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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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多伦县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项目 标准举办者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具有法人资格且法人具有中国国籍,在国内定居,无不良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 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2.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具有中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培训机构;3.涉及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的出资数额、方式及比例,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机构名称 1. 一般由“审 批机关行政区划名称”+“字号”+“ 学校类别(培训、补习、专修、进修学校等)”组成;2. 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冠以“中国” 、“全

2、国” 、“中华” 等字样;且外文名称是否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章程1. 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2. 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3. 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 规模、形式等;4. 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5.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 事规则等;6. 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7. 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附件 18. 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9. 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10.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11.章程修改的程序;12.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组织机构1. 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3 名

3、以上正式党员的)。正式党员不足3 名的,应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 动的计划;2. 建立决策机构。设立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机构的行政主要责任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5 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经历)。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 为能力或限制行为理能力者不得在培训机构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培训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3. 建立监事会(少于 20 人的机构可以只设 1-2 名监事,且决策机构成员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管

4、理制度1.行政管理制度;2.教学管理制度;3.安全管理制度;4.职(员)工管理制度;5.学员管理制度;6.档案管理制度;7.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8.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9.场地和设施设备管理制度;10.培训入员张续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11.信息公开制度;人员配备1.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校长)担任;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国内定居,个人信用良好,身体健康,不超过 70 周岁,大学专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从教 经历;2.教师。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 3 人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 1

5、/3。教学人员必须持有与教学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不得聘用未取得相应学科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学科类培训工作,中小学在职教师(含在职教研人员)不得在培训机构任教。培训机构应与专职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件、工作类居留证件及相关外教资质。办学资金1.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 30 万,每增设 1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一般不少于 10 万元,存入培训机构基本账户并出具有效证明;2.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办学场所1. 自有场所办学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

6、同且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 3 年;2.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面积的 2/3,且同一 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 3,确保不拥挤,易疏散;3. 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4. 招收寄宿学员的机构其生均建筑面积是否按照培训对象年龄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设标准,配备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提供餐饮的机构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安全保障设施设备1.应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2.应具有与培训层次、类别、 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7、和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1. 应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大纲,并配备相应的教材(或讲义);2. 开展语文数学等学科类培训的机构,培训内容、班次、招生 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多伦县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3.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4. 培训班次必须与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5. 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盟市、旗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6. 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应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如“小学三年级数学培训班” ;7. 严禁培训机构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及竞赛,并将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8. 严禁培训机构招生幼儿(不足 6 周岁)进行小学学

8、科教育培训;9. 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培训费用1. 收费时段应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2. 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3. 未完成课程的退费事宜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培训人数机构同期最大班额是否高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的标准(学前教育阶段的培训机构同期最大班额幼儿园小班 25 人,中班 30人,大班 35 人),其他阶段同期最大班额50 人;其他其他1.办学条件符合规定要求、财务状况

9、良好、 诚信守法、管理规范的培训机构,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立教学点。新 设立的教学点,参照本标准执行;2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哲行条例相关规定要求设置;3其他成人、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即可。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 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等培训服务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不得开展与学校文化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文化教育活动,其名称中不能使用“ 教育”“ 学校”字样;4. 仅以未成年人托管照看服务为主的托管机构(晚托班、放心班、小饭桌等),不属于培训机构,不得开展语文、数学、外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活动。本标准所称培训机构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教育科技局许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与民办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同层次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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