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新民积分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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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新市民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张家港市加快新市民同城化待遇步伐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张家港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流动人口服务中心。负责开发和维护“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各镇(区)组织实施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受理新市民积分管理相关投诉。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各镇(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资料录入等工作。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镇(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协

2、助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各镇(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做好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人户籍不在张家港市、已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在张家港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由本人申请并经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的新市民,纳入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范围。第四条 新市民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镇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一)各镇(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设立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2(二)新市民向居住地镇(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提出

3、申请纳入积分管理,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并按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附后)中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 文化程度。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学历验证证明。通过教育部学信网可查询学历情况的,不需提交学历验证证明。2. 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含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职业资格证书在国家或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须同时提供张家港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的鉴证证明。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级别,应提供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书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3. 社会保险。在本市参保的,应提供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在外地参保的,应提供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材料。4. 房产情况。应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自有产权房屋的提供合法有效证明。5. 居住年限。应提供居住证或有效期内的暂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证明。6. 工作年限。应提供用工单位开具的在本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一年以上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7. 婚姻状况。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8. 计划生育。应提供本市所在镇(区)计生部门出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情况证明。9. 急需人才。符合本市有关引进紧缺适用人才规定的新市民,提供市人

5、才办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属于镇(区)急需人才的,提供镇(区)政府(管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310. 专利创新。应提供发明专利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11. 表彰奖励。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2. 社会贡献。应提供志愿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接受捐赠机构所出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3. 投资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张家港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14. 卫生防疫。应提供资料包括:(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儿童免疫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自觉接受国家规定产前检查及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检查

6、的有关证明;(3)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证明;(4)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及有毒有害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三)各镇(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收件后,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初审,提交市新市民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交有关部门进行复审评分,并录入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参与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及相关部门,可通过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积分情况。(四)参与积分管理的新市民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申请镇(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初审后,报市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相关部门审核评分。并在“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综合管

7、理信息系统”中相 应作动态调整。公安机关、计生部门发现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存在扣减分规定情形的,须及时将名单告知市新市民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4第五条 按照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对新市民实施评分工作,明确具体部门职责如下:市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的核查和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评分。市教育局:负责学历证书的核查评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和市相关紧缺适用人才证明文件的核查评分。市人才办:负责市相关紧缺适用人才证明文件的核查评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证的核查评分。市房管中心:负责房产证

8、和居住房屋情况核查评分。市卫生局:负责子女出生证、儿童免疫接种证、妇幼保健证明、健康证、婚检证明、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查评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有关计生证明文件和行为的核查评分。市民政局:负责婚姻状况证明和慈善、义工等活动行为记录的核查评分。市科技局:负责专利证书的核查评分。市体育局:负责体育技能和荣誉证书的核查评分。工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核查评分。市国税局: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的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评分。市地税局: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的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评分。市流动人口服务中心:负责居住证(暂住证)的核查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评分。市红十字会:负责对自身出具的捐赠证明

9、的核查评分。个人提供的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市相关部门向颁发机构5核查评分。第六条 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镇(区)排名的原则,新市民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有相应待遇。第七条 参加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可申请积分入户、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生育的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含幼儿园)排名。第八条 新市民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含幼儿园)的指标数由市政府在每年 7 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新市民迁入张家港市户籍的指标数和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标数,由市政府在每年 12月上旬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需要享受相关待遇的新市民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市政府公布

10、的指标数内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一)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新市民,其政策内生育的适龄子女符合入学条件的可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入读张家港市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待遇。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 市根据各镇(区)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常住新市民规模,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学位(以下称“入学指标数” ),用于安排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新市民子女入读所在镇(区)公办学校、幼儿园。市教育局应在每年 6 月拟定当年入学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并于 7 月底前统一向全市公布。2. 需要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幼儿园待遇的新市民,应于当年 5 月向居住地镇(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镇(区)流动人口

11、服务中心在 6 月底前交镇(区)教卫文体办公室。3. 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当年 7 月底分镇(区)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分镇(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6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市教育局。各镇(区)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和排名情况,安排新市民子女入读;不服从安排者,不再享受此项待遇。4. 新市民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幼儿园待遇,按就高的原则只取父母一方的积分。5. 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二)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新市民,本人及其

12、配偶(在本市居住满一年)、子女(在本市就学)可申请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 市根据各镇(区)医卫资源和积分的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新市民及其配偶、子女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市镇财政补助标准同本市户籍居民。每年 11 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和市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等单位拟定各镇(区)当年的参保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原则上于当年 12 月上旬前统一向全市公布。2. 已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于上一年 8 月开始至当年 10 月底前向其居住地镇(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提出申请。3. 市新市民积分

13、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 12 月中旬前分镇(区)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分镇(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向进入指标数内的申请人发出参保通知书。4. 排名在申请地镇(区)参保指标数内的申请人,携带参保通知书在 12 月底前到申请地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相关手续。5. 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个人素质、7居住情况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6本人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需为配偶(在本市居住满一年)及其子女(在本市就学)申请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依照上述规

14、定办理积分参保排名。7. 申请人不在当年下达参保指标数内但需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该申请人需达到参保最低分值,且参保个人按缴费标准全额承担,市镇两级财政不予补助。每年 11 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和市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等单位拟定各镇(区)当年度参保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三)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新市民,本人可申请享受迁入张家港市户籍的待遇,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 市根据各镇(区)公共资源的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新市民迁入张家港市户籍(以下称“ 入户指标数” )。每年 11 月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和市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等单位拟定各

15、镇(区)当年的入户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原则上于 12 月上旬前统一向全市公布。2. 已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享受迁入张家港市户籍待遇的,可于上一年 8 月开始至当年 10 月底前向其居住地镇(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提出申请。3. 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 12 月中旬前分镇(区)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在本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市公安局,并向进入指标数内的申请人发出积分入户通知书。4. 排名在申请地镇(区)入户指标数内的申请人,携带积分入户通知书和公安机关

16、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在一年内到公安机关,依照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入户相关手续。市公安局应当在各街道分别设立一虚拟集体户口,挂靠在该8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社区下。经批准入户的人员,在本市有自有产权居所的,其户口迁入自有产权居所所在地单独立户;无自有产权居所的,迁入申请镇(区)所在工作单位的街道辖区的集体户口。5. 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入户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申请人入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具体入户程序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第十条 新市民迁入张家港市户籍后,对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17、。第十一条 对积分达到张家港市入户条件并取得入户指标,暂不想入户的新市民,一年内可凭积分入户通知书在居住地享有与本市户籍人员的相同待遇。在此期间,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按规定取消其享受待遇资格。第十二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取得入户、入学、入居民医保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该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管理。第十三条 新市民在申请积分管理过程中,对有关部门、镇(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或其他相关机构执行积分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异议情况进行调

18、查。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并依法提请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十四条 符合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可办理入户的新市民,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 国家和省对新市民管理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9定。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江苏省、苏州市户籍改革进程适时调整。国家和江苏省、苏州市户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10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

19、参保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急需人才、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防疫七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违法犯罪两项内容。入户、入学、入医保总积分=基础分+ 附加分 +扣减分。具体如下:一、基础分(一)个人素质积分=文化程度得分+ 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得分。1.文化程度得分。得分标准:初中为 10 分;高中(中技、中职)为 30 分;大专为 40分;本科及以上为 60 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2.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得分。得分标准: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为 10 分;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为 30 分;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为 50 分;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及以上为 60 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计分,不累加计分。(二)参保情况得分。得分标准:在张家港市内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一年积l 分,最高分限 30 分;在张家港市外参加上述各项社会保险的减半计分。(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 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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