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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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照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首次明确破格提拔三大条件三种情形 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官员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禁任高于原级职务 违规选拔追责范围扩大 条例首次提出不得列入考察对象的六种情形,其中就包括“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此外,还将“破格提拔”单独设为一个条款,明确其提拔条件和情形。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 年 7 月

2、9 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新旧两版条例均为 13 章,新版共有 71 条款,相比旧版少了 3条,但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新增一章“动议”,将旧版“酝酿”一章合并到“讨论决定”章。中央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用以统一思想、规范工作、解决问题。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从严培养选拔干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加强

3、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 1 选用原则 首提“以德为先”原则要求树立注重基层导向新版干部任用条例将旧版的六大选拔任用原则细拆为七项,写入“五湖四海”、“以德为先”和“民主”,同时还强调“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条例原文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4、;(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2 破格提拔 单设条款谈“破格提拔”明确三大条件三种情形新版干部任用条例单独设立一条款谈“破格提拔”,明确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三大条件。此外,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三种情形之一。并新提出,“地方党政领导班

5、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条例原文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6、;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3 选用动议 新设选拔任用“动议”章要求就职位等提初步建议新版干部任用条例新设“动议”一章,要求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

7、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条例原文第三章 动议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第四章 民主推荐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

8、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4 二次推荐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需要可差额提名二次会议推荐 新版干部任用条例首次明确,“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并规定二次会议推荐人员范围。条例原文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四)纪委副书记;(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

9、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5 考察对象 首次提出六种情形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新版干部任用条例首次提出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六种情形,其中就包括“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等。条例原文第五章 考察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

10、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6 任职制度 必须说明破格提拔理由明确实行选任制委任制 新版干部任用条例要求,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并明确指出,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条例原文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

11、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七章 任职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

12、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7 谈话制度 明确实行任职谈话制并划定谈话内容范围 新版干部任用条例提出实行任职谈话制度,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条例原文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

13、起计算;(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8 选拔竞岗 明确选拔竞岗启动要求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新版干部任用条例就进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情形作出明确,并强调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条例原文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

14、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9 交流制度 经历单一的年轻干部应有计划到基层工作 新版干部任用条例就党政领

15、导干部交流制度内容进行了充实,新提出“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条例原文第十章 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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