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 山 市 市 场 采 购 贸 易 经 营 者 信 用 评 价 及 应用 实 施 办 法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诚信经营,维护市场采购贸易良好经营秩序,根据 中 山 市 市 场 采 购 贸 易 综 合 管理 办 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 在 中 山 市 范 围 内 依 法 注 册 登 记 , 按 规 定 备 案 的市 场 采 购 贸 易 经 营 者 ( 以 下 简 称 “经 营 者 ”) , 均 可 申 请经 营 者 信 用 评 价 。第 三 条 商 务 部 门 牵 头 负 责 市 场 采 购 贸 易 经 营 者 信 用 评价 工 作 , 海 关 、 工 商 、 质 量 监 督
2、等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做 好 市 场 采 购 贸 易 经 营 者 信 用 评 价 工 作 。第四条 经营者信用评价遵守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价标准公开,评价结果公开,接受各方监督。(二)动态调整原则。按照经营者经营情况及信用记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三)守信便利、失信惩戒原则。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相关经营者实行差别化监管和差别化支持政策。第五条 经营者信用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经营者向商务局提交信用评价申请,并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自评。2(二)评审。商务局会同海关、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对申请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审核,确定信用等级。(三)
3、公示。经营者经审核确定的信用等级,由商务局会同海关、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相关媒体公示 7 天。(四)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商务局会同海关、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公布经营者信用等级。第六条 经营者信用等级分 AA、A、B、C、D 五个等级。第七条 经营者信用等级依据下列资料进行评价:(一)经营者申报材料;(二)经营者实际经营情况;(三)经营者信用记录、质量记录、安全记录,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部门规章规定情况,以及出口规范情况等;(四)配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情况。第八条 经营者信用评价标准为:(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者评定为 AA 级:1.已适用 A 级管理满年以上(初次评定不适用
4、此款);2.至少连续 12 个月有出口业绩,且年度出口额在 3000万美元以上;3.企业内控机制健全,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34.年内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5.1 年内未发生出口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6.出口商品质量稳定,连续 3 年未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质量、安全问题。7.及时、准确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录入,并提交商户确认。没有因为信息录入质量问题被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警告的情况。8.积极配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一年内无严重违反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要求事件发生。(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者评定为 A 级:1.已适用 B 级管理 6 个月以上
5、(初次评定不适用此款);2.至少 6 个月份有出口业绩,且年度出口额在 1500 万美元以上;3.企业内控机制健全,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4. 1 年内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5.1 年内出口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不超过 1 次;6.1 年内未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国外通报案例;1 年内未因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47及时、准确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录入,并提交商户确认。一年内由于信息录入质量问题被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警告 1 次(含 1 次)以下。8.积极配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一年内无严重违反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要求事件发生。(三)同时符合
6、下列条件的经营者评定为 B 级:1.已适用 C 级管理 6 个月以上(初次评定不适用此款);2.至少 3 个月份有出口业绩;3.企业内控机制健全,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4.年内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不超过 1 起;5.1 年内出口货物违反海关监管部门规定不超过 2 次;6.1 年内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国外通报案例 1 例;1 年内发生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 1 起。7未及时、准确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录入,并提交商户确认。一年内由于信息录入质量问题被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警告 2 次(含 2 次)以下。8.积极配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一年内无严重违反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要
7、求事件发生。(四)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营者评定为 C 级:1.未申请信用评价的;2.初次评价时达不到 B 级评价标准的;53.信用等级为 B 级的经营者因违法违规行为,达不到 B级评价标准的;4. 1 年内有 2 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5.1 年内有 3 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 1,或者1 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6.1 年内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国外通报案例 2 例;1 年内发生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 2 起。7.不配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一年内严重违反市场采购贸易管
8、理部门工作要求事件 1 起。8未及时、准确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录入,并提交商户确认。一年内由于信息录入质量问题被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警告 3 次(含 3 次)以上。(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营者评定为 D 级:1. 犯走私罪或存在走私行为的;21 年内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国外通报案例 3 例(含 3例)以上;1 年内因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 3 起(含 3 起)以上。3. 1 年内有 3 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4.不配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一年内严重违反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要求事件 2 起(含 2 起)以上。65未及时、准确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
9、录入,并提交商户确认。一年内由于信息录入质量问题被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警告 3 次以上。(六)警告以及罚款额在人民币 3 万元以下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不作为企业分级管理评定记录。第九条 信用评价调整。经营者信用评价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商务局和海关、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调整时间。第十条 评价结果应用。按照“诚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一)海关对 AA 级、级企业采取不同程度的简化、优化、倾斜等便利化通关措施:1.较低查验率、较高机检比例;2.较低检验、检测、监管比例;3.优先办理出口货物通关及查验手续;4.优先选择作为海关便利化措施改革试点单位
10、。AA 级、级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暂停适用便利措施。(二)根据评价结果,对经营者采取差别化的财政资金扶持政策:(三)与各部门既有分类管理措施等级不一致导致适用措施相抵触的,各部门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监管措施和奖励政策。7第十一条 商务、海关、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建立信用评价及应用协作机制。(一)商务局和海关、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建立经营者信用评价及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起草、制定、修改信用评价办法及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协调解决信用评价工作中的相关问题。(二)商务局和海关、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三)建立信息共享互换和情况通报制度。商务局和海关、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互相通报,并以合适地形式发布相关信息。(四)各部门应依法运用评价成果。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届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