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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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 山 市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认 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广 东 省 委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全面 深 化 科 技 体 制 改 革 加 快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的 决 定 (粤 发 201412 号 )和 市 委 市 政 府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的 决 策 部 署 ,推 动 国 内 外 创 新 要 素 和资 源 集 聚 ,加 强 协 同 创 新 载 体 建 设 ,加 快 形 成 我 市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强大 合 力 ,制 定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协 同 创 新

2、 中 心 是 指 由 企 业 、高 校 、科 研院 所 、服 务 机 构 和 行 业 组 织 等 独 立 法 人 单 位 牵 头 ,围 绕 我 市 经 济 社会 创 新 发 展 的 重 点 领 域 、关 键 核 心 技 术 或 产 业 共 性 需 求 ,整 合 互 补性 资 源 开 展 协 同 合 作 的 多 方 参 与 、多 资 源 集 成 的 创 新 组 织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按 其 功 能 定 位 分 为 以 下三 种 类 型 :(一 )面 向 战 略 新 兴 产 业 培 育 的 研 发 型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指 由 企业 、高 校 院

3、 所 等 创 新 主 体 牵 头 或 政 府 主 导 ,联 合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建设 ,面 向 前 沿 技 术 开 发 和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化 目 标 ,为 促 进 我 市 战 略 性新 兴 产 业 发 展 、带 动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提 供 创 新 服 务 和 产 业 技 术 引 领的 公 共 创 新 平 台 或 组 织 。(二 )面 向 特 色 优 势 产 业 创 新 的 服 务 型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指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行 业 组 织 、公 共 创 新 服 务 平 台 等 创 新 主 体 ,为 助 力 产 业转 型 升 级 ,面 向 我 市

4、专 业 镇 、产 业 集 群 中 小 微 企 业 的 科 技 服 务 共 性需 求 ,助 力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协 同 开 展 研 发 设 计 、成 果 转 化 、检 验 检测 、技 术 咨 询 、人 才 培 养 、信 息 服 务 等 产 业 创 新 服 务 的 公 共 创 新 平台 或 组 织 。(三 )面 向 产 业 核 心 力 提 升 的 企 业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指 由 行 业 骨干 企 业 牵 头 ,围 绕 产 业 共 性 技 术 、关 键 核 心 技 术 需 求 ,为 提 升 产 业核 心 竞 争 力 ,整 合 产 业 链 创 新 资 源 ,深 度 协 同 高 校

5、、科 研 院 所 和 研发 机 构 建 设 的 高 水 平 协 同 创 新 平 台 。第 四 条 市 科 技 局 是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建 设 的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负责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认 定 申 报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章 认 定 条 件第 五 条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由 在 我 市 注 册 成 立 的 独 立 法 人 单 位 牵头 申 报 ,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一 )多 方 参 与 。由 多 家 创 新 实 体 或 组 织 ,以 明 确 的 产 业 或 社 会发 展 需 求 为 导 向 ,围 绕 特 定 的 研 究 目 标

6、 和 内 容 ,整 合 各 方 优 势 资 源 ,共 同 开 展 协 同 创 新 合 作 。(二 )建 设 保 障 。制 定 总 体 建 设 方 案 ,建 设 目 标 定 位 清 晰 ,建 设内 容 明 确 ,具 备 建 设 资 金 、研 发 或 服 务 和 协 同 机 制 的 保 障 。(三 )专 业 团 队 。配 备 保 障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建 设 目 标 实 现 的 经 营管 理 、专 业 服 务 等 人 员 队 伍 ;有 职 业 资 格 要 求 的 ,具 有 相 应 职 业 资格 的 人 员 应 占 机 构 人 员 总 数 的 30%以 上 。(四 )硬 件 设 施 。具 有

7、固 定 场 所 和 开 展 协 同 创 新 所 需 的 仪 器 、设备 等 基 础 条 件 ,其 中 ,申 请 重 点 建 设 资 助 的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自 有 资 金投 入 不 低 于 200 万 元 。(入 驻 市 级 (或 以 上 )创 新 创 业 园 区 或 服 务 基地 的 项 目 除 外 。) (五 )申 报 指 南 明 确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三 章 认 定 管 理第 六 条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认 定 程 序 如 下 :(一 )组 织 申 报 。市 科 技 局 发 布 年 度 申 报 通 知 ,明 确 具 体 申 报 要求 。申 报 材 料 经 所 在 镇

8、区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初 审 并 签 署 意 见 后 报市 科 技 局 。(二 )形 式 审 查 。市 科 技 局 负 责 或 委 托 机 构 对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认定 申 报 材 料 的 齐 备 性 、规 范 性 以 及 申 报 资 格 等 进 行 审 查 。 (三 )专 家 评 审 。市 科 技 局 组 织 或 委 托 机 构 组 织 专 家 对 申 报 材料 进 行 评 审 ,并 根 据 专 家 评 审 结 果 经 集 体 研 究 择 优 产 生 拟 认 定 名单 。(四 )公 示 认 定 。市 科 技 局 对 拟 认 定 清 单 进 行 7 天 网 上 公 示 ,

9、公示 期 满 无 异 议 或 者 异 议 处 理 后 下 达 书 面 认 定 文 件 。 第 七 条 由 市 委 、市 政 府 采 取 “一 事 一 议 ”批 准 建 设 的 重 大 协同 创 新 中 心 项 目 ,按 照 市 委 、市 政 府 有 关 决 议 执 行 。第 四 章 建 设 管 理第 八 条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市 科 技 局 每 三 年 对 获得 认 定 的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合 格 单 位 继 续 保 留 资 格 ;对达 不 到 考 核 要 求 的 ,限 期 整 改 后 再 复 审 ,复 审 不 合 格 的 取

10、消 资 格 。第 九 条 实 施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认 定 、重 点 建 设 资 助 政 策 ,对 经 认定 的 市 级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建 设 予 以 支 持 。第 十 条 支 持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可 持 续 发 展 ,对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能力 提 升 、后 续 扩 建 和 协 同 创 新 活 动 支 出 等 予 以 资 助 。第 五 章 附 则第 十 一 条 本 暂 行 办 法 由 中 山 市 科 技 局 负 责 解 释 ,自 发 布 之日 起 试 行 ,有 效 期 3 年 。原 中 山 市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认 定 管 理 暂 行 办法 (中 山 科 发 201665 号 )同 时 废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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