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 商 运 营 合 作 合 同甲 方 : 地 址 :乙 方 :地 址 :甲 乙 双 方 经 过 友 好 协 商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 独 家 )合 作 招 商 运 营 甲 方 拥 有 的 商 业 广 场 ( 以 下 简 称 该 项 目 ) 事 宜 ,在 互 惠 互 利 的 基 础 上 达 成 以 下 协 议 , 并 承 诺 共 同 遵 守 。第 一 条 合 作 方 式 和 范 围甲 方 指 定 乙 方 为 该 项 目 的 独 家 策 划 招 商 运 营 合 作
2、, 甲 方 指 定 的 ,由 甲 方 在 商 业 广 场 项 目 , 该 项 目 为 商 业 物 业 , 招 商 面 积 共 计占 地 面 积 约 平 方 米 。1. 委 托 工 作 事 项( 1) 负 责 本 项 目 的 整 体 招 商 运 营 策 划 工 作 ;( 2) 负 责 本 项 目 的 商 业 物 业 的 招 商 运 营 合 作 ;2. 服 务 内 容乙 方 以 市 场 为 依 据 按 照 甲 方 的 要 求 制 定 具 体 的 、 可 实 施 、 可 操 作 的 营销 及 招 商 方 案 。乙 方 在 项 目 营 销 策 划 方 案 的 指 导 下 , 制 定 具 体 的 产 品
3、 包 装 和 推 广 计 划 ,拟 定 符 合 项 目 定 位 及 经 营 的 招 租 方 案 , 为 甲 方 提 供 项 目 营 销 及 招 商策 划 ; 在 项 目 产 品 招 商 期 间 深 入 跟 进 项 目 营 销 及 招 商 策 略 , 组 建 招 商团 队 , 为 甲 方 提 供 项 目 招 商 合 作 服 务 。第 二 条 合 作 期 限1. 本 合 同 招 商 合 作 期 限 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运 营 合 作 期 限 为 ( 开 业 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合 同 到 期 后 , 如 甲 方 或 乙 方 提 出 终 止 本 合 同 , 则 按 本
4、 合 同 中 合 同 终 止 条款 处 理 。2.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合 作 期 内 , 除 非 甲 方 或 乙 方 违 约 , 双 方 不 得 单 方 面终 止 本 合 同 。3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合 作 期 内 , 甲 方 不 再 为 该 项 目 指 定 其 他 合 作 商 。第 三 条 费 用 负 担1. 甲 方 提 供 本 项 目 广 告 宣 传 及 市 场 推 广 所 需 费 用 , 相 关 方 案 由 乙 方研 究 后 提 交 并 经 甲 方 审 定 后 执 行 。2 甲 方 承 担 前 期 装 修 及 设 备 费 用 , 达 到 开 业 标 准 。3. 免 费 提 供
5、 乙 方 销 售 场 地 及 相 关 办 公 设 备 和 办 公 用 品 , 配 合 乙 方 办理 有 关 事 宜 。 招 商 中 心 包 装 、 营 销 管 理 费 用 如 : 办 公 文 具 耗 材 、 水 、 电费 、 清 洁 、 保 安 费 , 以 及 项 目 在 宣 传 推 广 期 间 的 广 告 设 计 、 项 目 包 装 、公 关 活 动 、 媒 体 投 放 等 费 用 均 由 甲 方 负 责 , 但 乙 方 应 节 约 合 理 的 使 用 。如 甲 方 有 理 由 怀 疑 乙 方 未 合 理 使 用 则 一 经 证 实 , 则 合 理 支 付 外 费 用 由 乙方 自 行 承
6、担 。4. 具 体 招 商 运 营 工 作 人 员 的 开 支 及 日 常 支 出 由 乙 方 负 责 支 付 。5 后 期 运 营 所 需 物 业 、 管 理 等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第 四 条 价 格商 业 物 业 招 商 价 格 由 乙 方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提 供 合 理 的 建 议 方 案 , 由 甲方 签 字 确 认 后 执 行 。第 五 条 合 作 佣 金在 合 作 期 内 , 甲 方 根 据 乙 方 的 业 绩 支 付 合 作 佣 金 , 招 商 合 作 佣金 支 付 :1、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3 天 内 ,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前 期 策 划 运
7、 营 费 用 5万 元 。2、 在 合 作 期 内 , 甲 方 以 出 租 面 积 及 出 租 金 额 作 为 考 核 条 件 , 合作 佣 金 为 每 出 租 单 位 年 租 金 的 %, 合 作 佣 金 =单 位 出 租 价 格 面积 % 3、 在 运 营 合 作 期 内 , 甲 方 以 出 租 面 积 及 出 租 金 额 作 为 考 核 条 件 ,合 作 佣 金 为 每 出 租 单 位 年 租 金 的 %, 合 作 佣 金 =单 位 出 租 价 格 面 积 % 第 六 条 合 作 佣 金 的 结 算 及 支 付 时 间1. 当 经 营 者 签 订 商 铺 租 赁 合 同 , 并 已 付
8、清 租 赁 合 同 上 所 注 明的 第 一 期 款 项 , 则 该 单 元 视 为 成 交 , 甲 方 应 据 以 计 算 合 作 佣 金 支 付 乙方 。2. 甲 乙 双 方 均 有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相 互 联 络 工 作 , 于 每 月 作 租 赁 面 积 之核 对 。3. 佣 金 的 结 算 时 间 为 次 月 5 日 之 前 , 乙 方 需 向 甲 方 详 列 结 算 账 目 ,结 算 金 额 按 经 营 方 签 署 之 商 铺 租 赁 合 同 ; 甲 方 向 乙 方 付 清 乙 方 应 收之 合 作 佣 金 。4. 若 有 经 营 者 在 签 署 意 向 书 并 交 纳 保
9、 证 金 ( 指 法 律 认 可 无 须退 还 者 ) 后 违 约 , 经 营 者 在 合 作 期 内 无 法 律 诉 讼 或 者 诉 讼 后 经 判 决 所交 定 金 归 甲 方 所 有 , 鉴 于 乙 方 已 提 供 了 招 商 工 作 , 甲 方 同 意 向 乙 方 支付 相 当 于 甲 方 所 实 际 收 取 定 金 总 额 50%的 佣 金 。 甲 、 乙 双 方 应 本 着“客 户 是 上 帝 ”的 第 一 原 则 , 充 分 与 经 营 者 协 商 , 如 与 经 营 者 协 商 退还 定 金 的 , 则 佣 金 不 予 计 提 。5. 商 业 物 业 招 商 价 格 由 乙 方
10、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提 供 合 理 的 建 议 方 案 , 由甲 方 签 字 确 认 后 执 行 。第 七 条 甲 方 的 责 任1.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提 供 以 下 文 件 和 资 料 :( 1) 甲 方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和 银 行 帐 户 ;( 2) 甲 方 应 提 供 有 关 部 门 对 项 目 批 准 的 有 关 证 照 ( 包 括 承 租 合同 ) ;( 3) 关 于 项 目 的 所 需 的 有 关 资 料 , 包 括 : 外 形 图 、 平 面 图 、 地 理 位置 图 、 室 内 设 备 、 建 设 标 准 、 电 器 配 备 、 楼 层 高 度
11、 、 面 积 、 规 格 、 价 格 、其 他 费 用 的 估 算 等 ;( 4) 乙 方 合 作 该 项 目 所 需 的 收 据 、 租 赁 合 同 , 以 实 际 使 用 的 数 量为 准 , 余 数 全 部 退 给 甲 方 ;( 5) 甲 方 正 式 委 托 乙 方 为 该 项 目 ( 独 家 ) 合 作 的 委 托 书 ;2. 负 责 保 证 本 项 目 的 合 法 性 。 负 责 向 乙 方 提 供 所 用 有 关 本 项 目 的 法律 批 文 副 本 或 复 印 件 , 及 所 需 详 细 资 料 , 并 保 证 一 切 资 料 具 有 合 法 性 和准 确 性 。3. 负 责 上
12、 述 宣 传 推 销 过 程 中 一 切 合 同 文 件 的 签 署 。4.甲 方 负 责 本 项 目 的 基 础 装 修 ( 包 括 吊 顶 、 地 面 、 空 调 、 门 面 等 ) ,达 到 招 商 得 装 修 标 准 。5.负 责 最 后 确 认 项 目 的 图 纸 、 面 积 、 数 据 、 建 材 设 施 和 装 修 标 准 ,并 负 责 执 行 双 方 确 定 的 有 关 招 商 配 套 硬 件 。6. 甲 方 负 责 与 经 营 者 签 订 商 铺 租 赁 一 切 合 同 文 件 。7. 及 时 支 付 乙 方 应 得 合 作 佣 金 。8. 由 甲 方 财 务 人 员 负 责
13、 统 一 收 取 客 户 的 保 证 金 和 全 额 租 金 。9. 在 合 作 期 内 收 到 乙 方 提 供 的 意 见 时 ,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就 乙 方 意 见 做出 答 复 , 以 甲 方 指 定 确 认 人 签 字 或 公 司 盖 章 形 式 认 可 为 准 。10. 同 意 在 本 项 目 的 宣 传 媒 体 及 资 料 上 印 上 乙 方 总 合 作 字 样 并 印刷 乙 方 LOGO 标 志 。第 八 条 乙 方 的 责 任1. 整 个 招 商 过 程 必 须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有 关 法 规 。 本 合 同 所 涉及 的 所 有 报 告 、 意
14、 见 分 析 、 设 计 方 案 等 服 务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2. 合 同 一 经 签 署 , 乙 方 正 式 派 驻 项 目 营 销 策 划 、 招 商 管 理 人 员 进行 项 目 的 前 期 营 销 策 划 与 部 署 工 作 。 并 按 与 甲 方 确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流 程( 见 附 件 二 ) 开 展 工 作 。3. 负 责 管 理 租 赁 表 , 组 织 招 商 工 作 , 根 据 各 阶 段 实 际 需 要 调 配 资源 ,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应 详 细 记 录 广 告 效 果 及 招 商 情 况 , 每 周 按 时 向 甲 方 提交 进 度
15、 表 , 以 便 双 方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及 时 调 整 策 略 。4. 合 作 期 内 对 项 目 周 边 相 关 商 业 进 行 市 场 跟 踪 调 查 , 对 竞 争 项 目根 据 不 同 阶 段 进 行 跟 踪 分 析 , 并 确 保 每 月 提 交 一 次 市 场 动 态 分 析 报 告 。5. 合 作 期 内 对 相 应 项 目 的 商 业 规 划 、 及 建 筑 设 计 , 如 商 业 业 态 的 功能 布 局 、 各 种 商 业 物 业 的 配 套 设 施 、 景 观 等 提 供 专 业 意 见 , 若 有 必 要 则参 加 相 关 专 题 会 议 。6. 合 作 期
16、内 负 责 对 本 项 目 公 开 招 商 前 的 所 有 营 销 推 广 、 招 商 策 略 、招 商 组 织 部 署 进 行 总 体 策 划 , 包 括 : 市 场 定 位 、 目 标 客 户 分 析 、 投 资 分析 、 招 商 时 机 、 招 商 方 式 、 各 期 的 推 销 策 略 、 价 格 制 定 、 价 格 调 整 、 付款 方 式 、 优 惠 方 式 等 , 由 甲 方 确 认 后 再 执 行 。7. 合 作 期 内 派 遣 有 足 够 经 验 的 专 业 招 商 与 策 划 队 伍 负 责 招 商 工作 , 核 心 团 队 ( 见 附 件 三 ) , 如 需 变 更 乙
17、方 团 队 成 员 需 经 甲 方 同 意 方 可变 更 。8. 在 甲 方 授 权 的 范 围 内 以 甲 方 名 义 与 经 营 方 签 订 意 向 书 , 并同 时 由 甲 方 派 专 人 收 取 保 证 金 。9. 合 作 期 内 乙 方 负 责 客 户 意 向 资 料 、 客 户 资 料 整 理 及 管 理 , 并 确保 资 料 及 时 更 新 准 确 , 且 须 实 时 与 甲 方 沟 通 并 共 享 客 户 信 息 资 料 。第 九 条 合 同 的 终 止 和 变 更1 经 双 方 同 意 可 签 订 变 更 或 补 充 合 同 , 其 条 款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18、律 效 力 。第 十 条 违 约 责 任1. 甲 、 乙 双 方 承 诺 遵 守 合 同 所 有 条 款 , 共 同 执 行 。2. 如 甲 方 未 能 按 本 合 作 合 同 确 认 的 期 限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作 费 用 , 则乙 方 有 权 自 逾 期 之 日 起 除 应 收 款 外 , 每 天 向 甲 方 加 收 甲 方 当 期 未 付 款 总额 0.3的 违 约 金 , 超 过 六 十 天 则 按 甲 方 违 约 处 理 , 甲 方 须 向 乙 方 补 偿相 应 的 损 失 10 万 元 。3. 如 出 现 其 它 违 约 责 任 , 甲 、 乙 双 方 可 按 中 华 人
19、民 共 和 国 合 同法 向 违 约 方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并 追 讨 由 此 所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 第 十 一 条 其 他1. 本 合 同 期 满 时 , 如 不 续 约 , 合 作 关 系 终 止 后 , 而 甲 方 须 在 不 迟于 移 交 后 一 月 内 向 乙 方 支 付 所 有 酬 金 及 其 他 应 付 款 。2. 本 合 同 附 件 作 为 本 合 同 有 效 补 充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3. 本 合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条 款 , 补 充 条 款与 本 合 同 具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4.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时 , 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 。5.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纠 纷 , 双 方 应 及 时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时 , 双 方 同 意 向 项 目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请 诉 讼6. 本 合 作 合 同 壹 式 肆 份 , 于 双 方 签 署 盖 章 后 生 效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贰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甲 方 : 乙 方 :委 托 人 : 委 托 人 :签 署 时 间 : 年 月 日 签 署 时 间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