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 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鲁教民字【2018】6 号)精神,进一步推进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现就我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要求如下: 一、举办者条件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并符合下列条件。(1(社会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
2、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个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二、组织机构(一)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二)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当载明名称、地址、法人属性、办学宗旨、业务范围、注册资金、资产来源及性质、决策机构产生方法与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管理监督机制、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等。(三)依法依章程建立决策机构、监事机构、党组织机构及行政机构,
3、组成人数为不少于 5 人的单数。(四)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三、负责人或管理者(一)校长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 5 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二)根据办学要求,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管理人员(学历不低于专科)、安保人员和财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或会计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三)校外培训机构与所聘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四、注册资金(1)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金数额应与办学形式、办学规模相适应。举办者应当履行相应
4、的出资义务,按时足额缴存30 万注册资金(以银行明细单据为准),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和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举办者以自有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的,需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及时过户到校外培训机构名下。 (2)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等相关证明材料。(3)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含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五、办学场所与设施(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学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5、。不得设置在危房、住宅区居民楼(独立的单体建筑除外)、工业建筑、公共娱乐场所、半地下、地下建筑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舍等不适宜办学的场所;培训对象为小学生的,使用楼层不得超过四层,培训对象为中学生的,使用楼层不得超过五层。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 2 年。(二)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管理规定要求,并接受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消防: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原建筑为非教学用途的须在消防部门指导下进行二次装修,并提交装修工程消防验
6、收合格报告)。环保:具备国家承认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 CMA 室内 环境质量检测报告。食品卫生:开设食堂的培训机构必须经食品卫生部门审批,并取得相应资质。(三)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200 平方米,并且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建筑面积的 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 3 平方米。培训班额不得高于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生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班额要求(小学 45 人,初中 50人,高中 50 人)。提供寄宿的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3 平方米,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生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六、教学条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
7、施设备、图书资料(人均 3 册)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学生安全保障设施设备。七、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党组织建设、教育教学、内部管理、财务资产、信息公开等各项配套管理制度。八、师资队伍(一)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所配备教师与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专兼职教师结构合理,数量充足,教师总数不少于 7 人,专职教师不低于 70%,具有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 65 岁。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要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二)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
8、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其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九、培训项目(一)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入学前应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二)面向中小学生所开展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
9、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应以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三)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十、学校名称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十一、分支机构(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进行培训,在经批准的办学地址开展培训活动。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的,均须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的,需经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10、审批。(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的教学管理,确保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按照统一教学标准提供培训服务。(三)申请设立教学点的校外培训机构,除应当具有较强办学实力、达到相应信用等级外,其拟设立的教学点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校舍及建筑面积符合办学条件。其设立条件参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及设施条件执行。2.配备专职负责人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其任职条件参照民办培训机构校长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执行。3.配备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教师总数不少于 5 人,专职教师不低于 3 人。4.每增设一个教学点(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金数额应不低于 15 万元。本设置标准自 2018 年 12 月 18 日起试行,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鲁教民字【2018】6 号)修订,待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市级标准出台后,对审批标准另有规定的将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