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书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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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平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书摘担任北京政法学院副院长_北京政法学院 1978 年复校的时候,院长是曹海波。大概到了 1982 年底前后,司法部开始组织了一个考察组,来北京政法学院考察新领导班子,准备对领导班子做大的调整。 刚刚回国参加工作的江平,摄于北京政法学院门前。 为什么调整呢?因为北京政法学院复办的时候,文革刚刚结束,但文革中形成的人际关系还在继续,学校里面的派系矛盾还很严重。我前面讲了,就全校教职工来说,有三分之二以上都是政法公社的人,北京政法学院的一把手刘镜西,也出自政法公社。所以长期以来,刘镜西的一派居于领导地位,北京政法学院都是政法公社的人在各个重要领导岗位上占优势。那么北京政法学

2、院复校以后,刘镜西没有回来,但是刘镜西原来手下的一些人,几乎都是政法公社的,而这些人呢,就有一个共同的派性的要求,以政法公社为核心的思想不光存在,而且比较严重。 留学苏联期间,江平在苏联法院实习。 七届全国人大期间的江平。 而北京政法学院复办之后,新来的曹海波担任了院长。作为新来的领导,曹海波肯定想摆脱政法公社原有各种势力的束缚。这种想法我想可以理解,对他来说可能也是必须的,否则就完全被孤立了。所以曹海波施政时,往往更偏重原来政法兵团的力量,他重用的秘书等,都是政法兵团的人多一些。 而这样一来,曹海波主政北京政法学院期间,政法公社和政法兵团两派之间的冲突,不光没有因为文革的结束而减少,两派的矛

3、盾有时候反而有所增加。而且,两派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经常从院里各种问题上表现出来。 于是,政法公社的人就向司法部打小报告,说曹海波用人有派系倾向,用的都是政法兵团的人,导致北京政法学院矛盾不断云云。 当时的司法部部长是刘复之。1982 年 9 月 6 日,刚刚从西藏省公安厅调任回司法部的副部级干部陈卓,就奉司法部之命,组织了一个六人的考察组,进驻北京政法学院考察领导班子问题。 当然,这是实际内容。表面上,这个考察组是打着调查北京政法学院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以教学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的情况。陈卓率组来北京政法学院考察的时间很长,主要调查方法是广泛地听取群众意见,差不多有两三个月时间。应该

4、说,这次上级来就领导班子问题,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做得还是非常认真的。 考察完毕后,陈卓拿出了一个新的北京政法学院领导班子方案。1982 年 12 月 5 日,司法部对北京政法学院的领导班子进行了彻底的调整。1983 年 1 月 3 日,北京政法学院新旧两届党委班子做了工作交接,次日召开处、室负责人大会,宣布了新领导班子的任免决定。而真正向全院教职工传达这一点,则到了 1 月 11 日了。 根据这个新方案,由云光担任中共北京政法学院党委书记,欧阳本先任副书记,张杰任第一副院长,我和田辉任副院长。按照当时的分工,我主要分管教学工作。我们五个人的共同点,基本上都是派系表现较弱,能够为两个阵营都能

5、接受。 那么这里面为什么要提拔我呢?我想可能有这么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一,从我担任民法教研室负责人的角度看,考察小组可能觉得我在这段期间内,工作还算勤恳、努力,业务上也不错;其二,通过自编教材的处罚事件,我想上上下下都发现民法教研室在这方面做得还不错,没什么违规的行为,比较遵守法律,各方面都还可以;其三,再加上我又是留苏的,毕竟那时候“海龟”不多,回来了之后,也没发挥专业优势就划成“右派” ,延宕了二十多年;其四,我想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个人尽管在文革中参加过政法兵团,但一直没有特别重大的派别倾向,就整个文化大革命来说,我一直是个边缘人物,外在于“革命”的核心。就这样,我第一次走向了领导

6、岗位!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我在当选为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及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后不久,就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当时蔡诚即将担任司法部部长。中国政法大学自从 1983 年成立之后,前两任校长都是司法部部长兼任,第一任是刘复之,第二任是邹瑜。那么到了第三任呢,按以往的惯例,也应该由部长来兼任。但是蔡诚态度很坚决,说他不再兼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校长还是专职好。 因为我那时候刚刚当选了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所以由我来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的校长,这个事情就好像顺理成章了。当然顺理成章似乎也就这一次,在此前后,由谁来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各方面的争议还是很大的。 这样的话,我在 1988

7、年 7 月 4 日被司法部任命为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任命为校长之后不久,大概是 1989 年初的时候,有一次司法部主管教育的副部长鲁坚还打电话给我,问我看下半年的时候,能不能够将中国政法大学的体制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改成“校长负责制” 。那时候其他个别学校已经改成为校长负责制了,不再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而中国政法大学还一直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鲁坚当时的想法,就是根据当时改革的形势,逐渐使中国政法大学过渡到校长负责制。所以,他还问我,下半年改变成为校长负责制条件够不够?可不可以改变?我当时还答复说,可以改变。 这基本上就是那个时候我所亲身感受到的政治形势,每个人都可以感觉到,各

8、方面的管制都已经越来越走向宽松。尤其在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酝酿着改为校长负责制,这个条件也逐渐成熟了。 王汉斌重提民法典起草 1998 年 1 月,王汉斌同志找了我和王家福等少数几位民法教授,开了一个小会。在该会上,王汉斌同志深情地说,他在下届人大就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了,在行将离开从事了十五年立法领导岗位时,最让他感到遗憾的,就是还有一件事没有做完。什么事呢?这件事就是民法典的起草。他说,当初彭真同志决定改“批发”为“零售” ,暂停民法典起草先搞单行法,是完全正确的,现在我们的改革方向已经明确,基本的制度也陆续建立,单行法也已经大体都有了,现在应该是认真制定一部民法典的时候了。他认

9、为,民法典的制定也要贯彻“三结合” ,最好吸取行政立法的经验,搞一个民事立法的组织,他当面对我和王家福说, “这个组就由你们两个来牵头吧。 ” 对于成立这个组织,大家都没意见,但叫什么名字,以及如何开始制定民法典,大家都不明确。 后来顾昂然告诉我们,经请示王汉斌同志,名称就叫“民事立法工作组” 。它不是人大正式任命的起草领导小组,因为民法典起草还未正式列入立法议事日程。这个工作组当然也只能是专家立法性质的组织,其中既包括我在内的 6 位学者,也包括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费宗?t、法工委已经退下来的魏耀荣和肖峋,他们都是以专家身份参加这个组。后来我们又提议增加了一些人。这样,民事立法工作组就正式开始

10、着手起草民法典的工作。这算是前面民法典三起三落之后的第四次民法典起草。 监督法的“减肥” 2006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该法律于 2007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自此之后,上上下下掀起了学习、贯彻监督法的风潮,见诸媒体的报道都对这部法律好评如潮, “监督法”也成了个流行词。 其实,正像媒体所报道的,这部监督法从起草到通过,可谓“二十年磨一剑” 。而之所以需要二十年的时间来制定一部法律,则有很多原因了。为什么说是二十年呢?我们在七届人大期间所进行的立法工作中,还有一个很重

11、要的立法,就是起草和制定监督法 。 早在 1986 年六届全国人大期间,彭真委员长就提出了人大监督的课题,并由陈丕显和董华副委员长共同牵头。此课题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承担,所以后来起草监督法的任务就落在研究室头上。1990 年 3 月 12 日,中共中央第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曾有“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国务院制定行政监督法规”的决定。此后,七届、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组织专门班子起草监督法 ,但由于各方面分歧太大,这部法律也一拖再拖,一晃就二十年。 按照当时制定监督法的初衷,这部法律实际上涉及最根本的是宪法监督的问题

12、。显然,这是一个跟公权力有关的法律,专门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在制定的过程中, 监督法引起了人们很大的注意,人们尤其关注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那么当初的监督法(草案) 中,规定中国的宪法监督的模式可以有三种:第一种,在中国既有的法院体系中,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像德国的宪法法院那样;第二种,是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宪法委员会,这个宪法委员会跟全国人大常委会平级,这有点就像法国的宪法委员会;第三个呢,就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里面,专门设立一个宪法委员会。 显而易见,第二、第三种思路的不同之处在于:按照前者,宪法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平行的;而按照后者,则宪法委员会是隶属于全国人大

13、常委会。 当时讨论这三个方案时,第一个方案被大家明确否定,因为在中国专门搞一个宪法法院,不光很难被当时的领导人所接受,即便是现在,这也是一个讳莫如深的问题。当时大家认为最可行的,还是第三个方案,即我们至少在人大常委会下面,设立一个独立的宪法委员会。但这个方案经过多次讨论后,最后就无声无息了。 按照当时的设想,涉及全国人大的有两部根本法,一个是代表法,规范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人大代表的地位等事宜:另一个就是监督法,涉及全国人大监督的权限、功能和地位。这两部法律中,后来代表法很快就通过了,而监督法则要等到近二十年之后。 2006 年 8 月 27 日通过的监督法中,跟以前的设想比,

14、可以说是大不如前。这部监督法把原来的方案都摒弃了,包括当时提到的最有可行性的第三种,即人大常委会下面专门设一个宪法委员会,来审查违宪的问题。 那么现在的监督法提出了什么样的方案呢?可以说什么方案也没提出来,按照现在监督法的规定,监督的权力和职责主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常委会来行使,而这个监督权的范围,无非是听取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撤职案的审议和决议。 这里面,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可能表面上跟法学界追求的“违宪审查”距离

15、最近.但实际上,这个“备案审查” ,和“违宪审查”一点关系都没有。我还专门看了一下,这部监督法除了在第一条和第二条两次提到“依据宪法” 、 “依照宪法”字样外,通篇未再提到“宪法”二字。 实际上,我们国家在违反宪法的问题上,说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来监督宪法的实施,但是实际上没有一个明确的违宪审查机制。所以现在出现违宪案件后,就出现了很大的问题,没有一个依法审查的解决机制,问题还是悬在那儿。 监督法还涉及到的一个问题,就是人大对于法院的监督到底是监督什么 7 对财政的监督到底是监督什么?比如说,三峡工程的修建与否,最后拿到了七届人大上来讨论,但这只是个案,那与此类似的南水北调要不要呢?最终是否由全国人大讨论,究竟是取决于所议事项的重要性呢?还是按花钱的多少?如此等等的问题,没有一个法律来规定怎么行呢? 而且,换个角度来说,既然全国性的三峡工程可以拿到全国人大来讨论,那么地方性的,比如北京市、山东省、河北省的建设方案,够上什么样的标准,才必须要拿到全国人大来讨论呢?另外,比如像奥运会、世博会这样的大型赛会呢?像这样东西,都应该有一个法律规定,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形成这么一个体制,只要符合这个体制的要求,就按照规定的法律程序来提交,这样监督法才会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轨道,而不致于被架空。 编辑 叶匡政 美编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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