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婚内强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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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婚内强奸摘要:婚内强奸行为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婚内强奸能否入罪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定的争议,立法上一般是排除婚内强奸,而在司法实践中则是有一定条件的承认并判决。事实上,婚内强奸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法律的价值取向,对于保障妇女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随着女权运动的兴起,对该行为进行探讨十分必要。 关键词:婚内强奸;妇女权益;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204-02 作者简介:马嘉?Z(1989-) ,女,回族,内蒙古阿拉善盟左旗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 2013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民商法学。 一、婚

2、内强奸的含义及现象 婚内强奸并不是时下很前沿的词语,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与强奸罪的定义是相近的,区别在于主体身份的不同,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文对婚内强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细致规定,但是实践中确实存在婚内违背妻子意愿进行性行为的案件发生,如:2012 年大庆法院做出了有罪判决。1999 年的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对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王某强行与钱某发生关系的行为,被认定为了强奸罪。当然也有不同的判决结果,1997 年辽宁省义县发生的白某强奸妻子一案,法院审理认为白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20

3、01 年的四川吴某案,在吴某与王某正闹离婚而分居时,吴某强行与王某发生了性行为,南江县法院认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二、研究婚内强奸的意义 (一)对女权的有力维护 婚内强奸的成立是伴随着女权运动及人权理念的盛行而出现的,特别是女权主义运动以来,对于在婚内违背妻子意愿强制性行为进行定罪的呼声越来越高,康德认为婚姻的实质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结合体,是基于人性自然法则必要的契约,但是笔者认为,虽然婚姻关系的成立就意味着夫妻有同居义务,而义务里必然包括性义务,但是这并不代表作为自然人的妻子对于丈夫违背自己意愿,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性行为的状态可以纵容,这是对女性性权

4、利的侵犯,所以婚内强奸行为妻子是有权维护自身权益的。 (二)对性权利自主性的维护 性是男女双方的行为,是男女双方通过人身不可分割的载体结合,达到灵与肉愉悦,琴瑟和鸣的状态的行为。因此男女独立人格的主体也均享有独立的性处置权,即性请求权、性决定权和性拒绝权。正是因为夫妻都拥有独立的人格权利,所以笔者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可以依据性的决定权来拒绝丈夫的性请求权,这类似于民法中合同的邀约关系,如若丈夫采取强制手段,违背妻子意愿进行性行为,妻子应该有权去维护。 (三)对婚姻关系稳定性的维护 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组成部分,婚姻关系的稳定决定社会的安定,婚姻中更多的是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任何权利义

5、务都有其明确的界限和限制,一方过激的行为都会使得婚姻破裂,所以笔者认为,研究婚内强奸行为,对于婚姻关系稳定是有意义的,因为法律赋予女性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这就意味着,婚姻中女性不是男性的附属物,而是有平等独立的权利,这有利于维护婚姻稳定。 三、我国婚内强奸的现状问题 (一)对婚内强奸行为无明确立法 婚内强奸行为古来有之,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理论来说,在我国婚内强奸是不属于犯罪行为的,但是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又有此案件的处理,而且处理的结果是不一样的,这就造成了公民对于法律灰色地带的模糊性理解,同时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挑战,所以有必要对此行为进行明确立法。 (二)对婚内

6、强奸行为的理论争议较大 1.罪与非罪的争议 无罪说主要是对婚内强奸入罪持否定态度,认为婚内强奸不成立的学者主要从法理、可行性、利害得失三方面进行考量,有学者认为这是配偶权的行使不涉及到犯罪,认为性行为是婚姻的组成部分,女方负有满足男方性要求的义务,也有学者认为这是丈夫豁免权的问题,认为夫妻双方均合法享有同居权,丈夫婚内强奸的行为虽然违背妻子的意志,但只能说其行为失德,而不能说违法;而认为有罪的学者说丈夫并未脱离强奸罪的主体,符合我国的刑法规定的凡年满 14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均可成为强奸罪主体的条件,而且基于性拒绝权是妇女不可分割的人身权,任何人不可随意的剥夺和侵犯的理论依据,学者认

7、为婚内强奸仍构成犯罪,并不能因为婚姻关系而阻却。 2.对罪名的认定存在争议 对婚内强奸行为的罪名认定学者们也是众说风云,有学者认为直接定为强奸罪的特殊条款,也有学者认为可以定为虐待罪,也有些学者认为直接定婚内强奸罪,单独规定。 3.司法实践中的困境问题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是社会救济的最后防线,而婚内强奸行为又涉及到了道德与法律的碰撞,婚内强奸之所以难以定性,主要是由于时间点在婚内,主体拥有特定的身份权,众所周知,强奸罪是我国的公诉案件,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罪犯提起公诉,维护社会权益和秩序的活动,但是婚内强奸行为又涉及到了家庭内部的安定问题,婚姻内夫妻之间发生的矛盾在所难免,若承认婚内强奸,就有

8、可能造成妻子对此权利的滥用,不利于家庭的和谐,同时也增加了司法负担。 四、对我国婚内强奸认定的建议 (一)以亲告罪作为处理原则 亲告罪是指以有诉权的人的告诉为追诉条件的犯罪,或者指刑法明文规定需要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应当规定诉讼时效不超过 12 个月,之所以笔者要把婚内强奸归纳到亲告罪中,主要因为婚内强奸的时间和身份的特殊性,婚姻中夫妻不和谐是常事,如果婚内强奸适用公诉程序,则会加大司法成本,并且妻子有原谅丈夫的意愿时,难以及时终止诉讼,不利于家庭稳定。 (二)单独设立条文加以规定 由于婚内强奸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体又是夫妻关系,所以笔者不能一概论为强奸罪或虐待罪,虽然罪名之间的认

9、定条件有相似,但也应该单独设立罪名和认定条件,以便司法实践的正确适用,而且处罚力度较之强奸罪和虐待罪要轻,我国刑法对强奸罪是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婚内强奸应当以管制、拘役和社区矫正以及教育督导为主,以利于家庭的稳定。 (三)明确界定婚内强奸和强奸罪 笔者认为,应当明确界定婚内强奸和强奸罪在行为和后果上的条件,如果丈夫有严重危害妻子身心健康的行为,比如丈夫患有传感病、使用暴力等危害妻子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强奸罪论处,或者在离婚期间、因感情破裂而分居或妻子身体处于特殊时期不能履行同居义务时,丈夫仍强行进行性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除此之外应以婚内强奸论,这样可以避免妻子滥

10、用权力,也有利于法官进行明确的界定,方便审理案件。 (四)设置调解制度 笔者认为婚内强奸可以参照家庭成员间虐待、轻伤害等案件的处理办法,把调解制度引入到婚内强奸罪的救济制度中,可以在法院调解之外设置社区调解制度,而且此案件的审理必须经过调解程序,除此之外,婚内强奸行为也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予以采纳,这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也可以更好地保护妇女。 参考文献 1张芳英.对婚内强奸行为性质的理性思考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 2张育.对“婚内强奸”的理性思考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7(8). 3崔二玲.关于我国目前婚内强奸问题的思考由两个个案浅议婚内强奸J.法制与社会,2011. 4大庆晚报,2012-2-10. 5姚建龙.对“婚内强奸”以强奸罪定罪量刑的反思J.天津律师,2002(3). 6梁根林.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婚内强奸犯罪化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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