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埠镇店白路拓宽改造项目被征迁集体土地上房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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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店 埠 镇 店 白 路 拓 宽 改 造 项 目 被 征 迁 集 体 土 地 上 房 屋补 偿 安 置 方 案第 一 条 切 实 改 善 县 城 区 道 路 交 通 环 境 、 提 升 道 路 通 行 能 力 ,维 护 房 屋 安 置 对 象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肥 东 县 被 征 收 集 体 土 地上 房 屋 补 偿 安 置 暂 行 办 法 ( 东 政 2018 7号 ) 、 合 肥 市 人 民政 府 关 于 调 整 肥 东 县 被 征 收 土 地 上 房 屋 其 他 附 着 物 及 青 苗 补 偿标 准 的 通 知 ( 合 政 秘 2015 122号 ) 、 肥 东 县 房 屋

2、 征 迁 “三榜 公 示 两 级 审 核 ”操 作 规 定 ( 东 政 办 2017 20号 ) 等 文 件 精神 ,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及 群 众 意 愿 , 现 特 制 定 店 白 路 拓 宽 改造 项 目 被 征 迁 集 体 土 地 上 房 屋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第 二 条 本 方 案 适 用 于 店 埠 镇 店 白 路 拓 宽 改 造 项 目 被 征 迁 集体 土 地 上 的 房 屋 补 偿 安 置 , 本 项 目 房 屋 补 偿 安 置 由 店 埠 镇 人 民 政府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塘 林 社 区 协 助 镇 政 府

3、组 织 实 施 。第 三 条 征 迁 范 围 : 塘 林 社 区 塘 底 下 、 牌 坊 、 小 郭 、 新 房 、联 东 、 联 西 、 小 李 等 7个 村 民 组 所 有 房 屋 , 及 该 项 目 范 围 内 的 企业 和 地 面 附 属 物 , 具 体 范 围 以 县 规 划 局 出 具 的 房 屋 征 迁 红 线 图为 准 。第 四 条 房 屋 征 迁 工 作 实 施 “三 榜 公 示 ”。 对 户 主 姓 名 、 拟安 置 对 象 姓 名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 与 户 主 关 系 、 被 征 迁 房 屋 总 建 筑面 积 、 用 途 等 情 况 进 行 公 示 。 一

4、榜 在 房 屋 征 迁 范 围 內 醒 目 处 和 塘林 社 区 公 示 栏 进 行 公 示 , 二 榜 在 塘 林 社 区 和 店 埠 镇 公 示 栏 进 行 公示 , 三 榜 在 合 肥 晚 报 上 进 行 公 示 。 每 榜 公 示 时 间 为 10天 ,2拟 安 置 对 象 对 公 示 内 容 有 异 议 的 , 应 在 公 示 期 内 提 出 , 逾 期 视 作认 可 。 设 立 举 报 投 诉 电 话 , 接 受 群 众 和 社 会 各 界 监 督 。 ( 举 报 电话 : 县 住 建 局 : 67730058, 县 监 察 局 : 67722110, 镇 纪 委67726507,

5、 镇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67711837, 镇 征 迁 中 心15056974366、 67758227)第 五 条 合 法 房 屋 的 认 定 , 以 房 屋 安 置 对 象 同 时 持 有 的 集体 土 地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证 ( 或 肥 东 县 农 村 居 民 住 宅 用 地 许 可 证 )、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或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等 为 凭 证 , 且 一 户 一 宅 的 房 屋 。 不 具 备 以 上 条 件 但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经 本 人 申 请 , 社区 初 审 , 镇 国 土 、 规 划

6、 等 部 门 复 审 , 镇 政 府 确 认 的 房 屋 也 可 视作 有 证 件 房 屋 :( 一 ) 1982年 2月 13日 国 务 院 村 镇 建 房 用 地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之 前 建 成 的 房 屋 ;( 二 ) 1991年 8月 30日 安 徽 省 实 施 办 法 之 前 建 成 并 持 有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相 关 证 件的 房 屋 ;( 三 ) 县 、 镇 人 民 政 府 已 清 查 处 理 的 各 类 房 屋 ( 以 清 查 处理 后 的 票 据 和 证 明 为 准 ) ;( 四 ) 因 县 城 建 设 需 要 , 原 征 迁 后 在 指 定 的

7、安 置 点 按 原 规定 建 设 的 房 屋 ( 以 县 相 关 部 门 和 镇 政 府 出 具 的 有 效 证 明 为 准 ) ;( 五 ) 对 属 于 本 村 民 组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祖 居 的 被 征 迁 户 ,虽 未 办 理 土 地 和 规 划 手 续 , 但 符 合 店 埠 镇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3城 市 规 划 且 无 转 让 行 为 属 一 户 一 宅 ( 宅 基 地 面 积 在 160平 方 米 内 ), 经 本 人 申 请 , 社 居 委 初 审 , 镇 政 府 确 认 的 房 屋 。违 法 建 筑 一 律 不 予 补 偿 , 必 须 在 规

8、定 期 限 内 无 条 件 自 行 拆除 , 逾 期 拒 不 拆 除 , 将 依 法 予 以 拆 除 。 被 征 迁 人 应 保 持 被 拆 除房 屋 及 附 属 物 的 完 好 , 并 应 与 镇 政 府 共 同 做 好 被 征 迁 房 屋 的 交接 工 作 。第 六 条 实 施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 下 列 情 形 不 作 为 补 偿 的 依据 :( 一 )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的 房 屋 ;( 二 ) 改 变 房 屋 、 土 地 用 途 ;( 三 ) 房 屋 析 产 、 转 让 、 租 赁 、 抵 押 ; ( 四 ) 迁 入 户 口 或 者 分 户 ( 因 婚 姻

9、、 出 生 、 大 中 专 毕 业 、退 役 军 人 、 刑 满 释 放 等 原 因 迁 入 户 口 的 除 外 ) ;( 五 ) 新 申 领 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证 书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资 格 ;( 六 ) 其 他 不 当 增 加 补 偿 利 益 的 行 为 。第 七 条 个 人 在 宅 基 地 上 建 设 的 房 屋 , 按 照 住 宅 房 屋 认 定 。乡 ( 镇 ) 村 公 共 设 施 、 公 益 事 业 以 及 乡 镇 企 业 在 集 体 建 设 用 地上 建 设 的 房 屋 , 按 照 非 住 宅 房 屋 认 定 。

10、征 迁 集 体 土 地 涉 及 宅 基 地 上 房 屋 补 偿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情 形计 算 有 效 面 积 :( 一 ) 房 屋 面 积 大 于 人 均 60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的 , 按 照 人 均60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有 效 面 积 。 若 房 屋 已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规4划 许 可 证 或 者 农 房 建 筑 执 照 等 合 法 证 照 且 证 载 面 积 大 于 人均 60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的 , 按 照 证 载 面 积 计 算 有 效 面 积 。( 二 ) 房 屋 面 积 小 于 人 均 60平 方 米 大 于 人 均 30平

11、 方 米 建 筑面 积 的 , 按 照 人 均 实 有 面 积 计 算 有 效 面 积 。( 三 ) 房 屋 面 积 小 于 人 均 30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的 , 房 屋 安 置对 象 可 按 200元 /平 方 米 申 请 补 齐 至 人 均 30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后 计算 有 效 面 积 。 因 私 自 交 易 等 原 因 造 成 房 屋 面 积 小 于 人 均 30平 方米 建 筑 面 积 的 , 按 照 实 有 面 积 计 算 有 效 面 积 。计 算 有 效 面 积 的 人 员 为 符 合 本 方 案 规 定 的 房 屋 安 置 对 象 。乡 ( 镇 ) 村 公

12、共 设 施 、 公 益 事 业 以 及 乡 镇 企 业 的 房 屋 应 当依 据 县 级 ( 含 )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文 件 确 定 合 法 有 效 面 积 。 1987年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前 , 已 使 用 集 体 土 地 兴 办 乡 ( 镇 ) 村 公共 设 施 、 公 益 事 业 或 者 乡 镇 企 业 , 经 所 在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同意 , 由 实 施 单 位 审 核 后 , 可 确 定 为 有 效 面 积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由 实 施 单 位 委 托 具 有 测 绘 资 质 的 测 绘 单 位 进行 测 绘 ,并 以 其 出 具

13、的 测 绘 报 告 面 积 为 准 , 对 测 绘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本 户 可 以 申 请 复 核 , 面 积 按 测 绘 单 位 复 核 结 果 认 定 。第 八 条 征 迁 集 体 土 地 涉 及 宅 基 地 上 房 屋 补 偿 安 置 的 , 对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人 员 认 定 为 房 屋 安 置 对 象 , 予 以 住 宅 房 屋补 偿 安 置 。 但 已 在 其 他 征 地 项 目 中 获 得 房 屋 补 偿 安 置 的 , 不 得重 复 安 置 :( 一 ) 依 法 享 有 家 庭 联 产 承 包 土 地 ;( 二 ) 补 偿 房 屋 属 于 自 有 产

14、 权 ;5( 三 ) 公 告 时 属 于 征 地 范 围 内 常 住 户 籍 人 口 ( 含 全 日 制 在 读大 中 专 学 生 、 现 役 士 兵 、 正 在 服 刑 人 员 和 就 地 征 地 “农 转 非 ”人员 ) 。国 家 和 省 级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移 民 , 经 县 级 ( 含 ) 以 上 人民 政 府 批 准 落 户 的 人 员 , 可 在 迁 入 地 认 定 为 房 屋 安 置 对 象 。第 九 条 符 合 本 方 案 第 八 条 房 屋 安 置 对 象 的 家 庭 户 中 , 有属 于 下 列 情 形 的 直 系 亲 属 , 可 视 为 房 屋 安 置 对

15、 象 。 但 已 在 其 他 征迁 项 目 中 获 得 房 屋 补 偿 安 置 或 者 已 享 受 房 改 售 房 ( 含 全 额 或 差额 集 资 建 房 、 经 济 适 用 房 ) 等 住 房 福 利 政 策 的 人 口 除 外 :( 一 ) 本 方 案 第 八 条 规 定 人 员 的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的 配 偶 及 共同 婚 生 子 女 , 在 公 告 前 户 籍 已 迁 入 征 地 范 围 内 依 法 收 养 的 子 女 。( 二 ) 原 在 当 地 享 有 承 包 土 地 和 房 屋 , 从 征 地 范 围 迁 出 后在 城 市 落 户 的 人 员 本 人 。 本 人 、 配

16、 偶 及 其 共 同 生 活 的 未 初 婚 子女 户 籍 在 肥 东 县 ( 含 合 肥 市 市 区 内 ) 的 , 配 偶 、 子 女 可 按 建 筑安 装 综 合 成 本 价 人 均 购 买 30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 现 役 军 官 的 补 偿参 照 本 项 规 定 执 行 。( 三 )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的 胎 儿 ( 其 生 母 应 当 属 于 房 屋 安置 对 象 , 并 且 在 实 施 公 告 前 已 怀 孕 ) 。第 十 条 被 征 迁 集 体 土 地 上 房 屋 补 偿 安 置 以 实 施 公 告 发 布之 日 作 为 界 定 房 屋 安 置 对 象

17、的 截 止 时 间 。第 十 一 条 房 屋 安 置 对 象 可 以 选 择 产 权 调 换 , 也 可 以 选 择货 币 补 偿 。( 一 ) 选 择 产 权 调 换 的 , 原 房 屋 依 据 本 方 案 第 七 条 规 定 计6算 有 效 建 筑 面 积 后 , 对 房 屋 安 置 对 象 按 照 人 均 30平 方 米 建 筑 面积 实 行 产 权 调 换 , 产 权 调 换 后 的 剩 余 有 效 建 筑 面 积 按 照 单 位 平 方米 造 价 予 以 补 偿 。 因 交 易 等 原 因 造 成 原 房 屋 面 积 小 于 人 均 30平方 米 建 筑 面 积 的 , 按 照 交

18、易 后 剩 余 面 积 实 行 产 权 调 换 。 单 位 平方 米 造 价 按 照 市 政 府 公 布 的 标 准 执 行 。产 权 调 换 后 , 房 屋 安 置 对 象 可 按 800元 /平 方 米 人 均 申 请 增购 15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 二 ) 选 择 货 币 补 偿 的 , 按 对 应 安 置 房 屋 所 在 区 域 房 地 产市 场 评 估 基 准 价 乘 以 应 安 置 面 积 予 以 补 偿 。 应 安 置 面 积 依 据 本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进 行 计 算 ( 含 按 800元 /平 方 米 人 均 申 请 增 购15平 方 米 建 筑 面

19、 积 ) 。依 据 第 九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按 建 筑 安 装 综 合 成 本 价 购 买 30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的 , 应 扣 减 未 支 付 的 建 筑 安 装 综 合 成 本 价 款 。第 十 二 条 对 不 符 合 本 实 施 方 案 第 八 条 、 第 九 条 规 定 房 屋安 置 对 象 认 定 的 人 员 , 经 镇 党 政 联 席 会 研 究 后 , 拟 定 补 充 意 见 并报 县 拆 迁 安 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按 照 产 权 调 换 安 置 房 所 在 楼 栋 总 层 数 确 定 调 增系 数 , 总

20、 层 数 为 7-11层 , 安 置 面 积 调 增 系 数 为 8%, 总 层 数 为 12层 及 其 以 上 的 , 安 置 面 积 调 增 系 数 为 15%。符 合 本 实 施 方 案 第 八 条 房 屋 安 置 对 象 的 , 可 享 受 人 均 45平方 米 ( 含 按 800元 /平 方 米 人 均 申 请 增 购 15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 调增 系 数 面 积 的 安 置 ; 符 合 第 九 条 可 视 为 房 屋 安 置 对 象 以 及 按 建筑 安 装 综 合 成 本 价 购 买 30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的 , 可 享 受 人 均 30平7方 米 调 增

21、系 数 面 积 的 安 置 。房 屋 安 置 对 象 须 根 据 应 安 置 面 积 ( 含 调 增 系 数 面 积 ) , 选 择接 近 面 积 的 安 置 房 套 型 , 面 积 以 房 产 测 绘 机 构 测 量 为 准 。 因 安置 房 套 型 面 积 大 于 应 安 置 面 积 的 , 按 照 安 置 房 的 建 筑 安 装 综 合成 本 价 由 安 置 对 象 找 补 差 价 给 实 施 单 位 ; 因 安 置 房 套 型 面 积 小于 应 安 置 面 积 的 , 按 照 安 置 房 市 场 评 估 基 准 价 由 实 施 单 位 找 补差 价 给 安 置 对 象 。第 十 四 条

22、 征 迁 集 体 土 地 涉 及 乡 ( 镇 ) 村 公 共 设 施 、 公 益事 业 以 及 乡 镇 企 业 非 住 宅 房 屋 , 对 合 法 有 效 面 积 按 房 屋 造 价 评估 结 果 予 以 补 偿 , 不 予 房 屋 安 置 。第 十 五 条 房 屋 补 偿 涉 及 不 可 拆 卸 的 附 属 物 、 构 筑 物 , 按照 市 政 府 公 布 的 补 偿 标 准 协 商 补 偿 。 协 商 不 成 的 , 按 照 公 告 之日 市 场 评 估 价 予 以 补 偿 。第 十 六 条 住 宅 房 屋 实 行 产 权 调 换 的 , 实 际 过 渡 期 内 , 房屋 安 置 对 象

23、自 行 过 渡 的 , 实 施 单 位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计 算 支 付 临 时安 置 费 。( 一 ) 过 渡 期 限 18个 月 以 内 按 照 规 定 标 准 支 付 ;( 二 ) 超 过 18个 月 不 满 30个 月 的 , 自 第 19个 月 起 按 照 规定 标 准 的 50%增 付 临 时 安 置 费 ;( 三 ) 超 过 30个 月 的 , 自 第 31个 月 起 按 照 规 定 标 准 的 100%增付 临 时 安 置 费 。实 行 现 房 安 置 或 者 房 屋 安 置 对 象 选 择 货 币 补 偿 的 , 按 照 规定 标 准 支 付 3个 月 临 时 安 置

24、费 。8住 宅 房 屋 临 时 安 置 费 , 按 照 人 均 45 计 算 ( 不 含 奖 励 安 置面 积 ) 每 平 方 米 6元 计 算 。 集 体 性 质 非 住 宅 , 不 予 临 时 安 置 费 补偿 。第 十 七 条 住 宅 房 屋 按 规 定 支 付 2次 搬 迁 费 , 每 户 支 付 500元 两 次 , 共 计 1000元 。公 告 时 仍 利 用 住 宅 房 屋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并 已 取 得 工 商营 业 执 照 且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等 规 定 的 , 可 由 实 施 单 位 委 托 有 资 质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对 生 产 经

25、营 设 施 现 值 进 行 评 估 ( 已 报 废 设 施 不予 评 估 ) , 经 所 在 村 ( 社 区 ) 委 会 公 示 5个 工 作 日 且 无 异 议 后 ,可 按 照 评 估 结 果 的 10%一 次 性 支 付 搬 迁 费 。 集 体 性 质 非 住 宅 搬 迁费 , 参 照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房 地 产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实 行 备 选 制 。 由 镇 政 府 与 被征 迁 人 代 表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从 市 房 地 产 价 格 评 估 管 理 部 门 公 布 备选 的 房 地 产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名 单 中 协 商 选 定 房 地 产 价 格

26、评 估 机 构 ;协 商 不 成 的 , 由 镇 政 府 牵 头 以 公 开 抽 签 、 摇 号 等 方 式 确 定 , 并对 抽 签 、 摇 号 过 程 和 结 果 进 行 公 证 和 监 督 。第 十 九 条 安 置 对 象 应 按 下 列 标 准 找 补 房 屋 结 构 差 价 给 实施 单 位 : 框 架 结 构 0元 / m2; 砖 混 结 构 30元 /m2; 砖 木 结 构 一 级50元 /m2, 砖 木 结 构 二 级 60元 /m2, 砖 木 结 构 三 级 70元 /m2。第 二 十 条 被 征 迁 土 地 上 房 屋 其 他 附 属 物 、 构 筑 物 及 其 附属 设

27、施 、 树 木 、 花 木 、 住 宅 装 饰 等 补 偿 标 准 按 合 肥 市 人 民 政 府关 于 调 整 肥 东 县 被 征 收 土 地 上 房 屋 其 他 附 着 物 及 青 苗 补 偿 标 准的 通 知 ( 合 政 秘 【 2015】 122号 ) 执 行 。 被 征 迁 房 屋 内 的 附 属9物 及 设 施 已 在 安 置 房 屋 中 做 了 相 应 恢 复 的 不 再 予 补 偿 。第 二 十 一 条 安 置 地 点 : 岱 河 花 园 ( 合 蚌 路 以 东 , 岱 山 湖 路以 北 , 岱 河 路 以 东 ) 。 安 置 房 为 符 合 国 家 建 筑 规 范 、 质 量

28、 安 全 标准 的 高 层 框 架 结 构 楼 房 。 安 置 房 的 相 关 证 件 可 由 实 施 单 位 统 一组 织 办 理 , 费 用 按 相 关 规 定 支 付 。第 二 十 二 条 安 置 对 象 提 供 虚 假 、 伪 造 的 房 屋 、 土 地 、 户籍 等 证 件 或 者 证 明 资 料 , 骗 取 补 偿 安 置 的 , 经 调 查 属 实 , 签 订的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无 效 , 依 法 追 回 已 经 发 放 的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房 屋 。涉 嫌 犯 罪 的 ,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三 条 实 施 单

29、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存 在 徇 私 舞 弊 、 弄 虚 作假 、 擅 自 扩 大 房 屋 补 偿 安 置 范 围 ; 故 意 帮 助 征 迁 对 象 欺 骗 套 取补 偿 安 置 等 行 为 的 , 经 调 查 属 实 ,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法 律 责任 。第 二 十 四 条 房 屋 安 置 对 象 对 补 偿 行 为 不 服 的 , 可 以 依 法 申 请行 政 复 议 , 也 可 以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二 十 五 条 违 反 土 地 管 理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阻 挠 国 家 建 设 征收 土 地 的 , 实 施 单 位 报 请 县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交 出 土 地 ;拒 不 交 出 土 地 的 , 由 项 目 所 在 实 施 单 位 报 请 县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门 申 请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方 案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本 方 案 由 店 埠 镇 人民 政 府 负 责 解 释 。 店 埠 镇 人 民 政 府102018年 8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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