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思考摘 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其关系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也关系人权的保障。检察机关大力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亲和力和执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国家司法救助;存在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4-0382-01 检察机关规范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能否规范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优化和提升救助效果有着重要现实意义。笔者现就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必要
2、性、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若干建议。 一、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必要性 (一)保障人权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是国家对人民的郑重承诺,也是我国走向法治社会的标志。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彰显了人权的保障,对确实维护人权起着积极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阶段,检察机关更需加大救助力度,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司法绝对权威和公信1。 (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被救助人作为权利被侵害的一方,如果其合法权利得不到更好的保障,这显然是不公平,非正义的。此外,由于合法权利被侵害
3、,刑事被害人或家属面临的会可能是财产受损、身心痛苦,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对其实施必要帮助,标志着检察机关一方面对犯罪人依法打击,另一方面对群众合法权利进行保护,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从而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社会稳定 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弱势群体大量存在,由于其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致使当事人或其家庭可能面临的是物质上的损失导致生活得不到基本的保障,精神上的损害得不到慰藉,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司法权威,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可以帮助被救助人解决面临的生活困难、安抚心灵创伤,平息不满与怨恨情绪,这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
4、二、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 救助资金审批拨付时间长 2014 年 1 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下称意见 ) , 意见规定了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收到财政拨款后 2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金。但由于政法委审批、和财政局的核拨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这导致在检察环节中有相当部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从提起救助到发放救助金,要经过很长的一段时间,这显然违背了国家司法救助的“坚持及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二)救助方式单一
5、 意见规定了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有条件的话可以开展心理治疗、社工帮助等多种救方式。但在实践中,由于多元的救助方式需要多部门的配合与协作,操作起来存在困难,因而有些地方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救助形式单一,往往是采用向被救助人发放救助金的方式,从解决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心理治疗等方面对被救助人进行救助的很少。发放救助金的方式虽然可以一时解决被救助人的生活困难问题,但实际生活中被救助人面临的往往是多重的困难,比如心灵创伤、子女教育、巨额医疗费等,单一的救助方式所取得救助效果不佳。 (三)救助启动不及时
6、 目前我国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主要是公检法三家,从多办案环节规定当事人享有被救助的权利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救助主体的不确定、办案机关能否主动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等问题以及群众能否及时提起救助申请这都是影响救助是否能够得到及时启动的因素。在实践中由于公检法及检察院各部门间缺乏必要沟通协调机制,信息交流的不畅通,以及部分地方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主动性不高等问题,这导致部分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没能及时得到国家司法救助,影响了国家司法救助的效果。 三、检察机关有效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国家司法救助宣传力度 目前,我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大多群众对国家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都不是
7、很了解,这使得有些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没能及时提请救助,依法行使自己的被救助权利。此外,提高群众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认知水平,也有助于人民群众监督办案机关依法、规范办案,促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发展。因此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有必要加大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各类法制宣传活动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进行宣传,同时采取电视、报刊等途径对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进行报道,扩大救助影响,确保救助效果的最大化。 (二)简化救助审核手续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目的在于及时解决被救助人所遇到的生活困难和心理伤害,一旦救助时间跨度过长,救助效果就会大大降低。对此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在规范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前提下,努
8、力争取地方党委的支持,同时与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协作,尽量减少救助金审批拨付时间,及时将救助金发到被救助人手中。此外,各地检察机关可以积极探索小额司法救助制度,向地方党委政府争取资金作为小额专项司法救助基金,对于符合被救助条件,生活已难以为继的申请人,由检察机关自行审批并发放小额救助金,及时帮助救助申请人解决困难。 (三)加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协作配合 从实践中看,检察机关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多数是处于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阶段,控申部门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信息来源主要是来自公诉、侦监、民行等部门,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救助案件信息能否及时到达控申部门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救助工作顺利、全面开展,控申
9、部门应和公诉、侦监、民行、行装等部门建立沟通和协作机制,及时互通救助申请人的相关案件信息,确保救助工作能够得到准确、及时的开展,审批核拨通过的救助金能及时发到申请人手里,及时有效地帮助被助人解决困难,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亲和力。 (四)建立部门间联动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救助机制,扩展救助渠道,提升救助效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案机关应加强与法院、公安、财政、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的通力协作,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合力。一是实现信息交流互通。在救助案件办理的过程,实现与法院、公安、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信息互通,可帮助检察机关掌握更多有关救助申请人的相关情况,避免重复救助情况的发生,及时又正确地提起救助。二是丰富救助手段。当发放救助金不能很好解决被救助人的困难时,结合具体的情况,对被救助人采取相应减免医疗费、纳入低保户范畴、帮助解决入学就业、免费提供心理治疗等,确实有效地帮助被助人解决困难,提升救助效果。 参考文献 1邱承亮.大力推进国家司法救助,确实有效保障人权J.法制博览,2015(8)下:151. 2陈培雷.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相关问题及完善建议J.经营管理者, 2015(5)下:225. 作者简介 张俊雄(1992 年-) ,男,福建诏安人,现为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