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批量复核规程第一条 复核目的 为全面履行审单职责,加快通关速度,确保关区通关环节执法操作的统一性,根据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 、 监管司关于直属海关监管通关、审单和行邮机构职责划分的参考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复核原则 以定期自查为主,辅以交叉检查为原则,原则上审单人员应以十天为一个周期,对本岗位负责的税则章节中的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复核。第三条 责任部门 审单处为报关单电子数据批量复核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复核,并通过复核,发现和纠正通关数据差错,并通过对数据差错进行风险分析,对审单流程、规范等进行调整、统一,促进关区报关单质量的提高。第四条
2、 复核内容 以进出口报关单内容为复核范围,其中,以与税收征管质量、申报规范密切相关的指标,如:商品编码、申报价格、币制、数量及计量单位为重点复核内容。第五条 复核方式、手段 复核原则上由审单处人员承担,必要时,经与相关现场海关协商,审单处可委托或抽调相关人员负责部分数据的复核工作。复核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成都海关报关质量监控分析预警系统 、 中国海关风险管理平台等计算机应用系统程序为手段,开展复核工作。第六条 问题处置程序 1、复核过程中,对数据有疑问,需进一步核实的,由审单处制发成都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批量复核联系单 (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联系单 )通知相关现场海关按有关规定,对对
3、应的纸质资料进行复查。现场海关应在收到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审单处书面反馈复查结果。必要时,审单处可以调阅相关纸质资料,调阅时,双方应履行资料交接登记手续。2、复核过程中,发现数据确实存在差错,需要更正的,由审单处制发联系单通知相关现场海关。现场海关应在接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按照成都海关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操作规程进行修改、撤销处置,并在 1 个工作日内将处置完成情况书面回复审单处。3、如对于审单处提出的复核处置意见有异议,提交审单处按照审单处审单业务研讨会制度进行研究、决定;如对决定仍持异议,由审单处依据成都海关审单疑难问题认定操作规程报相关职能部门确定。4、在复核中,如发现重大走私违规
4、嫌疑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审单处移交缉私局。第七条 分析评估 审单处在报关单数据批量复核过程中应充分应用风险分析手段,对复核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风险信息,提出处置建议后及时通报现场海关,同时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加工并向风险管理处报备。报关单数据批量复核结果作为审单处内部审单绩效评估的依据之一。第八条 本规程所指现场海关包括现场业务处、各隶属海关、办事处。第九条 本规程由审单处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蓉关审(2006)134 号附件 3同时废止。附件:成都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批量复核联系单联系部门(现场代码)联系人 发出时间联系事项(发出部门填写)要求(根据需要选择填写):1、 请你现场复查以下内容:2、修改:请将编号为 的报关单中的 修改为 ,并负责进行逻辑检查,确保数据完整准确。3、撤销:请将编号为 的报关单按规定予以撤销,并督促相关企业办理删单重报的相关手续。反馈意见或处置情况(现场填写)1、 根据审单处要求,现就复查情况反馈如下:2、处置情况(请在后面打勾):已修改 已删除 单证调阅 根据复查需要,从你现场调阅下列单证复印件 原件1、报关单 2、发票 3、合同 4、其他商业单证备注审单处经办人