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奖励扶助办法实施时间:从 2007 年 8 月 22 日开始实施奖励扶助内容及标准:1、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之前,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 元。2、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之前,依法生育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1200 元。3、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之前,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1000 元。4、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之前,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2000 元。救助: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之前,独生子女未满 18 周岁,因意外伤残,每年发 1200 元,发至年满 18 岁。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之前,独生子女死亡、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死亡,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的,每年享受 1200 元,到年满 60岁后再按国家奖励发给奖励扶助金,是指小孩死亡后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5559 周岁的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每人每年享受奖励扶助金 720 元,年满 60 后纳入国家奖励扶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