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辐射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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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都医科大学辐射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辐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有序开展、保护环境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学校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辐射防护、论证咨询、技术培训等工作;依法完善各项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装置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许可备案制度,依照“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规定,严禁超范围开展工作

2、。第四条 凡新建、改造同位素实验室或新购、报废处置放射源或含源设备、射线装置等必须经校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论证批准并上报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第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报废、调拨、转让等,必须经学校辐射防护组论证后,上报北京市环保、卫生和公安部门,履行相关审批和备案许可手续后方可执行。第六条 辐射工作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获得相应的上岗资格后持证上岗,并按时参加岗位培训和再培训。有关实验室必须执行辐射防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重视和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第七条 辐射工作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有关实验室必须执行辐射防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3、,重视和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防护保障,按期进行体检,切实保障人员的健康、安全和权益。第八条 建立管理台帐,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和管理,不断完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监管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登记制度,保证人员、装置和环境的安全。第九条 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必须严格执行放射性废物处置管理规定,具备专用场所、专人管理、标记清晰,由市环保部门检测后按规定处置;废旧密封放射源必须依照回收、备案规定,移交环保部门收储并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第十条 辐射工作场所要设立正规标识,必须具备防火、防盗、防破坏设施和技术防范监控设施,并保证设施完好。第十一条 加强环境保护,做好环境监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4、线装置使用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体检测仪器,学校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测。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必须重视辐射装置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各相关实验室必须有一名负责人主管本部门辐射安全,辐射装置使用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学校辐射防护组和主管部门必须定期检查、研究辐射安全工作。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切实加强辐射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杜绝事故隐患。在寒暑假、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日之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制定出本单位相应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使用记录、管理台帐、应急预案和安全检查制度等,做到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辐射装置的管理有章可循。第十五条 重视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责任心、遵章守纪和安全意识养成。从业人员要注重专业理论和技能的提高,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保障自身及他人的安全,对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或调离岗位。第十六条 如发生辐射事故必须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学校突发辐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以便迅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造成严重后果。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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