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 保险方案 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人身保险保障,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因意外、疾病就医,使本人或家长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特开办此保险。 一、险种名称 (一) 、 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二) 、 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 (三) 、 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A 型) (四) 、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五) 、 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六) 、 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二、保险期限 一年。生效日以保险单生效日为准。 三、保险责任 ( 一) 、 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约定等待期
2、0 日(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约定等待期 0 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 、 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A 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 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国保监会发布,保监发 1999237 号)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
3、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度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 付烧伤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 、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4、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 对其余额本公司按约定标准:无免赔额, 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
5、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 、 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 遭受意外伤害 或 在约定 等待期 0 日后(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因 疾病 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 ,本公司按 约 定的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给付比例表: 医疗费用支出 给付比例 0 1000 元 (含 1000 元) 50% 1000 元 5000 元 (含 5000 元) 60% 5000 元 10000 元 (含 1000
6、0 元) 70% 10000 元 30000 元 (含 30000 元) 80% 30000 元以上 90% 若被保险 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 、 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 约定 等待期 0
7、日后(连续投保不受等待期限制)初次发生 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或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注: 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8、良性脑瘤; 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0、双目失明; 11、瘫痪 ; 12、心脏瓣膜手术;
8、13、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4、严重脑损伤; 15、严重帕金森病; 16、严重度烧伤; 17、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8、主动脉手术; 19、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20、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1、深度昏迷; 22、双耳失聪; 23、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4、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5、语言能力丧失; 26、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27、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28、严重重症肌无力; 29、终末期肺病; 30、多个肢体缺失。 四、保险方案 单位:元 保险产品 保险金额 意外身故 疾病身故 75000 意外残疾 烧伤残疾 75000 意外伤害医疗 15000 住院医疗(意外和疾病) 60000
9、重大疾病 60000 保险费合计(元 /人 .年) 200 五、交费形式 按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一次性收取保险费。在每一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理赔结束后,对属于不再符合投保条件的被保险人,在下一保单年度,保险公司将不再承保,并退还该被保险人剩余年度的保险费。 六、责任免除(一)、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 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0、;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A 型)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
11、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三)、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的 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 2、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四)、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2、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3、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
12、健和修复; 4、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 性手术; 5、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6、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五)、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 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七、理
13、赔须知 (一) 、在办理各项理赔业务时需统一提交的资料:理赔申请书、保单复印件及人名清单复印件。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应提供户口本、监护人证件及关系证明)。 如委托办理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证件。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存折、银行卡复印件(须注明开户行名称)。 (二) 、具体理赔项目应提供的资料 1、门诊医疗赔付:(意外、疾病医疗) 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意外或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 药费处方、单项检查费 /治疗费超过 200 元需提供治疗清单,口腔治疗费均需提供治疗明细、门诊病例等。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如
14、交通事故应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住院医疗赔付:(意外及疾病住院) 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费用明细 、住院病例等。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如交通事故应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残疾保险金赔付 :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 。 被 保险人所能 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4、身故保险金赔付 : 申请人及受益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火化证。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名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如因交通事故身故,应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5、若被保险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需提交单位证明(加盖公章) 其它未尽事宜,以保险 条款 为准 欢迎您参加学生保险,我公司将竭诚 为您提供满意服务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