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校考01知产总论题库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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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法总论题库 一、 简答题 (一) 简述知识产权的含义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活动中的标记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具体地说,是法律赋予智力成果完成人对其特定的智力创造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人们对其智力创造活动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对基于智力劳动产生的知识产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二) 简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 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者多变协定的特别规定, 否则 ,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 即 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

2、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而其他国家则对其没有必须给与法律保护的义务。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 智力成果 享有的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是它与有形财产权的一个区别。 (三) 简述民法总则对知识产权的规定 2017 年 3 月 1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的第 123 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包括依法就作品、发明、 实 用新型 、外观设计、 商标、 地理标志 、 商业秘密 、集成电路 布图 设计 、 植物新品种 及法律 规定的其他 客体所享有的专有的权利。这是民法

3、总则中唯一的一个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文。 (四)简述知识产权与信息产权的关系 知识产权与信息产权都是以可控制的信息为客体,二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它们属于彼此独立又不断互动发展的两种权利。二者在理论基点、权利保护重点、 权利客体 范围以及价值追求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别。(1)二者的理论基点不同 。 传统的 知识产权制度 是以民法无形 物理论 为基础论据 , 而信息产权的理论基点则是信息学、物理学关于信息传播规律的理论 。( 2) 二者权利保护的重点不同 。 知识产权紧紧围绕 其 归属、使用以 “ 创作 ” 或 “ 创造 ” 为核心进行权利建构 , 而信息产权的关注点不再是信息的实际控制和占有,而是信息

4、的传播与利用。 ( 3) 二者的 权利客体 范围不同 。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其有关权利、 商标权 、地理标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专利权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未公开信息专有 权、对 许可合同 中 限制竞争行为 的控制。尽管信息产权至今还没有形成明确的客体 范围,但信息产权的客体至少应当包括尚未被纳入传统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需要法律给予保护的各类信息,如个人信息、政府公务信息、会计信息、地理环境信息、计算机信息等。如个人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原本仅是个人情况的事实记录和表述,但在一些商业营销活动中,已经成为能为经营者带来利益的销售元素,就应当纳入信息立法的保护范围。 ( 4) 二者的

5、权利价值原则不同 。 传统知识产权是从个体权利角度理解知识产权的终极目标。信息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则是通过信息传播环节的设置,平衡信息创造者、所有者、使用者以及传播者的利益,实现 社会利益 总量的 “ 帕累托最优 ” 效应。 (五)简述知识产权专有性特征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可称为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 ,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 。知识产权的 专有性包括以下含义: 1、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在权利的有效期内,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的许可,在规定的地域内,任何人不得利用此项权利。 2、对于一项 智力成果 ,国家所授予的某一类型知识产权应是唯一的,不能再对同一 智力成果 授予他人同一类型

6、的知识产权。 (六)简述狭义的知识产权 狭义的知识产权 ,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 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不同,可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著作权包括作者权、邻接权等,保护对象多为不具有实用功能的文学艺术作品。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均具备实用功能。 (七)简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产权法 律体系,一般应当包括如下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律制度。 2、专利权法律制度。 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4、商标权法律制度。 5、商号权法律制度。 6、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八)简述 TRIPS 协议的特色制度 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 协议(

7、 Agreementati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 提出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原则,主要有: 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争端解决原则,司法审查原则,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 (九)简述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的关系 法律 制度意义上的无形财产权可以包括以下三类:( 1) 创造性成果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等,( 2)经营 性标记权 , 包括商标权、商号权、 产地标记权 、其他与制止不当竞争有关的标识性标记权等,( 3) 经营性资信权,包括信用权、商誉权、

8、商品化(形象)权等。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十)简述工业版权的含义 工业版权是民事主体针对功能性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或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功能性作品而享有的合法利益。“专有权利”是指由专门工业版权法具体界定了内容的排他权利,“合法利益”则是指专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民事主体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基于民法基本原则寻求保护的一种市场先行利益。工业版权是以功能性作品为客体的权利束,从外延上而言,可以列举为技术绘图设计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计算 机软件设计权、数据库汇编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一系列具体权益。

9、 (十一)简述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征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 ,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丧失。知识产权所有 人对其 智力成果 享有的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永久的,而要受到法定有效期的限制。知识产权的 时间性特征,是它与有形财产权的一个主要区别。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限制性,是 世界各国 知识产权立法 以及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普遍采用的原则。 (十二)简述巴黎公约基本原则 ( 1)国民待遇原则 : 即签约国的国民,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可享受该被申请国的国民待遇。 ( 2)优先权原则 : 即在一个成员国提出发明

10、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注册的正式申请的人,在其正式提出申请之后的特定期限内,再向公约其他成员国提出内容相同的申请的,享有优先权。 ( 3)专利商标权的独立保护原则 , 其内容包括:第一,商标专利权的获得在不同的成员国相互独立;第二,权力的消灭独立;第三,全力保护的实体内容相互独立;第四,专利商标权保护的范围也相互独立。 (十三)简述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 6 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 6 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 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

11、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人从首次向成员国之一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 12 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 6 个月)以同一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而以第一次申 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其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在成员国之一完成了第一次合格的申请,而且第一次申请的内容与日后向其他成员国所提出的专利申请的内容必须完全相同。 (十四)简述知识产权法的特点 知识产权法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属于私法、财产法,它是一种有别于 财产所有权 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

12、别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 、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十五)简述知识产权的范围 根据 TRIPS 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 1.著作权和邻接权; 2. 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 品 外观 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未公开的信息的保护; 8.植物新品种 (十六)简述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 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所调整 的社会关系。 1、知识产权取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 这类社会关系具体包括:( 1)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2)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

13、人之间的关系;( 3)申请人与社会公众的关系。 2、知识产权利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 具体包括:( 1)知识产权自愿利用过程中,权利人与受让人、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 2)知识产权强制利用过程中,权利人与利用人之间的关系。 3、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 具体包括:( 1)行政保护中发生的关系;( 2)司法保护中发生的关系。 4、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 主要是指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申请人、权利人等的关系。 (十七)简述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 则 : 即就享受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论,作者在作品起源国意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受各该国法律限制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

14、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国民待遇是指公约各成员国给予 外国作者同本国作者相同的权利,凡是具有公约成员国国民身份的作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出版,均受到保护,非公约成员国国民,但定居于一个成员国国内的作者,被视为等同该成员国国民而受到保护,作者为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其作品首次在某一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某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同样可以取得发表所在成员国的保护。 2.自动保护原 则 : 即 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根据这一原则,享受国民待遇的作者,作品一旦产生出来,不需要注册登记、交存样本,也不需要在作品上刊载任何形式的标记,或履行其他任何手续,自动产生著作权,获得公约成员国

15、的保护。 3.独 立保护原 则 :是指公约成员国 , 依据本国 的著作权法 对 其他成员国 的 作品 , 而 不受作品 来 源国版 权 保护的影响 ,特别是不受作品起源国的著作权法的影响,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 4.最低保护限度原 则 : 最低保护是指各成员国对于本国以外的成员国的作者保护标准,不能低于伯尔尼公约要求的最低标准,也就是说,若某一成员国的某项标准低于公约的标准,可以适用于本国国民,但不能适用于外国作者。 (十八)简述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

16、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 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十九)简述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对知识产权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性质是私权。 第 94 条 规定:公民、 法人享有 著作权 (版权) , 依法有

17、署名、发表、 出版、 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 95 条 规定 :公民、 法人依法 取得 的 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 96 条 规定: 法人 、个体工商户、 个人 合伙依法获得 商标 专用权受 法律 保护。 2017 年 3 月 1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的第 123 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包括依法就 作品、发明、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商标、地理标志 、 商业秘密、集成电路 布图 设计 、 植物新品种及法律 规定的 其 他 客体所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这是民法总则中唯一的一个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文。 对比 民法通则,民法 总则 中的商业

18、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均为新增内容。 二、 论述题 (一) 论述知识产权的范围 1) WIPO(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认为,知识产权包括: A、著作权及邻接权; B、专利权; C、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D、商标权; E、科学发现; F、防止不正当竞争; 2) TRIPS 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认为,知识产权包括: A、著作权及邻接权; B、专利权; C、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D、商标权; E、地理标志权:巴黎公约表达为原产地信息; F、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这是近 10 年来出现的新权; G、未公开信息:为拥有者带来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信息,其包括的内容十分宽广,从技术秘密到

19、经营的客户名单,主要涉及刑法的商业秘密; H、植物新品种:是近 20 年来的新成员。 (二) 论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这是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的,在 TRIPs 协定中再次强调,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成员都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成员法律必须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以本国或地区国民所享有的同样待遇。如果是非成员的国民,在符合一定条件后也可享受国民待遇。如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某公民的作品只要在某成员国首先发表,就可在该成员国享受国民待遇。 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 该原则最早仅适用于国际有

20、形商品贸易,后被 TRIPs 协定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其含义是指缔约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某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国民待遇原则解决的是本国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平等保护问题。而最惠国待遇原则则是解决外国人彼此之间的平等保护问题,其共同点是禁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3: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各成员颁布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普遍适用的终审司法判决和终局行政裁决,均应以该国文字颁布或以其他 方式使各成员政府及权利持有人知悉。 四、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4:独立保护原则 该原则是指某成员国民就同

21、一智力成果在其他缔约国 (或地区 )所获得的法律保护是互相独立的。知识产权在某成员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并不必然导致该知识产权在其他成员也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 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5:自动保护原则 这是仅适用于保护著作权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含义是作者在享有及行使该成员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注册登记、交纳样本及作版权标记等手续均不能作为著作权产生的条件。 六、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6:优 先权原则 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授予缔约国国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TRIPs 协定予以了肯定,解决了外国人在申请专利权、商标权方面因各种原因产生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其含义是指,

22、在一个缔约成员国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 商标 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又在规定期限内就同样的注册申请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的,可以享有申请日期优先的权利。即可以把向某成员国第一次申请的日期,视为向其他 成员国实际申请的日期。享有优先权的期限限制视不同的工业产权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为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 6 个月。 (三)论述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 1.性质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性质是私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

23、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其 也是 人权 和 国家政策 工具。 2.特征 1) 知识产权 的 客体 具有非物质性 , 这也是其本质特点 。这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原因所在。具体而言,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而商标权的客体则是商标。 2)专有性,又称之为垄断性,即同一智力成果或者商业标记上只能有一个知识产权。例如两个以上的人作出同一种发明只能授予一个人以专利权;两个人就同一类产品就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只能为其中一个人注册而不能为两个人均进行注册。 3) 地域性。地域性的含义有二:其一,知识产权只在产生

24、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这种地域性随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而逐渐消失 ;其二是知识产权的授权和转让是与地域相联系的。即知识产权的授权和转让必须明确地域范围,仅授权某些地域范围内行使知识产权,那么被授权人超出此地域范围行使该项知识产权即为侵权行为。 4)时间性。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过了这一时间该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就进入公共领域由全人类共享,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加以使用。不过商标权的时间性纯粹是基于管理上的需要而设,商标所有人可以不断地续展。 5) 法定性。 (四) 论述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对于中国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舶来品。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始

25、于清朝末年。当时的清政府实行新政,向西方学习,在外国法律专家的帮助下陆续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大清著作权律等法令。以后的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虽然也制定过相关律令,但是这些法律没有什么影响。新中国成立后,曾发布了一些行政规章来保护知识产权,但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规范。 20世纪 80 年代以来,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步建立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主要有: 1982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1984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90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3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另外,中国积极参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

26、系,先后加入的公约有: 1980 年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85 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989 年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约定; 1992 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1993 年的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 1994 年的专利合作条约;2001 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加入知识产权协定, 在入世前,我国全面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并于 1997 年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001 年颁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从 20 世纪 80年代至今,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迅速发展,由低水平到高水平,从本土化走向了国际化。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

27、度中,主要有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问题,需要完善: 1依照国际规则,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规范。我们应根据国情,缩短或消除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同国际公约,特别是与 TPIPS 协议的差距。 2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仅要放眼知识产权新问题,还要关注传统领域。将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及遗传资源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同样具有主要意义。 3按照国际标准,改进行政执法和司法水平。在专利、商标等的申请、审查、注册、授权及其相关程序方面,应与国际惯例和其发展趋势相适应。同时还要建立有效的行政保护机制,对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运用行政处罚手

28、段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 而司法保护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途径,对我国而言,要不断加强审判队伍的专业知识,注意 培训 有技术背景的专业法官;根据国际经验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限做出相应的规定;增强审判力量,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组织。只有全面改进我国行政执法水平和司法水平,才能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好的得到贯彻,最终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五)论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产生: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是指以多边国际公约为基本形式,以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制,通过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并形成的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知识产品的国际流动

29、性与知识产权地域性之间矛盾引发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现代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内在需要。 发展: 1994 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达成的知识产权协定,将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突破推进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从而对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在当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知识产权协定发挥了主导作用。 (六) 论述商品化权的含义、特征及其属性 含义 :为了满足特定顾客的需求,使顾客基于与角色的亲和力而购进这类商品或要求这类服务,通过虚构角色的创造者自然人以及一个或多个合法的第三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加工或次要利用该角色

30、的实质人格特征。 商品化权中形象的特征 商品化权的特征主要集中体现在作为权利核心的形象上,形象除具有可感知、可识别性、再现性、扩散性等特征和知识产权有形无体的表现形式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以下自身特质。 1)形象意蕴的完整性。可商品化的形象,是表现主体个性特征的要素整体。 2)形象的大众传播化。形象的形成依赖于传媒的大众传播,是一种成功传播形成的成果。传播的目的在于吸引大众,能及时地折射社会的时尚、潮流和社会心理。 3)形象的声誉性。形象必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而聚合为声誉,这是形象可商品化的前提。这一特征并非需要法律的设定,而往往就是市场对商品 化的形象本身的要求。 4)形象的 亲和力

31、 。形象商品化是指相关主体对知名形象的商业性利用。权利人利用自身或虚拟的形象,或他人以合理的对价受让或被许可使用该形象,其目的不局限于该形象的知名度和创造性本身,而在于该形象在市场中的影响,满足消费者心理或精神利益。 5)形象影响力的泛商化。经济生活中,形象的商品化具有多种形式,例如将形象用于广告宣传、商品包装、装潢,将形象改编成其他作品形式或制作出 售立体形象,将形象注册为商标或 企业名称 等。 商品化权这种衍生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物质实体的无形财产权。既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所以它具有一般财产权所含有的两大特征: 第一、权利体现的生活利益具有经济价值,可给予经济评价; 第二、权利可以转移。还具有

32、无形财产的特征,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能被确认和评价、能被功能性使用的社会属性和非物质性、传递性、扩散性、再现性,能被物化到载体上的 自然属性。商品化权是无形财产权中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商品化权具备 知识产权 的共有特性。 (七)论述知识产权法的特点及调整对象 特点: 知识产权法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属于私法、财产法,它是一种有别于 财产所有权 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 、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所调

33、整的社会关系。 1、知识产权取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知识产权的取得过程是 智力成果 取得专有权利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关系到知识产权能否依法取得,是法律调整知识产权的起点和前提。这类社会关系具体包括:( 1)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2)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3)申请人与社会公众的关系。 2、知识产权利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权利人可以利用之去实现自己的物质利益。同时,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等的需要,也会在一定条件下对知识产权强制利用。知识产权利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 1)知识产权自愿利用过程中,权利人与受让人、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

34、 2)知识产权强制利用过程中, 权利人与利用人之间的关系。 3、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且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更容易受到侵犯,并且受到侵犯还不容易被发现。因此,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必须由法律进行调整。这类社会关系具体包括:( 1)行政保护中发生的关系;( 2)司法保护中发生的关系。 4、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更为突出。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是指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申请人、权利人等的关系。 (八) 论述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和作用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知识产权法的地位是指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

35、的地位,即它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是否归类于某一法律部门。从世界范围来看,知识产权法基本上属于民法范畴,且多采取单行法的立法体例。在传统意义上而言,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的归属及利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当代学界多将物之概念扩及到无形之自然力及具有独立价值且能为人类所利用的特定空间),而知识产权法则是规制无形财产权的特有法律,两者各司其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 知识产权法的作用就是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在知识产权权利 人行 使权利和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和 保护知识产权中,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产生的法律作用、社会作用和国际作用。 知识产权法的作用简单概括为: 1、知识产权

36、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能够极大地激励和保护创新,能够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水平,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事业发展; 2、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能够保护市场竞争的先机和国际竞争优势; 3、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能够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乃至国家竞争力; 4、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能够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5、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能够促进企业弘 扬知识产权文化和创新文化,推进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乃至有利于创新、创造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创业风气形成; 6、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能够推动单位和组织制定知识产权的海外战略,有助走出去的企业海外维权; 7、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能够促进高新技术

37、、品牌发展、真善美优秀作品创作人才等方面人才发展; 8、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能够推动和支持“ 一带一路 ”核心区发展; 9、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能够促进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和强国知识产权的中国梦 。等等 一言以蔽之,知识产权强国强民,知识产权促改革铸人才!知识产权是实现伟大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制度。 (九)论述 TRIPS 协议的积极意义 1.该协定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公约,其本身即是新国际贸易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以推进经济全球化与立法一体化为主要目标。例如,将最惠国待遇原则引进。 2. 该协定构建了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它不是就某一具体知识产权保护所缔结的国际公约,它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是迄今为止构建知识产权体系最完善、健全的一部国际公约。 3. 该协定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从其内容来看,无论是保护标准还是保护期限,基本上顾及和参照了发达国家的要求和做法。 4. 该协定强化了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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