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物资购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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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首都医科大学物资购置管理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207 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备199714 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供字20009 号)、原国家科委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198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教财20012 号)等文件的规定,落实物资归口管理,贯彻我校关于加强物资购置管理的指示精 神 , 提 高 学 校 对 仪 器 设 备 的 投 资 效 益 , 结 合 学 校 的 实 际 情况 特 制 定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物 资 购 置 管

2、理 实 施 细 则 , 以 下 简 称 “实 施细 则 ”。第二条 凡单价在 500 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在 800 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以及单价未达到规定标准而耐用期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大批同类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均属本“实施细则”的管理范畴。具体包括以下十一类:(一)仪器仪表 (二)机电设备(三)电子设备 (四)印刷机械(五)卫生医疗器械 (六)文体设备(七)标本模型 (八)工具、量具和器皿(九)行政办公设备 (十)非标产品(十一)软件及低值批量物资 第三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信息通讯和服务保障等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为了保证教学、科研等各

3、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学校的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完成。第四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执行购置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二、购置方式和程序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分为集中购置和分散购置两种方式:重点学科、基础实验室装备等各种专项款以及成批量且额度较大的其它物资的购置属集中购置;各部门提出的零散物资的购置属分散购置。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程序:(一)建立项目库:各使用单位填写项目书报二级学院、部、处;学校下属各二级单位建立项目库,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建立校

4、级项目库。( 二 ) 组 织 论 证 :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专 家 委 员 会 对 项 目 库 进 行 论 证 。论证内容:1、主机及配套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金额。2、任务和用途。教学方面:为哪些课程开设哪些试验项目及学时数、接纳学生人数;科研方面:为哪些课题服务、估计使用的年时数;社会服务方面:估计可能提供服务的年时数。3、安装场所及技术条件(供电、环保等);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4、经费来源及投资估算。5、选型理由。说明选择该型号的利弊(先进性和适用性)。6、预测仪器的利用率、覆盖的受益面及可能的风险。7、本室和学校该类仪器设备的现有状况。凡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必须提供

5、原仪器设备使用及效益的情况。8、预 购 仪 器 设 备 所 需 不 低 于 购 置 费 6%的 运 行 维 修 费 的 落 实 情 况 。专家委员会出席人数不得少于 2/3。专家针对上述 8 项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报主管校长签字批准。(三)购置仪器设备的购置工作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完成。实行统一组织购置的管理模式,贯彻政府采购法规,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特殊情况下用户自行购置必须有主管物资工作的校级领导签批意见,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做主自行购置。1、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法执行。2、自行采购项目:100 万元以上:采取招标方式采购,委托招标公司负责执行

6、。50100 万元:采取招标方式采购,聘请校内、外 35 名专家评标。3050 万元:采取招标方式采购,聘请校内 35 名专家评标。30 万元以下:由三人采购小组负责执行。3、采购规范要求:(1)用户必须提供仪器设备的选型、技术参数指标、详细配置情况,以保证所到货物完全符合用户需求。(2)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对外签定购置合同,对于大额度的购置任务尽可能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采购的形式来完成,同时要接受财务、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3)成批量大额度低值物资的购置:凡可批量购置的各种低值物资,使用部门按月或季度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前报送计划,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采购供应。(4)设备与实验室

7、管理处对进口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履行相应的外贸手续。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符合使用单位的要求,在购置工作中必须作好市场调研(货比三家)、选择质优价廉、售后服务好的商家为学校提供服务。(5)零散仪器设备的购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首都医科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单,必须由所属院、所、部、处、系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确认后方可执行。第七条 凡使用经学校财务处履行财务手续的经费购置仪器设备,而仪器设备使用场地不在学校范围内的必须在主管的二级部门(院、处)建立二级固定资产帐目。三、验收及购后服务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详见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细则。第七条所涉及的仪器设

8、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验收。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购后服务:(一)仪器设备验收后即进入购后服务期。(二)后服务事宜一般由厂家、供货商,按购置合同协议或按行业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来确定。(三)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时,由采购人员负责与供货厂商或专门服务单位联系解决。(四)过保质期的仪器设备的维修按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细则办理。 四、物资购置工作的廉政建设第十条 为了增强物资购置工作的透明度,使购置工作更加公开、公正、公平,让广大师生员工了解更多的市场信息,提高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接受群众监督,物资设备管理部门提供仪器设备的信息服务,包括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指标、价格、厂商等;用户也可以随时向物资设备部门提供可靠的市场信息及可行性建议,共同搞好物资购置工作。第十一条 物资购置人员要坚持廉政准则,不准私自索取回扣、中饱私囊。购置工作中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和廉洁奉公的精神。物资购置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供货厂商的选择、仪器的选型及配置、价格、购后服务等都要贯彻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要认真学习总结物资购置工作的先进经验,对各种不良作风要坚决抵制,加强财会审计和监察等监督工作。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查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违纪处理;对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本“实施细则”是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而制定的,凡与本实施细则有出入之处,皆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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