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为了全面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及其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第二条 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制度建 设的目标。凡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都要逐步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2、,并在源头参与、监督和维护上充分发挥作用。第三条 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设置。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职工持股会选派到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不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第四条 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条件。1.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和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会主席、副主
3、席可以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第五条 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产生程序。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确定,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应当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确定。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第六条 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补选和 罢免。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从出缺至完成补选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新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
4、监事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务。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进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补选和罢免要经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七条 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任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公司的或者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第八条 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职责。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公司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经常或
5、者定期深入到职工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3.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涉及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 要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 员的情况。4.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
6、彻执行情况。第九条 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工作制度。1知情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定期调阅公司有关的经营、财务报表;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公司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工会要主动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服务。2保密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接受职工代表质询时,要按照信息有序披露原则,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保守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涉及的公司商业秘密。同时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人员泄露。3报告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遇到工作受阻、待遇不公等情况时,有权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4委托制度。职工董事、职
7、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或者公司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5培训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自觉加强有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公司要创造机会,安排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职培训。6述职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至少一次。报告内容或者提纲应当提前一周告知职工代表。7评议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在认真述职的基础上,对职工代表提出的质询予以答复,接受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8奖惩制度。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要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考核,实施必要的奖惩。对履行职责好的职工董事、职
8、工监事,应当给予表扬奖励;对不称职或者有渎职行为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进行撤换或者罢免。9保障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除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 变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公司董事、监事执行。第十条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相关部门的职责。各级工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指导公司合法规范地推荐、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
9、事,落实各项工作制度,指导国有 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水平,尤其要指导其他公司建立职工董事制度;对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和拒绝为职工 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行为,依法要求相关行为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提请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应当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公司,按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求备案的,应当及时办理。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解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劳动合同及其他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一条 本规 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