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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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临 桂 区 鼓 励 社 会 资 金 参 与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增 减 挂 钩项 目 暂 行 办 法第一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异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 2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异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1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 资 源厅关于加快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 6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度贫困县(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37号)等有关规定,

2、为进一步加强临桂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力度,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实施,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易地扶贫搬迁、保护耕地、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企业、社会团体根据本办法实施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并经验收合格,通过政府收购、市场有偿转让等形式,将节余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以有偿的方式调整到城镇使用。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是指我区通过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立项批复及实施规划设计批复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第三条 项目预算审批项目规划设计经批复后,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将项目规划设计、预算送区财政部门评审。评审后由区财政部门下达财政评审 2 结论。第四条 项目组织与实施(

3、一)项目建设期限一般为二年。(二)项目管理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公告制、合同制和审计制。项目监理单位由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有参与、投资城乡增减挂项目开发经验的企业、社会团体酌情优先。(三)项目实行施工招投标制,企业、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公告、工程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现场实施规范化管理。(四)在项目实施过程当中,企业、社会团体应当将项目名称、批准单位、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工期等内容在项目实施地设立标志牌进行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五)企业、社会团

4、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群众监督。(六)企业、社会团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进行,不得随意变更。确因需要变更的,需按规定报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批复。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确须增加工程量,增加的工程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 5%。(七)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工程巡查制度,不定期对由企业、社会团体承担的城乡增减挂钩项目进行内业资料、实施进度、 3 工程质量、资金到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完整的巡查管理档案;督促企业和社会团体加强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解决问题。对违反施工管理、内业资料不到位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5、八)企业和社会团体应当定期向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交项目实施进度。第五条 项目验收(一)企业、社会团体承担的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中间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参与验收工作。(二)项目竣工后,企业、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城乡增减挂钩项目验收相关规定在竣工后 1 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验收档案并组织自检,出具自检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档案应包括:1.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及预算评审资料;2.招标材料;3.项目实施管理资料;4.工程管理资料;5.监理资料;6.申请验收资料;7.财务资料;8.其他资料。(三)工程结算审核。在实施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

6、结算书后,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完工后的工程数量、工 4 程质量的复核,并出具工程数量复核、工程质量复核报告。根据工程数量复核、工程质量复核报告再由区国土资源部门、企业和社会团体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审核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四)企业、社会团体将相关验收材料提交区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区财政、水利、农业、环保等部门进行项目初验,并出具初验报告。项目初验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规划设计、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完成工程数量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竣工结算、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初

7、验通过后,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五)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确认后,企业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验收确认的复垦面积及时编制项目决算书,并由区国土资源部门、企业和社会团体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项目决算审计。企业和社会团体应当向委托的审计机构提供项目原始支出凭证、财务报表、合同协议等完整的财务档案,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后期管护(一)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后期管护的监督检查,确保城乡增减挂钩项目验收确认的土地复垦用途不改变,质量不下降。 5 (二)项目验收合格后,工程质量保证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企业、社会团体维护、维修。(三)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项目成果档

8、案管理工作,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第七条 社会资金使用与收益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1 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度贫困县(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37 号)文件精神,鼓励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增减挂钩项目实施。(一)严格依法依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择优引入社会投资方;项目实际支出成本以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结果为准。社会资本参与增减挂钩项目建设的,社会投资方所获得的利润应控制在社会投资方投入项目实际支

9、出成本的 15%以内,社会投资方的利润占项目实际支出成本的百分比由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实际支出成本范围,主要是指组织、实施、管理增减挂钩项目而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拆迁补偿费、业主管理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乡(镇)协调工作经费等方面的资金。(二)拆迁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按当年执行的补偿标准清点、核实,经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后,由 6 社会资金业主将该笔款项打入区财政账户,由区财政局进行支付。(三)社会资金垫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协调工作经费 1000 元/亩,该费 用经区国土资源局审核,由社会资金业主将该笔款项打入

10、区财政账户,由区财政局支付给各乡(镇)。(四)在确定社会资金投资方时,明确按项目预算财评价缴纳 5%的履 约保证金、5%的质量保证金、2%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八条 城乡增减挂钩项目验收确认后,建新区项目由区国土资源局拟定方案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如以社会资金参与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企业、社会团体有意向参与建新区开发的,可以酌情给予优先。 第九条 企业和社会团体以社会资金参与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应当接受区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该文件有效期二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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