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行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磋商达成的协议或判决要求,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项目,其生态修复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一)赔偿义务人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的项目;(二)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委托第三方开展的替代修复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修复,是指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将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恢复至损害未发生前基线水平,采取各种必要的、合理的措施。第四条 自治区和各设区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
2、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分为自行修复和替代修复。自行修复是指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的修复活动。替代修复是指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门根据磋商赔偿协议或者判决结果,在赔偿义务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后,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情况,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异地修复等替代性恢复措施的修复活动。第六条 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并组织专家对修复方案进行论证,并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3、方案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门;(二)赔偿义务人按相关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三)修复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方案的,由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向赔偿义务人提出申请。赔偿义务人应当组织召开调整方案论证会议,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实施,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门;(四)修复项目竣工后,由赔偿义务人组织专家进行修复效果评估。因不可抗力导致修复工程无法继续的,由修复方案编制单位出具意见,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门同意后,方可终止修复工程。第七条 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替代修复的,按以下程序执行:(一)第三方机构组织编制生
4、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二)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门组织专家对修复方案进行审查;(三)第三方机构按照评审通过的修复方案,组织开展修复活动;(四)修复完成后,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门对修复完成情况组织评估验收。第八条 生态环境修复应根据生态环境修复方案进行修复施工,做好修复施工过程的全面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全面落实修复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生态环境问题。第九条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替代修复完成后,赔偿义务人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及时提交工程竣工决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验收监测报告(需要进行监测的),并提请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门进行评估。第十条 启动生态环
5、境损害赔偿部门组织鉴定评估机构、生态环境损害专家库、相关科研单位等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和赔偿义务人或赔偿权利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交的有关材料,依据项目修复前后的监测数据,结合损害行为发生地有关环境质量背景数据,根据国家有关生态环境质量规范,评价修复方案所确定的治理修复目标完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实施情况、完成情况、评估工作流程和方法、修复效果评价、评估结论和建议等。第 十 一 条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修 复 评 估 不 合 格 的 , 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门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限期整改,限期 完成 修 复 方 案 所 确 定 的 治 理 修 复 目 标 。第十二条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修 复 评 估 结果经启 动 生 态 环 境损 害 赔 偿 部 门 审 核同意的,向社会公开,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