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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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广州市白云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 三资 ”)的监督管理, 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 经济组织资产交易行为,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89 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 62 号)、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穗府2014 34 号),结合我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我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联

2、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及以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资产作为注册资金经依法登记的公司和分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交易是指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的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2 -第四条 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经济合作社的资产交易工作严格接受经济联合社的监督管理。以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资产作为注册资金依法登记的公司和分公司归属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管理。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

3、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依法流转交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二)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设备;(四)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五)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六)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七)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 3 -产;(八)集体经济组织

4、企业经营权;(九)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国家投资建设但归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于上述范围,不得交易。第六条 在办理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合作开发交易前,应先取得国土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有关文件。第二章 交易管理机构第七条 区农林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监督;(二)负责建立区级“三资” 管理平台,保障和 维护平台的正常运行,对资产交易、合同管理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三)负责建立健全“三资” 管理平台和资产 交易管理机制、制度,通报集体“ 三资”管理

5、平台和资产交易管理工作情况;(四)负责组织对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集体“ 三资” 管理相关人员 的培训;(五)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4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镇的交易管理机构为镇“三资” 管理服务中心,街的交易管理机构为街道集体经济组织“三资” 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集体资产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开展辖区内集体“三 资” 管理平台和资产 交易管理工作;(二)对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交易资料进行审核(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真实性、民主表决程序合规性、交易条件及竞投意向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等

6、),商请区发改局、区科工商信局审核资产交易是否符合区域产业规划,监督交易的全过程;(三)负责安排本级审核人员,对平台进行实时监督,进行资产交易审核、经济合同审核、信息审核发布、资产和合同台账确认等工作,执行审核操作;(四)负责统计辖区内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情况和各项经济数据,监督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五)负责辖区内集体资产交易的监管工作,每月对“三资” 管理平台的到期合同进行提醒,提前 60 天发出通知,督促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方式和程序进行公开交易。(六)调查处理辖区内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的主体,主要职- 5 -责包括:(一)负责资产管理工作,定期开展

7、资产清理核实工作,建立资产台账,根据资产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信息,并进行年度盘点;(二)负责资产交易工作,根据本办法通过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三)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资料上传平台、合同台账管理、合同信息更新等业务;(四)负责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工作。第三章 交易服务机构第十条 区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为区级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提供集体资产交易场所,依照本办法组织、承办区级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审核交易资料的齐备性,统一发布交易信息,接受交易委托方立项前咨询,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协助交易委托方审查竞投意向人资格条件,按规定组织交易,指导交易合同

8、签订;(二)负责全区集体资产交易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对镇(街)交易服务机构的政策宣讲、交易规程学习、业务技能培训等工作;- 6 -(三)负责对进入本机构交易项目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协助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指导镇(街)交易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的交易台账,以及协助建立全区集体资产交易统计台账;(四)协助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收集、统计、分析全区集体资产交易的经济数据,总结交易成果,为全区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决策提供依据。第十一条 镇的集体 资产交易服务机构 为镇“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内设的资产交易监管部(以下简称镇“ 三资” 中心交易部),街道办事

9、处的交易机构为辖下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经济联合社交易站(以下简称联社交易站)。镇(街)所辖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分为区与镇(街)(联社交易站)两级。(一)负责提供交易活动场地,依照本办法组织、承办镇(街)级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审核交易资料的齐备性,统一发布集体资产交易信息,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按规定组织交易,指导交易合同签订;(二)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三)建立和完善交易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第十二条 各级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7 -第四章 交易分级标准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根据属地和分级标准分别进入

10、各级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严禁将整体发包(出租)经营的大宗物业和经营项目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第十四条 镇(街)集体资产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须进入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一)单次交易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集体固定资产的出让、转让;(二)占地面积 6000 平方米以上(含 6000 平方米)的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租,占地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上(含 10000 平方米)的集体农用地的出租;(三)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上(含 10000 平方米)的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的出租;(四)合同标的首年金额达 200 万元 以上

11、(含 200 万元)的土地、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的出租;(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重大资产交易。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集体资产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镇(街)- 8 -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交易。第五章 交易方式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1 发展幼儿园、养老院、社区保洁服务等公益事业项目;2 地铁等政府投资并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三)经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经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不公开竞价的;(四)以集体

12、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审核,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区农林局备案,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等其他方式进行。第十六条 公开竞投方式包括:现场举牌竞价、书面报价、网络竞价或其他有利于竞争的方式。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9 -(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因特殊原因需要以价高者得以外的方式成交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审核,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13、后报区农林局备案,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可以采取以价高者得以外方式成交。(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第六章 交易程序第十七条 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如下:1 交易准备阶段。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前,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镇(街)交易管理机构申报交易意向。交易管理机构应当针对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等提供指引。须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应提前向区交易中心进行咨询。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

14、编制交易方案,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开交易的资产详细信息;- 10 -2.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3.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4.交易保证金数额;5.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6.资产适用的产业范围;7.违约责任。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初审通过后,委托方将交易方案及合同样本提交民主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填写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书(见附件 3)。镇(街)应派工作人员见证须进入区交易中心项目的有关民主表决程序。民主表决通过后,应将交易方案、民主表决结果等材料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及合作建设项目的,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天。公示完毕后,填写集体资产交易公示情况报告表(见附件 4)。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及合作建设的项目,属于经济联合社所有的,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应到会人数的 2/3 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的同意;项目属于经济社所有的,须经成员大会或户代表会议应到会人数的 2/3 以上成员或户代表的同意。2 正式立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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