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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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陕西师范大学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宗旨为了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工作,推动我校向以教师教育为主要特色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迈进,鼓励各院(系)、中心积极承办高层次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以及学术交流活动,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更多地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特设立“陕 西 师范大学学 术 会议与学术交流专项 基金” (以下简称“学术交流基金” ),并制定本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及职责学校拨专款设立学术交流基金账户,授权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分别负责基金的管理工作。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分别受理各单位承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及学术交流活动,教师和科

2、研人员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会议的经费申请,审核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预算,提出具体资助建议,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按学校财务制度实施。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承担基金使用的监督工作,并于每年年末向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划与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第三条 基金的申请与使用范围凡我校各学院、专门研究机构承办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活动、邀请学者来校讲学、我校在编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皆可申请本基金资助。申请承办会议资助的单位应以书面方式提供拟承办会议的相关信息,包括承办会议的批文、会议目的、时间、规模以及与会人员情况,并提交会议经费预算表。经费预算应详列总经费需求的各分项

3、构成情况,并说明除本基金资助以外,不足部分的数量及解决办法。经费预算的编制应遵守以下原则:不得包括境外与会者的境外交通费;国内与会者的往返交通费限于院士、人文社会科学具有崇高名望的资深教授、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二级学科及其以上学会的理事长、国家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委员;除特别邀请的专家外,一般与会人员应合理收取会务费;除特别批准外,不得包括西安以外地区的考察费用,亦不得在校外酒店或西安以外的旅游地举办会议。凡由其它高校主办而我校有关单位协办的会议,一般不得申请本基金资助。凡邀请学者来校讲学,申请资助者应提供所邀请学者的学术背景情况,并提交讲学计划与预算表。所邀学者一般应住校内。学

4、术报告酬金及礼品费用应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申请参加校外学术会议(理科仅资助国际学术会议;文科资助包括国际与国内学术会议,但国内会议资助仅限于无“211 工程” 及重点学科专项资金支持的学院)资助的教师,应以书面方式提供拟参加会议的相关信息,包括会议的目的、时间、地点、主办者等,并提交正式的与会邀请函和参会费用预算表。经费预算应详列总经费需求的各分项构成情况。预算中不应包括翻译、非学术性考察等附加费用。若非特邀主题发言,同一学术会议,学校只接受一位教师的资助申请。学校一般不接受非高等学校和专门研究机构以外的组织所举办会议的参会资助申请,但对于参加国际政府间重大会议或非政府组织具

5、有重要影响的会议并应邀在会议上发言的申请,学校针对具体情况予以特别支持。第四条 基金资助额度1承办国际学术会议或全国性学术会议,资助金额视会议的规模、时间及性质而定,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2邀请学者来校讲学,资助额度视讲学的时间、内容及学者本人情况而定,其最高资助额度,海外学者不超过万元,海内不超过 1 万元。3教学科研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境外国际学术会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申请人会议预算总额的 70%,最高至 1.5 万元止;境内学术会议资助额不超过申请人会议预算总额的 50%,最高至 3000 元止。4每位教师每三年最多只能享受该基金资助一次,但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做特邀报告者可不

6、受资助次数限制。一年内一个单位获学术交流基金资助的总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若属重大学术会议,预算超出此限,则由会议主办单位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第五条 基金使用者的责任与义务承办学术会议的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二周内完成财务报账手续,并向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提交会议情况报告、主题发言摘要、会议论文集以及其它相关信息,由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在学校信息平台上发布。邀请学者来校讲学,邀请单位应在讲学结束后二周内完成财务报账手续,并向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提交讲学(报告)的相关信息和内容摘要。内容摘要经讲学专家认可后,由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在学校信息平台上发布。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资助基金使用人应在返校后二周内完成财务报账手续,并于三个月内在本学科或本单位进行一次学术交流情况通报。通报文本应提交学校,由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在学校信息平台上发布。未履行以上责任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基金资助。第六条 附则学校其它部门用于资助学术会议及学术交流的经费仍由各部门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经 2010 年 月 16 日校务会通过并发布实施,由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原陕西师范大学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专项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2003 年版)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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