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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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教案教学目的:1、了解什么是极端化和什么是去极端化的抽象概念2、熟悉去极端化条列共 7章 50条的瘠土内容3、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宗教思想意识,规范化自我宗教信仰、各种宗教活动教学方法:叙述讲解的方式授课,配合课件和红色电影等多媒体教学手段。教学过程一、 导入在生活当中我们总是遇到一些极端思想、极端主义、极端言行,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在社会中杨忠德还带来了危害,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维护社会和谐和人民生活安定,今天我镇政府在查斯社区组织培训学习,由我和大家共同探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这部分内容二、 “过程、认识

2、极端化的含义。2刚才我们多次提到“极端极端化去极端化条列”等词汇,我们感觉它在我们生活中是不好的,危险的,甚至是能造成极大危害的。但什么才是去极端化呢?“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那么这些极端化、极端主义在我们的生活中其实我们都是能发现得到,或是听说的到。(可以举生活中一些列子加以说明:极端主义思想、极端化在我们生活中造成的危害事件。)所以我镇一直在开展了“去极端化”这项工作,“去极端化”指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

3、,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所以 2017年 3月 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这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定义了极端化。在此基础上,将极端化的表现也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予以明确:如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等 14种以及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今天我就和大家一3起来学习研究此条列,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一共 7章 50条。、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

4、端化条例1-3 章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第四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

5、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4第五条 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第六条 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第八条 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极端化的主要表现第九条 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一)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6、(三)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5(四)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五)干预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六)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七)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八)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九)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十)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十一)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

7、污损人民币的;(十二)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十三)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视频的;(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6(十五)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第三章 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第十条 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第十一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改善民生、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第十二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8、;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分裂斗争,禁止利用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扰乱社会秩序。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借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学术论坛等传播、宣扬极端化。第十三条 去极端化应当开展大宣讲、大学习、大讨论,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群众崇尚科学、文明,用法律知识教育群众学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驳斥邪说谬论,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化。第十四条 去极端化应当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帮教活动相结合,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与技能培训相结合,教育转化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增强教育转化成效。7第十五条 去极端化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发挥社区、行业部门以及各

9、类企业作用,做好流动人口去极端化工作。、互动环节讲到这里大家听的累了,我也讲的口干舌燥,接下来我们来进行个小游戏,放松放松。击鼓传花的游戏:中者回答相关问题或是自行表演节目。(或是其他)、 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4-6 章第四章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去极端化工作。第十七条 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巩固完善宗教人士教育培训和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服务管理,加强宗教出版物的审核,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做好讲经解经工作,引导正信正行。会

10、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开展普法活动,培育和提高各族群众尊法、学8法、守法、用法意识。加强监狱管理,防范遏制极端化在监狱传播,做好相关改造、教育、转化工作。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防范打击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的综合治理工作。防范打击利用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等从事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境外极端势力渗透破坏活动、非法出入境活动,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控。第二十条 教育部门应当防范极端化干预国民教育,加强对师生进行民族宗教政策、有关法律

11、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加强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审核,防范和抵御极端化向校园渗透。第二十一条 文化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进步、开放、包容、文明、科学的理念,创新文化活动,引领文明风尚。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丰富文化产品,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宣传品。第二十二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弘扬主旋律,强化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提高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各类节目的审核,加强正面引导,增强各族群众自觉抵御极端化渗透的意识。9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强化行业管理,防范极端化传播和渗透。第二

12、十四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教育,防范极端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和在医疗卫生场所传播。第二十五条 网信、经信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网站、论坛、微博、QQ、微信等自媒体和即时通讯软件的管理,及时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不良信息,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第二十六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落实对手机、声讯台、固定电话等通信工具中含有极端化内容的音频、留言、通话记录等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传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

13、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留存证据,及时报案;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阻断,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婚姻、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防范和抵御极端化渗透。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经营许可、注册登记和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堵住源头,防止10宣扬极端化的物品进入市场,并依法查处市场内宣扬极端化的物品。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推行新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提高法治化水平,建立常态化治理机制,依法做好去极端化工作。第五章 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第三十条 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第三十一条 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会员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防范极端化在工会会员中传播。第三十二条 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鼓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崇尚先进文化、适应现代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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