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徽省淮河河道巡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淮河河道管理,杜绝河道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河道)内产生新违章,根据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直属河道管理单位。水闸管理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河道巡查工作实行行政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和每日巡查制度(含节假日,特别恶劣天气除外,以下简称日巡查)。主要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单位历史违章情况,并制定清障计划分年度清除,坚决杜绝新违章。基层管理所负责实施河道内的日巡查工作。基层河道管理局每周督查不少于一次,并将督查情况书面报告单位主要责任人。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每季度不少于全面检查一次,主要检查河道内是否发生
2、新违章,以及查阅基层管理所巡查记录、基层河道管理局督查情况等资料。第四条 各基层管理所要划分河道巡查责任段,责任到人。基层管理所巡查人员日巡查要不留死角,全面巡查其责任段,注重检查偏僻地段、城市河段等,对重要地段应做到徒步巡查。同时要认真填写巡查记录表(见表 1),并每周汇总上报各基层河道管理局。2各基层河道管理局要建立河道巡查管理工作台帐,做到记录齐全, 资料完整,每年装订成册。督查人员要认真填写督查记录表(见表 2),并纳入月报告每月汇总上报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对督查发现未能清除的违章,须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并说明原因。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有关科室在平时管理工作中如发现新违章,应及时填写河道检查
3、情况登记表(见表 3)交被查单位处理。第五条 河道巡查主要内容:1、河槽内有无设置违章建筑等行洪障碍;2、河道滩地内,有无违章建筑及乱搭乱建现象;有无取土、葬坟、弃渣活动;有无种植高杆作物;3、堤防及其护堤地上有无违章建筑及乱搭乱建现象;有无葬坟、弃置垃圾行为;有无打井、开渠、挖塘、开展集市贸易活动;有无违章堆砂行为;有无毁林行为;4、滩地堆砂场是否违章设置,是否按照设计和批准要求建设;有无超范围经营石料等;堆放高度是否在规定限制范围;沉砂池等设施是否安全运行;5、各类标牌是否齐全、完好;6、河道内有无违章建设项目,有无影响水工程安全的其他活动等。第六条 河道巡查人员应按照巡查制度和职责分工认
4、真履行职责, 对于违章现象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将违章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七条 对于已审定的历史违章档案以外的违章都视为新违3章,包括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涉河建设项目(含堆砂场以外的货场)、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堆砂场等。第八条 各基层河道管理局要制定具体的巡查办法和相应的奖惩措施,可与个人工作业绩、工资收入等挂钩。凡不能按规定巡查的,省局直管部门,基层河道局取消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水政负责人同时取消评优资格。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对在河道内发生的违章未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的,将视情节对巡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理。对巡查、督查不到位,处置不力等造成的新违章建筑,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在年度水政执法考核时直接定 为不合格,其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巡查责任人在个人年度考核时直接定为不合格。第九条 河道巡查工作是水政执法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工程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在水闸和堤防管理范围内的违章管理工作同时纳入工程管理考核,责任处理参照第八条执行。第十条 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积极配合相关单位新违章的查处等工作。第十一条 各基层河道管理局要加强对河道巡查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筹措专项经费,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条件,切实保障巡查、督查工作的持续正常进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水政科、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