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都医科大学实验室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益,根据首都医科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一)以教学、科研需要为前提,有利于学科发展、科学研究的原则。(二)通用开放、资源共享的原则。(三)位置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第三条 建制实验室的基本条件(一)必须符合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规定,高等学校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是:1、有明确而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3、有一定数量的配套仪器设备;4、有一定数量的专
2、职实验工作人员;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二)各建制实验室结合自身的情况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并有规范的工作程序、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的记录、实验室工作档案;以科研为主的实验室,除了具备以上相关条件外,还必须有一定的经费来源。第四条 建制实验室的管理(一)独立建制、归口管理。实验室作为学校教学、科研的辅助机构,独立建制。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协同教务处、科研处、二级学院、平台负责全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对主管校长负责。各二级学院、平台要有一名院长负责分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主任经学院任命,由分管院长直接领导。(二)实行校、院或平台两级管理,以院或平台管理
3、为主的管理体制。1、校级: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实验室常规管理和实验室基本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2、院、平台级二级学院、平台负责隶属于本学院系平台的所有教学科研实验室的总体管理,包括制订有关的实验室规章制度、教学科研任务的安排、仪器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的管理、基本信息的收集以及实验室的发展规划等等;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第五条 新建、撤销、分立、合并实验室的程序(一)新建、撤销、分立、合并实验室须经过申请、论证和批准三个程序。首先由院系平台提出申请,再由学校组织相关教务处、科研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进行论证,最后经主管校长批准、认可,形成学校文件备案存档。(二)学校可以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发展的需要,指令新建、撤销、分立、合并实验室或对现有实验室进行结构调整,形成文件备案存档。第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