、 设 计 和 施 工 单 位 保 证 、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检 验 和政 府 监 督 相 结 合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制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由 项 目 法 人 ( 建 设 单 位 ) 负 全 面 责 任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 检 测 单 位 按 照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对各 自 承
18、 担 的 工 作 负 责 ;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履 行 政 府 监 督 职 能 ,受 其 委 托 的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依 据 法 律 、 法 规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履 行 水 利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职 责 , 不代 替 参 建 各 方 的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十 五 条 水 利 工 程 实 行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制 。 水 利 工 程建 设 项 目 法 人 ( 建 设 单 位 ) 、 监 理 、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 检测 等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 对 本 单 位 的 质 量 工 作 负 领 导 责 任 。 各 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