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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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制度1.成立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精神卫生三级管理网络(街道、居委会、监护人),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例会。 2.开展严重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准确掌握精神病人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将相关报表上报至旗严重精神障碍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 3.开展重点人群的心理卫生咨询、心理行为干预、精神疾病预防等服务,早期发现精神疾患患者。4.开展对慢性或服用维持剂量药物的精神病患者诊治,对新发现或疑似患者应及时转诊至上级专业机构确诊。 5.建立随访制度。定期走访居委会,按疾病分期随访精神病患者,及时掌握病情变化、治疗情况、去向,填写随访记录,进行康复治疗指导。6.

2、指导监护人督促病人按时服药,观察可能出现的药物副反应和精神症状,动员患者参加社区组织的康复活动。 7.患者就诊或医务人员到患者家中诊疗时,应有家属或监护人陪同。 8.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防止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9.对“三无“精神病人登记造册并上报;对生活困难、符合免费服药治疗标准的患者,帮助申请享受、发放免费药物治疗。重性精神疾病双向转诊制度为了给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转诊治疗绿色通道,建立专科医院卫生院双向转诊工作机制,发挥基层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机构的作用,做好社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访视和康复指导,为患者提供连续、完整的治疗康复服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双向转诊分类 双

3、向转诊分为上转和下转。(一)上转1. 由乡镇卫生院转诊至精神病专科医院。(二)下转1. 由精神病专科医院转诊到乡镇卫生院。二、转诊对象患有精神疾病的乡镇常住人口。三、转诊疾病种类1、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等;2、老年痴呆、脑血管病所致的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慢性躯体疾患所致的精神障碍等器质性精神障碍;3、酒精所致的精神障碍、各种药物(含毒品)依赖所致的精神障碍等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4、中度、重度、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以及伴有精神障碍的精神发育迟滞。5、确已导致患者精神活动和社会功能明显受损的其他精神障碍,如病情严重的强迫症、恐惧症等

4、;四、转诊指征 (一)上转指征1. 各类精神疾病的发作期,如严重的幻觉、妄想、兴奋、躁动、思维紊乱的患者;2. 有暴力攻击或明显自伤、自杀行为的患者。3.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或精神疾病诊断不明确者。4. 治疗过程中出现与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急性毒副反应。5在家维持治疗效果不好,病情复发或加重的患者。6.病人或家属要求门诊或住院治疗的患者。7.家庭监管无力需住院治疗的患者。8有“关锁 ”的精神病患者。(二)下转指征1. 诊断明确, 仅需门诊治疗不需住院或病情较稳定者; 2.住院治疗出院后,需进行社区跟踪随访、教育康复者;3. 主要精神症状控制,愿意参加社区康复活动及职业康复训练的康复者。五、工作要求1. 坚持知情同意原则,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选择权。2. 对转诊不合作的患者,应尽量争取家属的支持,必要时与街道残联、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和患者单位联系,协助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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