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思灵镇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强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政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条 政府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第四条 政府部门行政强制措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第五条 政府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实施前须向政府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 出
2、示执法身份证件;(四) 通知当事人到场;(五)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 制作现场笔录;(八)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2第六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政府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七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
3、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第八条 政府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 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 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 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第九条 查封、扣
4、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政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政府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3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 政府部门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第十三条 经调查,不需要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政府部门负责人批准。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思灵镇人民政府 2018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