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页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公示版)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食药监食罚2018 103号当事人:博罗县黑娃保健品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博罗县长宁镇新镇敬老院旁 邮编:516133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4132200757统一信用代码:91441322725082162P法定代表人:余德文 性别:男 职务:/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惠食药监稽201836 号文的有关要求,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受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对你公司生产的存放在成品库已检区的“金银花(固体饮料)” (生产日期:2018.07.02;生产批号:
2、20180701;规格:200 克(10 克 X20 小包)/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食品霉菌项目不符合 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 日生产了规格为 200克(10 克 X20 小包) /包、批号为 20180701 的“金银花(固体饮料)”500 包,当天自 检用了 3 包,当天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该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检购样 12 包,所剩 485 包于 2018 年7 月 20 日销售给东莞的经销商。2018 年 8 月 17 日你公司知悉所生产的 20180701 批次“金银花
3、(固体 饮料)” 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后,即采取了召回措施,并于8 月 20 日将此前售出的 485 包 20180701 批次“金银花(固体饮料)” 全部召回存放于二楼成品仓库。你公司于 8 月 23 日在召回的案涉食品中自行取样 3 包送惠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第 2 页 共 页检验,所剩 482 包案涉食品后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案涉食品最终没有被消费者购买使用。经你公司自查,造成霉菌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为企业未对生产设备等生产关键环节实施控制要求,在生产过程中未对生产设备、工具进行彻底地清洁和消毒等原因造成的。经统计,案涉食品货值金额共 900 元,违法所得共计
4、 3.6 元。你公司未对生产设备等生产关键环节实施控制要求、生产经营“ 霉菌 项目”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 标 准的“金银花(固体饮料)”的行为, 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食品生 产企业应 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同 时,你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
5、者采购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 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规定的采购原
6、料查验、第 3 页 共 页产品出厂前自检和召回等义务,没有证据证明是故意违法,且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并全部召回不合格食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发生,不合格食品实际上没有被消费者购买使用,没有对消费者权益和身心产生实际性危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相关证据: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检查笔录(两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 询问调查笔录(两份)、被扣押的“金银花(固体饮料)”(482 包);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德文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生产负责人陈力身份证复印件;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 营业执照(副本)、案涉“金银花(固体饮料)” 的混合及制粒生产记录、 自动包装生产记录、 外包装生
7、产记录、成品原始检验记录、 成品检验报告单、 广东省黑娃保健品有限公司检验台账、 产品销售台账记录、 包装材料消毒记录、防鼠防蚊虫记录、广东省惠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案涉批次食品检验报告(自行送检)、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017 年 11 月 24 日出具的夏桑菊(夏枯草桑叶凉茶固体饮料)检验报告复印件;召回公告、 召回情况及说明、 不合格原因分析报告、 整改报告;经销商东莞市食品化工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包装材料检验报告及供应商潮州市潮安区有限公司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印刷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复印件;凉茶浓缩液检验报告及供货商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
8、营业执照复印件;食用葡萄糖检验报告单及供货商秦皇岛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 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本局于2018年12月13日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拟处罚决定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惠市)食药监食罚告第 4 页 共 页2018103号),你公司明确放弃 陈述申 辩权利且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经综合衡量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的风险性、社会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等相关因素,本着行政处罚应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9、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10、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事实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 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食第 5 页 共 页品药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11、裁量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下限以下(不含下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五)主动采取召回或赔付等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6元;3、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金银花(固体 饮料)”482 包;4 、并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共10003.6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6 个月内依法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