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夏津县征地过程中涉及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近年来,在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征地过程中,个别群众以获取国家征地补偿为目的,不考虑成活率及质量,抢栽抢种,恶意套取补偿资金,损害国家利益,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和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特制定本办法:一、征收程序1、县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在被征地村委会所在地公示。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公示期 5 天;征地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新种植的青苗、经济作物、林木等,不予补偿。2、公示结束后,由县政府组织国土局、林业局、水务局、物价局、司法局、财政局等部门,以及被征地所在乡镇
2、(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被征地村委会、相关权利人到场,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由相关各方签字确认,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全程留存影像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县国土局应当当场复核。3、对于非合理种植、非科学管理的树木,由林业局负责对树木性质、种类及年限进行鉴定,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征询周边群众意见,物价局负责对价格进行认定,司法局负责对地上附属物进行保全公证。对相关权利人不到场的,由乡镇(街道、开发区)组织两人
3、以上工作人员,向有关权利人当面送达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并留存影像资料。4、核查数据经汇总后在被征地村委会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土局、财政局、人社局编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县政府审批。公示后,相关部门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组织相关材料,按程序上报。5、土地经批复后,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将批准征收土地机关等相关内容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由财政局按补偿方案金额足额拨付到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及村委会组织补偿,补偿到位后由权利人自行清理地上附着物并移交土地,对逾期拒不
4、清理的,移交法院强制执行。二、补偿标准土地补偿: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区片地价进行补偿,区片地价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土地经依法批复后,由县财政局将土地补偿款一次性拨付到被征地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由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拨付到被征地村委会。被征地村委会可留成部分补偿款,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 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 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
5、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征收未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偿价格标准根据鲁价费发2008178 号文件执行(若有新文件出台,以新文件为准),对文件中未包含的补偿项目和有争议的补偿项目,由补偿部门向物价部门或社会评估机构提出申请,由物价部门认定或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评估机构评估后,最终确定补偿标准。其中,对地上附着物树木补偿标准按照以下情况执行:1、对不以获取果实为目的经济林,非合理种植,粗放管理的(株距小于 2 米,行距小于 3 米),考虑由于农
6、民种植上述果树,经济收入确有损失,为保证被征地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参照苗圃类补偿,依据种植年限,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种植年限由林业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共同确定,种植年限确定后,在土地所在的村(社区)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执行。以每年每亩 1500 元的标准进行补偿,每亩最高不超过 15000 元(含青苗,套种的建议参照此标准)。对在地垄上间作的株距小于 2 米的,按冠幅折算宽度地垄长度折算种植面积。 2、乔木类: 以获取木材等目的,散生木、孤立木和片林按胸径尺寸标准补偿。3、果树类:以获取果实等目的,合理栽植、科学管理、株距大于 2 米、行距大于 3 米(
7、除葡萄、德玉香梨等特殊品种外),按照果树生长期分类进行补偿。4、苗圃类:造林用途苗圃:杨树、旱柳、泡桐等按 5000 元/亩补偿。园林绿化苗圃:松、柏、法桐、垂柳等按 7000 元/亩补偿。果树用途苗圃:苹果、梨、桃等按 7000 元/亩补偿。青苗补偿:根据德价发201072 号文件执行,如有调整按新文件执行。三、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县城规划区各村(社区)要加强辖区内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现状巡查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并坚决制止投机取巧、恶意在预征收土地上突击栽植、假植、高密度栽植树木,以及非法建房、取土等行为。县国土局、住建局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严格执行征地搬迁及青苗补偿政策,国家工作人员、县乡村干部要带头遵守本办法规定,违者,将追究纪律责任。四、本办法出台后,凡是以骗取被征用土地上地上附着物补偿为目的,恶意在预征收土地上突击栽植、假植、高密度栽植树木和经济林木,违者,一经查实,将不予补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自 2015 年 8 月 25 日起实施,至 2017 年 8 月 24 日。六、本办法由国土局、林业局分别负责解释。(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