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45 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 2005 年 11 月 24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0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部长 高强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2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
2、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 A 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 疑 似 高 致 病 性 病 原微 生 物 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 输管理。第四条 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运输。第五条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第六条
3、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3(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 (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第七条 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
4、二)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第八条 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可以申请多次运输。多次运输的有效期为 6 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第九条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申请材
5、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运输出发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4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
6、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对于为控制 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卫生部之间可以通过传真的方式进行上报和审批;需要提交有关材料原件的,应当于事后尽快补齐。根据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应当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提出申请,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将审批情况于 3 日内报卫生部备案。第十
7、二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当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 包装 说明 PI602)规定的 A 类包装 标准,符合防水、防破 损、防外泄、耐高温、耐高压的要求,并 应当印有 卫生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签、 标识 、运 输登记 表、警告用 语和提示用 语。第十三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有专人护送,护 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申请单位应当对护送人员进行相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在护送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当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发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8、种或样5本准运证书到民航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通过民航运输的,托运人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和国 际民航组织文件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 的要求,正确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并提交正确填写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交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航空承运人和机场实施运输。如需由未经批准的航空承运人和机场实施运输的,应 当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在运输之前的包装以及送达后包装的开启,应当在符合生物安全规定的场所中进行。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仔细检查容器和包装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所有容器和包装的标签以及标本登记
9、表是否完整无误,容器放置方向是否正确。第十六条 在运输结束后,申请单位应当将运输情况向原批准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出入境,按照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 关 于 加 强 医 用 特 殊 物 品 出 入 境 管 理 卫生 检 疫 的 通 知 进 行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2006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包装标识文 件6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危险标签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登
10、记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制冷剂: 请勿自行打开如有破损、渗漏或遗失请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 系 人:联系电话:73、外包装放置方向标识注:在航空运输时,包装标记、标签以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第五部分第二章及第三章的相关规定为准。收样单位: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送样单位: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8可感染人类的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菌 ( 毒 ) 种 或 样 本 运 输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联 系 人: _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制9填 表 说 明1、按申请表的格式,如实地逐项填写。2、申请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及管理规定。未按要求申报的,将不予受理。4、病原微生物分类及名称、运输包装分类见卫生部制定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5、申请表可从卫生部网站 () 下载。10规格及数量名称(中英文)分类/UN 编号 样品状态 每包装容量 包装数量来源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目的主容器 辅助容器 填充物外包装 制冷剂名称与数量拆检注意事项起点运输起止地点终点运输次数 运输日期名称地址接收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运输方式运输工作负责人职务或职称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