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落幕的公捕公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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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落幕的公捕公判尽管各种禁令层层叠叠,但自 2008 年以来,公捕公判等示众执法又开始明显增多。 4 月 12 日 9 时,在湖南省祁东县政府广场举行了声势浩大的公捕大会,对以绰号为“猴子”的刘某为首的犯罪团伙 70 余人公开宣布逮捕,现场有两万余人。 2011 年 4 月 12 日 9 时,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举行了公捕大会,对绰号为“猴子”的刘某为首的犯罪团伙 70 余人公开宣布逮捕,现场共有两万余名群众。 仅三天之后,媒体又披露了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公捕公判大会。据报道,当日有 29 人被公开逮捕或宣判,千余市民在当地一家俱乐部参加了这一“盛会” 。 公开逮捕、公开宣判、公开拘留、公开处罚、

2、公开游街连续的举措标志着“示众执法”再次发热。 公捕公判的历史曲线 中国公安大学治安系副教授谢川豫对凤凰周刊记者说,未经审判的公拘公捕确实在人权保护方面有不妥之处,但她认为,此类做法在中国有着深厚的法律文化历史和很强的民意基础,不宜作过分简单的解读。 示众执法的历史在中外源远流长。不过在欧美,惩罚的形式化于 18世纪末、19 世纪初以后就逐渐式微。但在新中国,示众执法在历次政治运动中依然找到了门词的舞台。 为求新的气象,1950 年,中国大陆即开展了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 一位历史学者对当时在苏州专区举行的一次千人公审大会描述道,在对“反革命罪行”提起公诉后, “受害群众代表纷纷上台揭发

3、控诉,台上的控诉字字血、声声泪,激起台下千余群众代表的同仇敌忾”;当法庭审判长庄严宣判死刑决定时, “会场上顿时响起暴风雨般的掌声和口号声”。 群众检举揭发组织搜捕查证落实曲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组织公审公判,这是当年实施公审公判所遵循的基本路径。有资料显示,50 年代视仅广东南雄县就先后开过大规模的公审会 40 多次,小型控诉会 200 多次,参加群众达到全县人口的三分之二。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捕公判、挂牌批斗、五花大绑、游街示众等形式达到高潮。这一时期的公捕公判甚至绕过了执法部门。 据资料,在 1970 年,南京在五台山体育场召开一次大规模的“公判大会” ,对几十人进行公开宣判,为此,全城

4、戒严、交通中断、商店停业,上百万人被组织列队“观摩”警车、军车押解“现行反革命分子”游街示众。 严打中的示众执法 在“严打就是专政”的强烈攻势下,公捕公判大会找到了正当性,并迅速席卷全国。据经历过 1983 年“严打”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回忆,当年的“严打” “确实如同一场战役”:公判大会,挂牌游街,群众检举,群众扭送,一夜之间,罪犯纷纷落网。 在 1996 年和 2001 年两次“严打”活动中,示众执法的做法得以继续。 据大陆权威媒体报道,为了配合“严打”整治斗争,在 2001 年 4 月11 日上午,北京等 10 个城市公安机关召开群众大会,对一批刑事犯罪嫌疑人公开宣布逮捕。仅郑州一市

5、,就有 164 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开逮捕。在西安、广州,参加公捕公判大会的人员数以万计。 1951 年,在上海军事管制委员会召开的公审宣判大会上,工人们要求枪决罪大恶极的恶霸特务王松涛。 有了解当时“严打”背景的法律资深人士告诉记者,一些地方还跟别的地方搞竞赛,比谁的声势大,比谁拘捕、判刑的人多。为此,最高法院专门派出检查组到各地进行检查,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半年内就亲自带队跑了六个省,所到之处都极力呼吁要在“严打”中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撰文指出,公捕大会为了造声势,一般都要“攒”够一定数量才召开,这就势必造成以下三种违法现象

6、:或者超期拘留,不及时向检察机关报捕;或者在检察机关批捕后不立即执行,变相羁押,到要开“公捕大会”时再履行执行手续;或者搞两次逮捕,即对已经被逮捕过了的,拉出来再“逮捕”一次。 事实上,超期羁押问题在 2001 年“严打”之后就已十分凸显。为此,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在 2003 年都部署了清理超期羁押专项工作。 据资料显示,在 2003 年,大陆法院清理了超期羁押案件 4100 件,涉及人员达 7658 人;检察系统超期羁押达 24921 人次。 层层禁令 对于公捕公判,在法律文件层面上,内地早有忧虑认知。 早在 1979 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 1

7、979 年 10 月 30 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李步云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一文,指出罪犯也是公民,尽管剥夺了人身自由,但其财产、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都应受到保护,一时间,该话题在全国引起了轰动和广泛讨论。据李步云事后回忆,该文在当时被视为“自由化”的代表,被个别中央领导及有关单位点名批评,在“清理精神污染”的运动中他也险些因此挨批。 为与国际社会接轨,消除“国外影响” ,1984 年 11 月 21 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法院等联合发出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 ,强调指出“执行死刑不准游街示众” 。 1986年 7 月 24 日,最高法院等部门又发

8、出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 ,再次强调:“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特别是开放城市更要严加注意,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 然而,之后的几次“严打” ,一些地方仍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有鉴于此,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于 1988 年 6 月 1 日再次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 ,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 。该通知还规定, “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 1996 年,大陆刑事诉讼法修改案公布。其中

9、,最引人注目的是第 12条的规定,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该法还再次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禁令由此上升到法律层面。 之后在 1997 年 10 月和 1998 年 10 月,中国政府又分别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并于2001 年 2 月 28 日批准了前一公约,使人权保护成为国家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并将自己纳入国际人权体制之中。 卷土重来 然而,自 2008 年以来,示众执法又开始明显增多。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从 2008 年起计至本文截稿时止,经公开报道案例至少已达 196 起,其中,2008 年 29 起,

10、2009 年 76 起,2010 年 78 起,进入 2011 年以来已有13 起。 “有那么多吗?”在本刊记者的采访中,公安部、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都有类似的反映。据记者统计,在上述 196 起案例当中,由地级以上城市组织的有 15 起,其余的 181 起均为县级城市或市辖区(占 92.8%) 。 较低的层级减轻了“震感” ,幅员的辽阔也让上级机关显得颇为钝感。一位公安部官员对记者说, “现在一定程度上要靠舆论监督。如果网络、舆论上没有引起太大的反响或其他网络民意上没有特别的要求的话,引起的重视也许就不太够。 ” 据记者检索调查,与以往“严打”相较,此番示众执法来势更“凶”大多数的

11、示众执法针对的对象并非严重刑事犯罪,而主要是常见多发的治安类案件,尤以“两抢一盗(抢劫、抢夺、盗窃) ”为甚。而一些过失犯罪(如失火、交通肇事) 、涉税案件等恶性较轻的案件也在打击之列。 2010 年,部分地区陆续出现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示众性惩罚,如张榜公布卖淫嫖娼人员的个人详细资料,甚至将卖淫“小姐”牵绳游街示众,一时间引起舆论哗然。之后公安部召开了内部会议,批评了此种做法,并下发通知要求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此外, “示众”甚至还有用作压制手段之嫌。据内地媒体 2009 年报道,8 位村民举报村支书后被挂牌示众判刑;2010 年,两名陕西渭南市富平县农民进京上访后,

12、被县政府组织安排了一次公开处理大会。 在示众执法中,胸前挂牌、用敞篷车押解甚至让被执法人下跪等做法颇为扎眼。而网络上传的图片也多为“高清现场照” ,极少有做遮盖或模糊处理。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卫东对本刊记者说, “刑事追究是一场由国家发动的对个人的战争,国家强大无比,个人身单力薄,因此个人的权利必须要受到正当程序的保护,否则,这将是一场非正义的战争。 ” “这样的做法就是要这种方式让大家看到,违法犯罪的下场就是这样的,以达到震慑的效果。 ”陈卫东认为,这种做试图以最直接的方式来追求最直观的“严打”效果,暴露了一种功利思想。 功利 ZT,近年来湖南省耒阳市已 4 次举行公捕公判

13、大会。一份河北魏县的官方报告则提出要“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公捕公判大会,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 一位地方警察表示,如今社会治安形势不太好,老百姓怨言很多,警方面临很大的压力。公捕公判可以让公众了解警方的工作,提升警方的公信力,也可以增强民众的安全感。 众多的公捕公判事例往往作为“政绩”在地方媒体上加以宣传值得玩味的是,个别事例也被中央级媒体直接报道或予以转载。 据记者观察,此轮的“示众风” ,也有一定“风向”可寻。被官方视作“敏感时期”的时间段,此种做法就会较为集中。以 2010 年为例,在“两节” (元旦、春节)期间的案例多达 15 宗,接近全年的 20%。为“平安奥运” 、 “平安省运”

14、 、 “确保两会顺利召开” 、 “国际禁毒日”等,都成为一些地方召开公捕公判的“由兴” 。而更为常见的示众执法事件,是与各级公安系统部署的专项行动相关,如“打黑除恶” 、打击卖淫嫖娼、打击“两抢一盗”等。 普法之惑 陈卫东认为,公捕公判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打击犯罪的正常手段不足,而只能借助非正常手段运动式打击犯罪。 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谢川豫介绍,在国外,也有将嫌疑人或罪犯隐私进行披露的做法,如对有性侵犯前科的人,要告知周围社区的居民。她认为,中国目前治安形势比较严峻,警方面临的问题是前所未有的,很多治理手段都在摸索当中,社会应给以更多的理解和宽容。 但有法律学者指出,如果执法部门罔顾各项规

15、定,采用贬损人格的违法方式来执法,只会加重行为人的仇视和反社会心理。 在上述统计的 196 起示众执法事例中,参加人数少则几百上千,多则过万。其中,经媒体报道人数“上万”的就有 30 起,其中以 2009 年为甚,多达 14 起。而在参与的人群中,学生一般都会被作为“普法”对象受邀参加。 “这叫什么普法?”这是一位司法部官员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的第一反应。在她看来,以侵害人权、违反规定的做法来“普法” ,只会起到反效果。她认为,最需要“普法”的,恰恰是那些迷恋示众的官员。 陈卫东向本刊记者指出,加强法制宣传有许多可行的途径,如增加新闻的透明度、加大庭审公开的力度、组织群众旁听,对已决案件进行宣传

16、报道等。 与“公捕”的巨大非议相比, “公判”似乎只是将范围有限的审判庭移到了有更多空间的体育场、广场等,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但空间也在改变着实质。一位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表示,一般公捕公判都由当地政法委牵头,公检法部门共同参加的,而且参与人数众多,所以“形式感”很强,很难像正常庭审那样组织有效的控辩,法官也难免会受民情、民意所左右,公检法部门之间的分工界线也会变得模糊,给人“联袂演出”的感觉。 而一位地方检察官也表示,检察院的地位在公捕公判中也很尴尬,因为检察院既是批准逮捕的部门,也是公诉机关,同时又担负着法律监督的责任。在特定的场景和任务下,检察院难以实行有效监督。 一名著名的诉讼法老前

17、辈提出了自己的担忧,认为此风不可长,尤其不能将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变成“公民审判” ,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司法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如果旁落他人,则容易重蹈群众运动的历史覆辙。 而据内地媒体报道, “公民审判”在一些地方却作为改革举措推出。2009 年 4 月 10 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就邀请了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官员和普通市民代表参加了一起死刑上诉案件的庭审,并请受邀人员在庭审结束后发表意见,作为二审合议庭的“重要参考” 。此举引来了颇多争议。 当被问及正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否会针对示众执法问题作出规定时,上述诉讼法专家表示“应该不会” 。他认为,此类现象的重现并不是因为立法缺位,而是在法治观念的缺位。 编辑 罗科 美编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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