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 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2、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第四条 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六条 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 ,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第七条
3、拥有 20 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拥有 20 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 300 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 30 辆车 1 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 1 人;对于 300 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 100 辆增加 1 人的标准配备。第八条 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4、,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道路运输安全)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第九条 客运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客运企业使用实习学生的,应当将实习学生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统一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以客运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也可委托、聘请具备对外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或其他客运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
5、12学时。第十条 客运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 1 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 1 次,通报和布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拥有 20 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与安全例会一并召开。客运企业发生造成人员死亡、3 人(含)以上重伤、恶劣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安全例会进行分析和通报。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36 个月。第十一条 客运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依据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实
6、际营业收入 1.5%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立独立的台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支出;(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以及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的购置、安装和使用等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开展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奖励等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
7、、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二条 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工伤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十三条 鼓励客运企业积极探索、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第三章 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四条 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应当包括:(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二)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三)管
8、理科室、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四)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第十五条 客运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第十六条 客运企业应当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客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党委、工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
9、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七条 客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七)组
10、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九)定期组织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十)按相关规定报告道路客运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十一)实行安全生产绩效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第十八条 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二)组织或者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员和车辆
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三)组织或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绩效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四)组织或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处理;情况严重的,应当依法停止生产活动。对相关管理部门抄告、通报的车辆和客运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及时处理,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六)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
12、与本单位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应急演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七)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九)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客运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四章 安全生产制度第一节 客运驾驶员管理第二十条 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客运驾驶员聘用制度。统一录用程序和客运驾驶员录用条件,严格审核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安
13、全行车经历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实际驾驶技能进行测试。驾驶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客运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一)无有效的、适用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件,以及诚信考核不合格或被列入黑名单的;(二)36 个月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三)最近 3 个完整记分周期内有 1 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满 12 分的;(四)36 个月内有酒后驾驶、超员 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 20%)以上或 12 个月内有 3 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五)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以及发现其他职业禁忌的。第二十一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
14、驶员岗前培训制度,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和技能、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规定、防御性驾驶技术、伤员急救常识等安全与应急处置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不少于 24 学时,并应在此基础上实际跟车实习,提前熟悉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第二十二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客运企业对客运驾驶员进行统一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应当每月不少于 1 次,每次不少于 2 学时,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技能训练、安全驾驶经验交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训练等。客运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企业的客运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客运驾驶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客运企业可依托互联网技术积极创新、改进安全培训教育手段,丰富培训方式。客运企业应在客运驾驶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后,对客运驾驶员教育培训的效果进行统一考核。客运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入客运驾驶员教育培训档案。客运驾驶员教育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签名、考核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