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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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云南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培养创新性高级专门人才的战略,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研究生培养结构,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调动研究生学习、科研积极性,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 (财教2013219 号)及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云财教2013369 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全日制在籍在册研究生。第三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作为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奖励支持学业成绩优秀的研究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经费来源于学校统筹

2、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第二章 奖学金设置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 奖学金设置标准类别 等级 比例 奖学金标(元生年)一等 5% 5000二等 10% 4000研究生 三等 15% 3000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23.诚实守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思想道德品质优良;4.注册有效并按时交纳学费的全日制研究生;5.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文化、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或成绩优异者优先考虑;6.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申报学生应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在社会实

3、践、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7.同等条件下,有学术论文公开发表在国家级核心刊物、省级核心刊物及正式刊物的优先评选。 (核心期刊是指国家出版署当年公布的核心期刊目录中所列出的学术期刊和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 、艺术和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 、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等学术刊物;国家级核心刊物含“人大复印资料”和“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科研成果;正式刊物是指有国内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两类俱全的刊物;)优先评选;8.有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和课题研究的优先评选;9.艺术硕士专业学位(MFA)研究生有个人创作作品在省级以上展演、演出、出版的优先评选

4、。第六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1.在评奖学年度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者不得参评;2.在评奖学年度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不得参评;3.在评奖学年度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不得参评;34.在评奖学年度有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评;5.在评奖学年度经常旷课者不得参评;6.在评奖学年度经常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不得参评;出现以上违纪行为或在本规定中未曾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者不得参评。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申请制度。学校根据培养单位的具体情况下达指标,研究生向其所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申请学业奖学金等

5、级,由培养单位按规定进行评定。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它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它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第三章 评审组织第八条 校级评审组织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组员由学生工作部(处) 、监审处、研究生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担任。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奖学金的全面管理,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

6、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行政复议。第九条 院级评审组织 各二级学院及相关教学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4员会,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 、院长或教学单位负责人任主任(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辅导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学生代表等 5-7 人组成,负责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各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评审结果,推荐本学院或单位获奖候选人名单。第四章 评审程序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 由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云南艺术学院研究生学

7、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表格等材料,并向各二级学院或教学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学院初评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评。各二级学院或教学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云南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和汇总表初审推荐名单按评审时间要求上报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二级学院及相关教学单位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负总责。第十三条 学校评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二级学院和教学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上报的评审结果及材料进行

8、审定,5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四条 对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级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或教学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二级学院或教学单位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十五条 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它情况,由各二级学院或相关教学单位评审委员会报校评审领导小组,由校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实施办法,并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和相关教学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按程序评选;研究生凡在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各类奖励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将按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3 月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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