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在政府风险管制制度中的困境与出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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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报道在政府风险管制制度中的困境与出路摘 要生存环境安全性备受关注的当今,频发的各种风险事件是危及人们安全的主要因素。面对风险,公众的认知主要来自感性的分析和评判,这必然导致风险认知偏差。新闻报道的功能之一是发挥沟通作用,解决风险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避免公众的非理性行为。本文中,笔者将反思我国媒体在风险沟通中面临的主要困境,在此基础上指出解决问题的进路选择。A 关键词风险管制;新闻报道;沟通 中图分类号:G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6-0174-01 一、问题的提出 心里学家 Paul Slovic 曾用心理衡量方法测量专家和普通民众对 30种活动和技术

2、的风险认知。调查结果表明,普通受众认为具有最高风险的核电厂,专家却将其排在第 20 位。这反应公众风险认识偏差的存在。专家的判断建立在科学、理性的分析之上,而公众因缺乏科学知识和分析工具,其认知靠感性的判断,导致认知的偏差,难以避免夸大风险的危害性。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夸大的风险认知可经互联网迅速传播,最终将引起不必要的社会恐慌。当今社会风险无处不在,其突发性、破坏性等特征要求政府利用一切可行性工具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规制。新闻报道是政府进行风险沟通的最重要渠道,因此,传媒报道在我国应急行政制度中的角色,面临的制度困境及对策,正是本文将要着力探讨的问题。二、新闻报道在应急行政体制中的作用 新闻媒体是

3、健康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机体,新闻事业较发达国家,媒体被定位为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权之后的第四权力,其社会职能被誉为社会的扫帚,时刻为社会清除污垢。在风险频发的背景下,如何认识媒体自由报道在政府与公众的风险沟通中的作用,如何定位新闻的社会职能等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从学理上看,在风险管制中,新闻媒体的沟通功能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是告知,即告诉受众正在或将要发生的事件。安全需求是人们继生理需求之后的第二大需求,各种社会风险是威胁人们安全的最重要因素,知晓自己的生存环境是否安全便是民众重要的信息需求之一。因此,危机降临,媒体在履行沟通职能时,首先应告知受众,危机其势如何,怎样规避,人们的生活环境是否

4、安全等。二是沟通。在政府与民众及民众与民众之间,依赖传媒实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各方的信息、意见、情感经传媒实现信息共享。任何社会若缺少新闻报道的桥梁作用,公众将难以急时知晓应急行政主体的行为及风险信息,进而有风险认知偏差。所以媒体应积极将上情下达以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避免因不知情导致社会恐慌。同时,媒体可让应急行政主体迅速体察民情,及时行动并快速解决问题。三是警示。新闻媒体充当社会的守望人,及时揭示和报道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危及人们生存安全的社会风险,监视生存环境变化状况。四是教化。大众传媒的报道在此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它通过议程设置等手段,吸引公众注意力,并在潜移默化中扮演教化公众的工

5、程师角色。新闻报道传递科学、专业化的风险知识,使得受众对风险有更为科学、理性的认识和把握,避免非理性行为的发生,使风险应急行政主体更为轻松、便捷地实施风险管理和规制。 三、新闻报道在风险沟通中面临的制度困境 新闻报道自由的法益无法律保障,这是新闻报道在风险沟通中面临的首要困境。我国并未出出台新闻法,新闻报道自由及记者的报道权利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和确立,媒体无法行之有效地在风险爆发时,进行客观、公正、及时、全面的报道,加上应急行政主体缺乏新闻素养,是我国的媒体无法践行自由报道权,无法在风险社会中发挥沟通作用的困境。至今,政府风险信息披露仍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政府风险信息的封闭性、垄断性,风险

6、信息供给的等级化和信息披露的被动性等;又如有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新闻素养较差问题,未充分认识到传媒在风险社会里发挥的沟通作用,以致出现拒绝、推诿提供风险信息的行为,或滥用国家秘密概念,将机关生成的大部分文件随意冠以“机密” 、“秘密”字样,拒绝对外公布,拒绝和回避记者新闻采访、隐瞒重要风险信息,掩饰真相,侵犯公民知情权,甚至故意发表虚假信息等。倘若应急行政主体缺乏基本的新闻素养,一味地封锁风险信息,甚至把传媒排除在风险沟通的体制之外,这不仅导致风险信息传播滞后,还侵犯公众的知情权,使得公众无法及时、有效、低成本地获得风险信息,缩小风险认知偏差,避免不必要的社会恐慌。 四、我国应急行政制度的重

7、构 (一)建构精益的新闻法律法规。法律对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与良性运行具有构成性的意义。若应急体制内的大众传媒新闻报道自由权的保障没有法律后台,公众知情权的保护亦是空中楼阁,应急行政主体的风险管理与规制工作没有媒介和公众的及时、有效的监督、问责,将不利于大众传播媒介为政府和公众搭建沟通平台,也影响我国应急体制有效应对各种社会风险。因此,为使新闻报道在风险社会里发挥作用,应先有相应的法律为其保驾护航,使媒介的报道有了现实的基础。此外,新闻立法要有法律的精益,只有已经制定的新闻法律本身有精度,它才有可能成为其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最高行为准则。在风险社会中,应急行政主体、媒介与公众各方的行为都有可能关乎人

8、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新闻立法必须要精益求精。有了善良的精益之法,且得到应急行政主体、媒介和公众积极遵守,能使相关政府的风险管理与规制工作暴露在阳光之下,避免可能的不作为或乱作为;媒介的新闻传播自由权利也得到相应的保障,并为政府和社会大众及时传达信息,发挥沟通的桥梁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新闻失范;公众因被告知相关的风险信息,缩小风险认知偏差,避免不必要的恐慌甚至公共的非理性行为。 (二)媒体的角色回归从学理上讲,新闻旨在?t 望社会,时时发出警报。新闻是社会的扫帚,为我们清除污垢。新闻以追求真理,维护社会公正为重要旨趣,以推动历史车轮的前进。新闻的价值追求是建立在新闻真实性基础之上,保障

9、公众的知情权当下,角色被党政严重扭曲的第四权力,在应急行政体制中难以有所建树。要使新闻媒体在风险社会中扮演“中间人”的沟通角色,及时、有效地消除公众的风险认知偏差,首要任务是:改变媒介的工具性定位,实现新闻传播自由。只有这样,媒体的公信力才不会被政府每况愈下的公信力拖累,其新闻报道亦易获得公众的信赖与支持。最终,建构媒体与受众的相互依赖和互动关系,发挥媒体的沟通功能。 (三)提高应急行政主体的新闻素养。社会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时有发生的背景下,应急行政主体要切实贯彻新闻执政力,利用好媒介的沟通平台,就必须具备较高的新闻素养。新闻是对新近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事实的客观报道,真实性是新

10、闻的生命和基本的价值追求。基于新闻真实性的核心价值取向,应急行政主体的新闻素养不仅包括其对大众传媒及其新闻讯息的综合认知、解读、利用、评判以及驾驭、引导等方面的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更应包括对新闻传播事业的社会职能和意义的深刻理解与把握,对新闻真实的正确认知和对媒介报道自由的尊重,是对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所保护的新闻传播法益的规则之信仰,铭记新闻的客观规律,促进信息透明与公正,敬畏事实和真相,坚决追求真理,促进民主社会的构建,保障各方主体的神圣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参考文献 1 戚建刚.风险认知模式及其行政法制之意蕴J.法学研究,2009. 2 敢敬侠.新闻传播中的法益冲突及其调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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