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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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邮 政 行 业 标 准YZ/T 0129-2009 - 邮政普遍服务Universal postal service 2009-09-18发布 2009-10-01 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基本内容、要求和服务规范。本标准适用于按国家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及与邮政普遍服务相关的其他组织和人员。本标准也适用于邮政企业提供的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邮政普遍服务 universal postal service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

2、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2.2 邮政企业 postal enterprise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2.3 邮件 mail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2.4 平常邮件 ordinary mail邮政企业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2.5 给据邮件 registered mail邮政企业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2.6 保价邮件 insured mail寄件人按规定交付保价费,邮政企业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给据邮件。2.7 全程时限 end to end time

3、 limit 邮政企业从收寄邮件到投递邮件的时间间隔,以邮件上日戳时间计算为准。包裹等投递通知单的邮件,以通知单上日戳时间计算为准。注:全程时限=投递日戳日期-收寄日戳日期。3 总则3.1 时效性邮件寄递时限应达到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3.2 准确性邮政企业应将邮件按照规定的投递方式投交给收件人。3.3 安全性安全性应主要包括: 交寄邮件不应对国家、组织、公民的安全构成危害;邮政企业应通过各种安全措施保护邮件和服务人员的安全,同时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不应给对方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

4、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应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应检查、扣留邮件、汇款。3.4 方便性邮政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条件,以方便用户办理业务。3.5 强制性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3.6 普遍性邮政企业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乡地区的所有用户提供邮政普遍服务。4 业务范围邮政企业应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 5kg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 10kg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开办所有上述业务,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应停止或限制办理上述业务。5 邮政设施5.1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

5、邮政营业场所设置要求5.1.1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设置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北京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 1km服务半径或 12 万服务人口;其他直辖市、省会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 11.5km 服务半径或 35 万服务人口;其他地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 1.52km 服务半径或1.53 万服务人口;县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 25km 服务半径或 2万服务人口;农村地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 510km 服务半径或 12 万服务人口;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5.1.2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原则上应设置 1个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

6、所。5.1.3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5.2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服务设施要求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服务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营业场所应公示名称和营业时间;营业场所内应布局合理,指示清晰,环境整洁;邮政企业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营业场所内应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营业场所内应提供便民服务设施及用品用具。5.3 邮筒(箱)设置要求5.3.1 邮筒(箱)设置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直辖市、省会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 0.51km 服务半径;其他地级城

7、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 12km 服务半径;县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 22.5km 服务半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 5km服务半径;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5.3.2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门前应设置邮筒(箱)。5.3.3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等人口密集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增加邮筒(箱)的设置数量。5.4 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

8、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邮政设施的产权主体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6 服务时限6.1 营业时间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城市主城区每周营业时间不应少于 6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应少于 8小时;城乡结合区每周营业时间不应少于 6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应少于 6小时;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营业时间不应少于 5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应少于 6小时;农村地区每周营业时间不应少于 3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应少于4小时;车站、港口、机场、高等院校、繁华地区等客流量大的区域,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营业时间;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9、的标准执行;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可根据实际用邮需求,适当调整营业时间,调整后的营业时间应对外公布,并按公布的营业时间对外服务。6.2 开取邮筒(箱)次数邮政企业应在邮筒(箱)上标明开取信件的次数和时间,并按时开取信件。开取邮筒(箱)次数应满足以下要求:城市每天不应少于 1次;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不应少于 5天,每天不应少于 1次;农村地区每周不应少于 3天,每天不应少于 1次;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可按当地的投递频次开取邮筒(箱)。6.3 邮件全程时限6.3.1 信件全程时限信件全程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直辖市、省会城市间 36 天,不超过 6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 9

10、5;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 59 天,不超过 9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 95;省际其他地区之间 815 天,不超过 15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 95。6.3.2 印刷品、包裹(包括用户领取邮件的通知单)全程时限印刷品、包裹全程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直辖市、省会城市间 510 天,不超过 10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 95;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 815 天,不超过 15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 95;省际其他地区之间 1020 天,不超过 20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 95。6.3.3 邮政汇兑时限按址汇兑的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邮政汇兑全国联网网点,在收汇 3天内应将取款通知单投递用户;邮政汇兑非全国联网网点,在收汇

11、10天内应将取款通知单投递用户;邮政企业应在收款人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 60天内,为用户兑领汇款。6.3.4 其他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邮件全程时限,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国际邮件在国内部分的寄递时限,应参照国内邮件时限标准执行。7 服务环节7.1 收寄7.1.1 收寄方式邮政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如下收寄方式:窗口收寄;邮筒(箱)收寄;流动服务收寄。7.1.2 收寄要求7.1.2.1 业务资费邮政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及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不应限定用户支付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方式,不应以任何方式限定或指定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或搭售其他商品

12、。7.1.2.2 封面和单据封面和单据应满足以下要求:封面和单据中采用格式条款涉及用户权利和义务的,应当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邮政企业在收寄邮件时应清晰、规范地加盖收寄日戳等各种业务戳记;邮政企业应按规定向用户提供收据或发票等凭证,业务单据的填写应规范、明晰、完整。7.1.2.3 禁寄和限寄物品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并在营业场所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用户。7.1.2.4 收寄验视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应检查信件

13、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应不予收寄。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应不予收寄。7.2 邮件投递7.2.1 投递方式7.2.1.1 基本要求邮件的投递方式主要包括按址投递、用户领取以及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时,应清晰规范地加盖投递日戳。7.2.1.2 按址投递下列邮件应按规定实行按址投递:信件(保价信件除外);印刷品(无法投入到信报箱的除外);汇款通知、包裹领取等各类通知单。7.2.1.3 按址投递条件新建的企业、事业、居民住宅,应当由单位或者居民住宅的主管部门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单位更改名称、收件人变更地址,应当事先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邮政企业应当公布登记地点和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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