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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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统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温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VTS 中心)依据本规则具体实施船舶交

2、通管理。第二章 船舶报告第四条 下列船舶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向 VTS 中心报告:(一)客船;(二)外国籍船舶;(三)危险品船舶;2(四)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五)300 总吨及以上的其它中国籍船舶。300 总吨以下的其它中国籍船舶,如配备有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 VHF),可自愿参加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第五条 船舶通过 VTS 区域报告 线时,应通过 VHF 向VTS 中心 报告。报告内容 为:船名、国籍、船位、吃水、航行动态以及 VTS 中心要求的其他事 项;载有危 险货物的船舶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拖带船组还应报告拖带物名称、拖带长度。第六条 在 VTS 区域内

3、从事水上过驳作业的受载船舶,应在靠妥卸驳船后通过 VHF 立即向 VTS 中心报告本船及卸驳船的船名、过驳货物名称,以及作业开始和预计结束的时间。过驳结束后还应向 VTS 中心报告结束时间 、吃水以及航行计划。第七条 在 VTS 管理区域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的船舶,进入或驶离作业水域时应通过 VHF 向 VTS 中心报告施工船舶的名称、进入和撤离时间、以及抛锚定点位置等信息,并服从VTS 中心 监督管理。第八条 在 VTS 区域内试航、测速或吊放救生艇的船舶,应事先向 VTS 中心 报告并服从 VTS 中心的 监督管理。第九条 在 VTS 管理区域内的船舶遇下列情况时,应立即通过 VHF 或其

4、它有效手段向 VTS 中心 报告:(一)发生设备故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3(二)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走锚、船员或旅客发生意外等紧急情况;(三)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四)为避免险情或事故需要采取紧急抛锚等措施;(五)发生其他可能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第十条 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应输入正确的船舶信息并及时更新,AIS 设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十一条 引航员 引航时,应向 VTS 中心报告引航员姓名或代号,登离轮时间、地点,引航开始、结束的时间、地点等。引航员拒绝、暂停或停止引航作业时,应及时向 VTS 中心说明

5、原因,并报告拟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做出的安排。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第十二条 在 VTS 管理区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服从 VTS 中心的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VTS 中心发现船舶走锚时,有权指令走锚船和附近船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排除险情。第十四条 船舶应使用安全航速航行,通过水上过驳、水上水下施工、沉船沉物打捞等作业水域时,应慢速航行,并保持安全距离。第十五条 船舶需穿越航道航行时,应与他船保持足够的4安全距离穿越。第十六条 遇恶劣气象海况、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重大水上活动及其他突发事件时,经主管机关同意,VTS 中心可以实施交通管制措施。第十七条 VTS 中心发现人员落水、船舶失控、起

6、火、爆炸等重大事故或险情时,有权组织、指挥附近的船舶进行救助,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听从 VTS 中心指挥,积极参与救助。第十八条 需穿越航道的大型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应事先向 VTS 中心报告船舶 动态,VTS 中心应根据当时交通流的组织情况,做出合理安排。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第十九条 应船舶请求,VTS 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相关信息服务。第二十条 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VTS 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警告。第五章 通信与值守第二十一条 船舶在 VTS 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 VTS 中心 VHF 工作

7、频道保持正常守听,注意收听 VTS 中心播发的航行安全信息,及时回答 VTS 中心的询问。5VTS 中心北区工作频道为 VHF14;南区工作频道为VHF09。第二十二条 在 VTS 区域内任何船舶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公共通信秩序,不得使用 VTS 中心工作频道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第二十三条 VTS 中心工作语言为汉语普通话和英语。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VTS 系统”

8、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理并提供服务的系统。(二)“VTS 管理区域” 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VTS系统可以实施有效监管的水域。温州 VTS 管理区域范围为下列水域:1.北区:北区:由岸线、小乌星屿灯桩、横址山灯桩、草屿灯桩、北园6屿灯塔、老鼠屿灯桩、330 国道深门特大桥、龙湾头灯桩延伸至瓯江北岸线、以及岸线围成的区域。主要包括七里港区、灵昆港区、大小门岛港区、状元岙港区和圆屿锚地、青菱屿锚地、小乌星屿锚地以及各港区航道。2.南区:南区:由北摆屿灯桩、小筲箕屿、小虎头屿灯桩、上马鞍岛灯桩、冬瓜屿灯塔及 272705.3N /1

9、205036E 点围成的区域。主要包括推荐西航路、北摆屿、冬瓜屿至南麂航路以及附近水域,南北麂岛客运航线与西航路的交叉水域。(三)“报告 线” 是指主管机关 规定的,船舶通 过时必须向温州 VTS 中心 报告的界 线,具体如下:1、小乌星屿(N1)报告线:草屿灯桩(275941N /1211412E)-横址山灯 桩(280103N/1210836.9E)-小乌星屿灯桩(280113.4N/1210419.1E)-岸线(28113.4N/1205910.8E) 。2、圆屿北(N2)报告线:北园屿灯塔(275556.9N/1211326.9E)与草屿灯桩(275941N/1211412E)连线。3

10、、圆屿南(N3)报告线:北园屿灯塔(275556.9N/1211326.9E)与老鼠屿灯桩(275432.6N/121924.4E)连线。4、龙湾头(N4)报告线:龙湾头灯桩(275819.0N/1204812.2E)向北延伸至瓯江北岸。5、北摆屿(S1)报告 线:北摆屿灯桩(274249.5“N/12111 702.8“E)与小筲箕屿(274000N/1211142)连线。6、上马鞍( S2)报告线:上马鞍灯桩 (2727 05.3“N/1205753.8“E)向西延伸至 2727 05.3“N/1205036E。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有效期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至XXXX 年 XX 月 XX 日,原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浙海法规 2013366 号)同时废 止。8VTS 区域示意图 1-北区-瓯江口管理区(本图不能作为航海用图使用)9VTS 区域示意图 2-南区-北麂管理区域(本图不能作为航海用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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