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晓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0794 号) ,鼓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苏财教2007137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性资助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2、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 5000 元。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三章 名额分配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确定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名额分配时向师范专业适当倾斜。第四章 评选要求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奖助的原则。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
3、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第九条 各学院学生奖助学工作评审小组应根据本办法拟订本学院的评选细则,报学工处备案,并根据评选细则组织落实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各学院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时,应向师范类专业的学生适当倾斜。第十条 评选程序(一)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据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 学院评审小组对申请者的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院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报学工处。(三) 学工处组织审查各学院的申请材料,并报“南京晓庄学院学生奖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四) 审定结果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工处将申请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于 11 月底前批复。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六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相关文件如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南京晓庄学院学生工作处(部)20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