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促进生命科学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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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启东市促进生命科学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启政发 201684 号为加快推进生命科学产业发展,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借鉴先进地区经验与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如下激励扶持政策(下文中所述的企业、研究机构均指以市场化原则运作的主体,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1、市政府设立规模为 10 亿元人民币的生命科学产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扶持生命科学类项目研发、引进、投入及扩大再生产。2、根据企业对本市的贡献,评选设立“启东生科重点企业” 库,每年动态更新。并以企业入选年度上一年对地方贡献为基数,视其增量部分三年内给予最高 100%奖励。3、对在启东市范围内设立生命科学产业相关的区域功能总

2、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的世界 500 强企业,国内外上市公司或投资额在 5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产业化项目,优先安排用地、专项资助和人才政策。投资额在 2 亿元以上不到 5亿元的产业化项目,由园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市和园区为上述项目组建专门工作班子,提供优质服务。特别优秀的项目、行业内领军人才开办的项目,经评审,无需最低投资额度限制,也可获得优惠政策扶持。企业为进一步扩大生产,购买土地用于建设生产、办公用物- 2 -业的,按土地出让金额度并视其对市财政的贡献给予 30%左右奖励。对设备投资超 300 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 10%补助。当年开工并年内竣工投产的,

3、按设备额 15%补助,对当年竣工投产且当年完成设备投入超亿元的专项补助 1000 万元,超2 亿元的专项补助 1500 万元。4、在国内外“新三板 ”等非主板上市的生命科学 类企业、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非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具有业内先进技术的科技创业人才,在启东设立研发实验室、落地产学研合作项目,且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或者在启东设立生产基地且实际投资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为其优惠提供办公、生产销售用房。以上达到申请启东各项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优先为其争取相关政策。5、对本市生命科学类企业兼并重组、资产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费用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发生中介费用的

4、50%,每个企业每年最高 100 万元。并购国内外高端品牌的,经认定给予并购金额 10%的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 1000 万元。6、鼓励和支持本市生命科学领域内的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对于经认定孵化的中小企业,对其在园区内租用的办公用房面积给予租房优惠,自认定孵化之日起 3 年内房租全免,第 4 至第 5年经评审后,可予以 50%的房租优惠。7、对企业新获得的科技创新成果给予奖励。(1)生物医药类对于生物制品 1-14 类、化学药 1-2 类、中药及天然药物 1-6- 3 -类,完成临床前研究并获得临床批件的,补贴研发费用的 30%,最高资助额度 150 万元。上述类别药物,以完成 I、 、期药

5、物临床试验为标准,分别补贴研发费用的 20%、15%、10%,最高资助额度分别不超过 15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对获得以上类别药品注册证并在启东市境内进入生产销售的,每个给予 4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或者经评审,给予企业因该产品生产发生的贷款利息补贴,最高 500 万元。化学药 3.1-3.3 类完成临床前研究并获得临床批件的,给予75 万元奖励。获得药品注册证并在启东市境内进入生产销售的,经评审,给予企业因该产品生产发生的贷款利息补贴,补贴额度为 50%(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最高 300 万元。对于完成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每完成一个品种奖励 50 万元,对于获得国内首

6、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每个品种奖励150 万元;凡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卫生计生部门在药品集中采购时将其与原研药同等对待,并在医疗机构的临床中优先选用。对于通过药品一致性评价并申报作为该品种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奖励 50 万元,每个品种奖励 100 万元。(2)医疗器械类对获得诊断试剂三类医疗器械、非诊断试剂类的二类及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批件并在启东市境内进入生产销售的,根据其在行业内的先进程度,经评审,给予 50-1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研发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生物大分子分析测序设备,经评审,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仪器设备在启东境内生产的,经评审,可

7、获得企业因产品生产发生的贷款利息补贴,最高 500 万- 4 -元。对于除上述类别以外的医疗器械,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的,经评审,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3)获得上述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在启东设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基地,研发主体工作在启东完成,启东以外的研发或研发外包部分不得超过 40%。知识产权需在启东注册。对于获得药品注册证或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启东进入生产而获得的奖励或贷款贴息,分三年拨付,三年内启东必须是唯一的生产基地。若在启东具有法人资格的研发主体采用专利授权等形式收取合理的授权费,不在限制之内。对于企业在启东以外研发,但启东是其 3 年内唯一的生产基地的上述药物、医疗器械,可按

8、照相关规定,获得贷款贴息。8、鼓励企业获得国际认证。(1)注册在启东市内的原料药、制剂企业,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EA)的国际药品生产规范(cGMP) 认证的,给予 150 万元一次性 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新版药品生产规范(GMP)、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认证的,给予一次性 75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际双边或多边 GLP、GCP 认证的, 给予一次性 150 万元奖励。(2) 对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盟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药品注册 许可证,并在启 东实现产业化的原料药、制剂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

9、 450 万元奖励;对三类和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获得美国 FDA 注册许可证并在启东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给予- 5 -一次性 150 万元奖励;对三类和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获得欧洲合格认证(CE) ,并在启 东实现产业 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45 万元奖励。(3)本文未明确的其他具有国内外重要影响力认证的奖励,经评审认定,可参照本条(1)、(2) 项相应额 度执行。(4)企业参与起草国际、国内、行业标准,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并获得采纳,根据其贡献度,经评审认定,一次性最高奖励 100万元、50 万元、20 万元。9、鼓励企业承接研发外包。对于在启东市新设立的研发外包企业,销售收入达到 200 万元的当年,视其

10、对地方贡献额度,前三年给予 70%奖励,第四至第五年给予 50%奖励,第六年起,如属于向境外提供生命科学类研发服务的企业,其境外研发外包收入占总收入 50%以上的,继续给予 50%的奖励。10、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本市境内生命科学领域近3 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不含受外单位委托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 5%,且能够规范归集研发费用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 5%给予补贴。11、鼓励精准医学产业发展。对于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备案,在启东市内从事精准医学研究的机构,前三年补贴其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成本的 30%,最高 500 万元。12、鼓励知识产权创

11、造。企业国内、国际有效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 20 件以上(同一专利国内、国际专利分别获得授权算一个),同时在上一年度拥有基础上新增长 20%以上的,其专利专项奖补标准提高一倍。- 6 -13、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于经评审认定的生命科学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每年按其对本市生命科学类企业服务累计金额的 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 300 万元;对于经认定使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本市企业,按实际费用给予 10%的补贴,上限20 万元。14、鼓励企业奖励优秀科研和管理人才。(1)对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符合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或者延长纳税期限。(2)企业获得政府各项事后一次性

12、奖励后,应提交明确的主要团队人员奖励情况。一般情况下,企业用于人员奖励或改善办公、生活环境金额应占财政奖励企业总额度 15%以上,最多分两年付清;奖励数额特别大的,可适当调低,但不得低于 10%。15、鼓励生命科学类优秀人才来启东工作。 “双一流” 高校(即原“985”、 “211”高校) 和国外著名高校生命科学类毕业的研究生、博士或博士后来启东创办企业或与企业、研究机构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其在启东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 50%,为其安排人才公寓。16、在本市企业、研究机构内工作的科研、管理人员,考取专业技术类在职研究生、博士的,每年补贴其学费的 20%;考取专业技术类脱产研究生、博士且签署协议毕业之后返回启东工作的,每年补贴 5000-10000 元生活费。本条规定不适用于 MBA/EMBA等教育。17、对经评审,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较好市场前景、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生命科学类中试放大研究、投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 7 -制定个性化激励政策。18、本市现有各项政策与本办法重复的,同一事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每个企业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政策两条及以上条款的,就高不重复。20、本政策由市发改委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自 2016年 11 月 1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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