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挑战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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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挑战与完善摘 要:立案登记制改革对于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从制度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同时,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从容应对挑战,才能使立案登记制发挥最大的效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挑战;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13-01 作者简介:卢秋月(1993-) ,女,湖北十堰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5 级法律硕士。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

2、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于 4 月 15 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 。由此,我国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正式进入了立案登记制时代。立案登记制更加强调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同时有利于促进法院公正、高效司法。但是,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也面临一些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 一、立案登记制面临的挑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报,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全国法院收案数大幅上升,人民法院实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庄严承诺, “立案难”的问题已经得到了根本解决。但同时,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民事

3、诉讼法典规定滞后 虽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 规定等都对立案登记制进行了规定,2015 年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这些规定也进行了回应,但由于民事诉讼法典修改在前,并未也不可能超前对起诉条件进行修改,因此民事诉讼法第 119 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仍体现出实质审查的特点。其中规定的四项条件中的第一项及第四项条件仍是实体要件。立案登记制的目的不在“登记”这种方式,而是降低起诉受理的门槛,回归起诉的本意。而现行民事诉讼法由于未来得及修订,仍将起诉条件规定为实体要件,这就造成了法律规定上的不和谐。 (二)司法资源更加紧张 当前,司法人手不足使得司法者疲惫不堪,也使得司法效率低下。实行登记立案后,大量案件进入诉

4、讼程序,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数量大幅增加,一方面说明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果,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但另一方面,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会造成原本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加紧张。加上法官员额制改革,办案法官的比例会进一步下降,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增加,无疑使法院面临着成倍的压力,司法资源更加紧张。 (三)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增多 立案登记制相较于立案审查制,在过滤案件的功能上较为弱化。因此,不排除存在一些当事人,利用起诉条件的放宽进行恶意诉讼,以谋取不当利益。此外,一些群众对登记立案的范围存在误解,甚至出现了一些很“奇葩”的立案要求。 二、完善配套措施,从容应对挑战 (一)完善民事诉讼法关于

5、立案条件的规定 目前民事诉讼法第 119 条对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与立案登记制的要求相悖。因此,有必要对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修改,将所有要件都改为形式要件。登记立案时的审查只需审查形式要件,诉状符合要求即应当登记立案。对于实体要件的审查放在立案登记后的第二阶段,两个阶段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能,即降低了起诉门槛,又不减少审查。(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1.做好案件分流工作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法院新收案件大幅增长,但并非所有案件都最适合进行司法救济。因此,立案前仍有必要对当事人就诉讼风险、案件主管、管辖等问题进行释明。防止当事人提起不必要的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应坚持立案前的分流工作,分流出不应进入

6、诉讼的纠纷。 2.完善立案服务措施 依托网上立案等信息化手段,可大大提高立案效率。深圳宝安区推出全国首家 24 小时自助法院,全天候为市民提供各类诉讼服务,是一个很大的创举。自助服务终端操作区可实现立案诉讼材料扫描上传、缴费、查询案件信息、庭审公告等功能,这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好方法,值得推广。 (三)加大对违法滥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随着案件受理数量增多,恶意诉讼也相应增多。对于这类现象,首先应当严控入口,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应着重进行诉讼诚信的宣传和提示,警示潜在的恶意诉讼当事人。同时在第二阶段审查中,严格审查各项实体要件,尽量避免这类诉讼进入审理程序。一经发现,应对

7、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其次,加大惩治力度。在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过程中,应重视对违法滥诉行为的惩治,探索恶意诉讼惩治机制,保证立案登记制顺利实施。 注释 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评述N.人民法院报,2015-12-18.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即起诉条件均以形式要件为标准,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即具备一个诉成立的条件(主体,客体与原因要素)即可. 参 考 文 献 1云闯.立案登记制看上去很美J.商事争议,2015(4). 2李益松,李志平.立案登记制的影响与应对措施N.人民法院报,2015-3-25. 3张卫平.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法商研究,2015(3). 4张化冰.立案登记制的五个问题J.贵州法学,2015(1). 5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评述N.人民法院报,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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