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42 号文件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医师外出会诊1.医师外出会诊,须有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书面会诊邀请函,并由医务科审批后方可外出会诊。2.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否则,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活动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个入负全部责任。3.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病情,亲自检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4.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则、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会诊不得超出医师执业范围。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的会诊工作
2、,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6.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患者,或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7.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 2 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医务科备案。8.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纳入医院财务,统一核算,医院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合理报酬。9.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2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1.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
3、诊时,经治科室应按照患者需求或诊疗需要分别向患者说明会诊原因及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或由科室应根据诊疗需要主动提出会诊请求;2.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时间等情况,并加盖医院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2)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3)
4、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4.会诊结束后,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给会诊医疗机构。5.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6.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省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3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7.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
5、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8.科室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9.任何科室或个人违反本制度,一经查实,按照医院相关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上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附件:1.院外会诊邀请函2.院外会诊派遣单4附件 1:院外会诊邀请函医院:我院 科患者 由于以下原因:1.患者要求、2.患者病情需要,特邀请贵院专家到我院会诊。科室 姓名专业 职称邀请专家联系电话姓名 性别 年龄诊断患者病历摘要病情简介治疗经过目的 明确诊断;指导治疗;会诊手术。时间 费用会诊联系人 电话经治医师:科室意见: 年 月 日医务科意见(盖章) 年 月 日5附件 2:院外会诊派遣单邀请会诊单位联 系 人 联系方式会诊目的派遣专家 专业 职称派遣时间 年 月 日科室意见主任签字:年 月 日医务科审批意见 主任签字:年 月 日费用邀请会诊单位邀请单位盖章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