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虹桥镇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项目修正书1、 招标文件第五章第 2.1 款的第(10)点修正为:“(10)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 版)与有关造价政策的规定,经审定本工程为三类工程;取费标准最新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取费弹性区间费率的中值计取施工组织措施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 “非市区工程”中值计算)、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税金税率为 10%。”2、招标文件第五章第 3.9 款修正为:“3.9 工程规费、税金报价要求:规费、税金根据浙建站定201623 号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和建建发2018104 号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税金费率为 10%。工程规费费率为 8.2%(其中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费率为 7.3%,民工工伤保险费费率为 0.9%,);民工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为 1。”本修正书如与原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和工程量清单等)有不一致处,以本修正书为准。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2018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